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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 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时间:2026-01-22 10:30 作者:江必新 点击:
江必新 | 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6年第1期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 江必新 目次 一、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理论根基与时代价值 二、中国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实践现

江必新 | 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6年第1期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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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理论根基与时代价值

二、中国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实践现状与现存问题

三、司法公正评价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转化

四、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核心:标准、程序与方式

五、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保障措施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则是检验这道防线是否坚固的重要制度载体。从人类法治文明演进历程来看,评价机制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司法权运行的规范性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实不实”,司法公正评价机制不仅要回应“司法如何公正”的专业命题,更要解答“群众如何感受公正”的民生关切。“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既是对新时代司法工作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对人民群众新期待的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为评价机制构建锚定了价值坐标——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的专业公正,又要彰显民心向背的社会公正;既要强化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约束,又要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的实践渠道。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系统梳理理论成果、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智慧,构建兼具政治性、专业性、人民性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既是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抓手,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司法保障题中的应有之义。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一部署精准把握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为新时代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科学的评价机制则是司法公正的“度量衡”与“风向标”,既能倒逼司法权力规范运行,又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立足中国司法实践与学术界理论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理论根基与时代价值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时代需求是制度创新的动力。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首先需筑牢理论根基、明晰时代价值,这是确保机制完善不偏航、不走样的根本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评价机制提供了根本政治遵循与理论指引,学术界的成熟理论成果为完善评价机制奠定了智力基础,而新时代司法实践的深刻变革则对评价机制完善提出了迫切现实需求。本部分旨在系统阐释完善评价机制的理论支撑与时代背景,为后续机制设计、问题破解与实践推进提供坚实的学理依据与价值坐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正司法的系列论述,为完善评价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刻阐明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地位;而“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的论断,则明确了司法公正评价的关键维度。其强调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为民等重要理念,要求评价机制既需关注案件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要重视审理过程的规范性与正当性;既需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又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既需符合司法专业规律,又要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同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执法司法各环节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要求评价机制需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实现对审判权、执行权等司法权力的全链条评价。

 

(二)学术界的理论支撑

 

学术界围绕司法公正评价形成了诸多成熟理论,为机制完善提供了智力支持。在评价维度上,学者普遍认可“双重维度论”,即司法公正评价应包含专业维度与社会维度,前者聚焦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后者侧重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在评价逻辑上,“程序正义理论”强调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公开审判、当事人辩护权保障等程序要素,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评价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在评价方法上,针对司法工作难以完全量化的特点,学界提出“定性与定量结合论”,主张对裁判正确率等可量化指标进行数据统计,同时对司法廉洁、法官职业素养等难以量化的要素进行质性评价。此外,“权责一致理论”则要求评价机制与司法责任制紧密挂钩,通过评价结果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评价—问责—提升”的良性循环。这些理论成果为评价机制的科学设计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

 

(三)新时代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对完善评价机制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以来,司法责任制、员额制等改革举措的落地,需要配套的评价机制来检验改革成效。例如,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法官独立办案的权限增强,亟需通过评价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防范司法不公风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评价机制破解:如个别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类案不同判”,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引发当事人不满,少数司法人员司法廉洁问题损害司法公信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科学评价机制的引导与约束。同时,随着司法公开的持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中国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实践现状与现存问题

 

正视实践现状、找准突出问题,是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关键前提。我国司法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已积累了诸多评价机制探索成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基础,但面对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与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仍存在评价标准、主体、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短板。本部分旨在系统梳理当前司法公正评价的实践探索,深入剖析现存问题及其根源,为后续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科学机制提供靶向施策的现实依据,推动评价机制从“有”向“优”升级。

 

(一)当前司法公正评价的实践探索

 

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展多项评价机制探索,形成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建立了涵盖案件质量、审理效率、司法效果等方面的指标体系。在地方层面,多地法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裁判文书、庭审活动等进行全面审查;部分地区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司法公信力调查,收集社会公众与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评价意见。同时,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也为司法公正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确保评价机制能够有效反映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性。此外,数字法院建设推动评价方式数字化转型,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对审判流程的实时监督与质效评估,提升了评价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

 

(二)现存的突出问题

 

