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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失声”的背后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对证人不愿作证现象的调查
 

发布时间: 2006-07-09 09:10:58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大至纪检部门对某人某事的调查,司法部门对案件的侦破,小至对生活中一些不道德行为或不良习惯的监督,有的知情者总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证人为何不愿作证?近日,记者针对这一现象,采访了各方人士。
  
知情人不愿出面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 苦了办案民警
  谈起证人不愿作证,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刑警胡光伟深有感触。那是10年前,一伙小青年在忠县县城一娱乐场所玩乐时为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在此过程中,一姓石的男青年用啤酒瓶向一姓周的男青年头部砸去,致周姓青年当场晕死,经医生抢救,最后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却落得个半瘫痪,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据了解,发案时,在场不下20人。然而,当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后调查取证时,却没有一人愿出面作证,胡光伟作为这件案子的负责人,走访了数10多人,每当一谈到与那件伤害案有关的事,那些人或闭而不谈,或一问三不知,更有甚者,还以对抗的情绪说:"有关那件事情的事,请你们不要来烦我!"
  证人不愿作证,给民警取证带来了巨大困难,胡光伟和几位民警历经艰辛,上成都、下广东、进南京,寻找当时在场的见证人,半年之后,这件案子最后终于取得了铁的证据,按有关法律,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所长杜克斌在2002年办了一件震惊三峡库区的系列摩托车被盗案,当时,杜克斌在调查取证时,有的证人,甚至个别受害者都不愿出来作证,杜克斌等人用了三个多月时间,历行千里,终于取得了足够的证据,使整个案子水落石出。
  记者在采访中,万州区公安局高笋塘派出所民警陈福禄也谈到一件令他非常痛心的事,三年前的一个夏季,部分市民反映万州城区新城街菜市场扒手猖獗,他和一位协警就着便装前往菜市场巡逻守候,有天,他们果然抓到一扒手,当陈福禄将扒手带回派出所作完笔录,然后按那扒手交待的线索前去找受害人取证时,一个个都不愿意作证,经陈福禄耐心细致开导,有位受害者才勉强提供了些情况,但他却拒绝在证人材料上签字……
  讲完这个故事,陈福禄异常担忧地说,证人不愿作证,不仅苦了办案的人,而且使得案子被拖延,甚至会使犯罪分子有喘息之机或逍遥法外。
打工仔左手伤残 众老乡不愿作证
  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赵定孝律师在代理一件工伤事故案中,也遇到过意想不到的尴尬,1996年8月,忠县花桥镇一姓肖的男青年,在福建石狮一建筑工地打工,不慎被建筑工地上的绞拌机绞断左手,致其最后截肢,双方在协调处理时未达成协议,赵定孝律师接到肖姓青年的委托,前去福建,针对两个焦点,一是当时的绞拌机安装是否合乎规定,另一个就是对从事绞拌的工种是否进行过培训?
  据了解,工伤事故发生时,绞拌机安装不仅不合理,而且也没任何安全警示,更没对操作人员进行过培训。赵律师在取证时,与肖姓青年在同一工地上的10多位老乡都不愿出来作证,据说,老板早就放出话来:"在律师面前,哪个敢乱说,有他好看的!"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赵律师在当地劳动部门和政法部门的配合下,终于取得了确凿的证据,成功地为那位伤残青年挽回了伤残索赔费用。
学生损坏玻璃 老师无法知晓
  重庆某中学一位姓谭的教师也曾有过一次“奇遇”,那是去年5月的一天中午,作为值周教师的他去察看学生寝室,当他来到初二年级