一是评价标准失衡,存在重效率轻质量现象。部分地区的评价体系过度侧重量化指标,如案件审结率、平均审理周期等效率指标权重过高,而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类案一致性等核心质量指标关注不足。这种导向易导致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而简化审理程序,甚至牺牲案件审理的细致度,影响司法公正。例如,个别基层法院为完成效率考核指标,可能在证据审查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裁判,引发当事人申诉信访。

 

二是评价主体单一,多元参与机制不健全。当前评价多以司法机关内部自评为主,外部评价权重较低。尽管部分地区引入第三方评价,但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与独立性难以充分保障,评价结果的公信力有限。当事人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方,其评价意见收集渠道不畅,往往仅通过信访、诉讼满意度调查等形式零散反馈,未能系统纳入评价体系。社会公众、法学专家等主体的评价作用也未充分发挥,导致评价结果难以全面反映司法公正的真实状况。

 

三是评价程序固化,全流程覆盖不足。现有评价多集中于案件审结后的结果评价,如裁判文书评查、错案倒查等,对审理过程的动态评价缺失。例如,对庭审程序的规范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等,缺乏常态化的过程性评价机制。同时,评价程序透明度不足,评价标准、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的认可度不高。

 

四是结果运用不足,激励约束作用有限。评价结果与司法人员考核、晋升、问责等机制衔接不够紧密。一方面,正面评价对司法人员的激励作用不明显,难以充分调动其追求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问责整改流于形式,未能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例如,一些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程序瑕疵问题,因未与责任追究挂钩,往往得不到彻底整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三、司法公正评价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转化

 

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是推动制度完善的重要路径,但任何国际经验的借鉴都必须立足本土国情。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构建,既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也要警惕照搬照抄带来的“水土不服”。本部分旨在梳理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司法公正评价中的有益实践,进而明确国际经验本土化转化的核心原则,确保构建的评价机制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

 

(一)国外实践与经验

 

德国的专业化评价体系。德国构建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其评价体系侧重法官职业素养与裁判质量。德国法官通过严格的遴选制度产生,评价内容涵盖法律适用准确性、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性等专业指标。同时,德国设立独立的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对法官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与廉洁性进行监督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与法官职业资格挂钩。

 

意大利的权力制约评价探索。意大利近期推进的“法检分离”改革,虽引发争议,但其中蕴含的权力制约思想对评价机制构建具有启示。该国通过将统一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拆分为法官高级委员会和检察官高级委员会,分别负责两类司法人员的管理与评价,并设立高级纪律法院行使惩戒权,试图通过机构分设避免司法内部利益冲突影响公正评价。其采用抽签方式选拔部分评价委员的做法,也为减少评价过程中的派系干扰、保障评价中立性提供了新思路。 

 

(二)国际经验的本土化转化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需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相契合,评价机制需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同时落实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区别于部分西方国家司法评价中的精英化倾向,我国评价机制须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将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三是坚持权责统一,借鉴国外司法惩戒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司法责任制深度融合,既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又严肃追究司法不公的相关责任。四是坚持循序渐进,避免照搬照抄,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特点,逐步推进评价机制的完善与优化。

 

 

四、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核心:标准、程序与方式

 

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归根结底体现在标准、程序与方式的合理性上。标准是评价的“标尺”,程序是评价的“路径”,方式是评价的“工具”,三者有机统一、协同发力,才能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本部分作为文章核心,旨在探索构建涵盖实体与程序、专业与社会、量化与质性的多维评价标准,设计全流程、公开化的评价程序,创新智能与人工互补、常规与专项并重的评价方式,为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提供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

 

(一)构建多维融合的司法公正评价标准

 

结合司法规律与人民期盼,可考虑构建涵盖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效果4大维度的评价标准体系,实现专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的有机统一。

 

首先是实体公正标准。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案件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指标包括:案件事实认定是否以合法证据为依据,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避免出现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或曲解;裁判结果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与社会公序良俗,实现法理情的统一;类案裁判是否一致,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核查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尺度是否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学术界强调的“结果正义理论”,在此标准中体现为裁判结果需兼顾当事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是程序公正标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直观体现。评价指标应包括:庭审程序是否规范,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辩护权;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独任庭、合议庭运作符合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规范;审理期限是否合理,根据案件的类型特点,设定差异化审理周期标准,避免久拖不决;司法文书是否规范,裁判文书说理清晰、逻辑严密,充分回应当事人诉求与争议焦点。

 

再次是司法廉洁标准。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该标准须聚焦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具体包括:司法人员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等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杜绝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参与审理;是否存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落实干预司法记录与追责制度。通过构建廉洁评价指标,筑牢司法公正的纪律防线。

 

最后是司法效果标准。此标准体现司法为民导向,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指标涵盖: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反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信访申诉率,衡量案件处理的社会稳定性;社会公众评价,通过第三方调查收集公众对案件处理的整体评价;司法公信力,结合司法公开情况,评估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这一标准呼应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让评价机制真正贴合人民期盼。

 

(二)设计规范严谨的司法公正评价程序

 

科学的程序是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保障,须构建涵盖事前准备、事中实施、事后整改的全流程评价程序。

 

一是事前准备程序。首先,明确评价主体构成,建立“内部专业评价+外部多元评价”的复合主体模式。内部由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评价组,负责专业指标审核;外部吸纳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收集社会层面评价意见。其次,制定细化评价细则,针对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案件类型,区分独任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形式,制定差异化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最后,建立评价信息前置机制,依托数字法院系统,提前归集案件审理流程数据、裁判文书、当事人诉讼材料等评价所需信息,保障评价工作高效开展。

 

二是事中实施程序。首先,分阶段开展评价,将评价贯穿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全流程。立案阶段评价案件受理的合规性;审理阶段通过庭审直播、旁听等方式评价程序规范性;裁判阶段重点评查文书质量与法律适用;执行阶段评价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效率。其次,保障评价过程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评价标准、评价流程、评价参与人员等信息均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最后,规范异议反馈渠道,允许司法人员、当事人对评价初步结果提出异议,并设置专门复核程序,由复核组进行二次审查并出具最终意见。

 

三是事后整改程序。建立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对评价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类通报。针对共性问题,如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由审判委员会制定指导意见;针对个性问题,如个别案件程序瑕疵,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轮评价范围,形成“评价—反馈—整改—再评价”的闭环管理,确保评价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创新科学高效的司法公正评价方式

 

依托司法改革成果与信息技术发展,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实效性。

 

一是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对审结率、证据采纳合规率等可量化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统计;对裁判说理充分性、司法文明等难以量化的指标,采用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等质性评价方式。例如,组建法学专家团队,对裁判文书的逻辑性、说服力进行分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学术界提出的“定量与定性结合论”,在此方式中得到充分体现,既避免了量化评价的机械性,又弥补了质性评价的主观性。

 

二是智能评价与人工评价互补。深化数字法院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司法公正评价系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裁判文书,比对类案裁判尺度;通过视频识别技术监督庭审程序,自动识别庭审中的违规行为;通过数据建模分析案件审理周期、服判息诉率等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保留人工评价的核心作用,对智能系统识别出的疑难问题、复杂案件,由专业评价组进行人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常规评价与专项评价并重。建立常态化常规评价机制,对所有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保障评价覆盖全面;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如涉民生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开展专项评价,聚焦重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例如,围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专项评价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履职成效,推动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五、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保障措施

 

机制的构建是基础,保障的落地是关键。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不仅需要科学的标准、程序与方式,更需要健全的结果运用、制度支撑与外部环境,确保评价机制从“纸面设计”转化为“实践效能”。本部分旨在从评价结果刚性运用、制度立法完善、外部环境营造3个维度,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形成“构建—运行—保障—优化”的闭环,推动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持续发挥规范权力、提升公信力的核心作用。

 

(一)健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强化评价结果与司法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刚性挂钩。将评价结果纳入员额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对评价优秀的司法人员优先推荐晋升、表彰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进行离岗培训、调整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法院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提供数据支撑。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评价中发现的错案,倒查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司法人员审慎行使司法权力。

 

(二)强化评价机制的制度保障

 

加快相关制度立法完善,将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核心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评价主体、标准、程序等内容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细化评价操作规范,统一全国法院评价标准。同时,建立评价主体资质管理制度,规范第三方机构准入条件,加强对法学专家、律师等外部评价人员的培训,提升评价主体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保障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三)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规范舆论监督与司法评价的关系。引导媒体客观报道司法评价工作,避免主观臆断的负面评论;明确司法信息公开范围,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防止舆论过度干预司法评价。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司法公正,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价认知,避免以片面感受否定司法公正,为评价机制运行营造理性的社会氛围。

 

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司法规律与人民期盼相结合,通过持续优化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创新评价方式,让评价机制真正成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尺”、规范司法权力的“笼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引擎”。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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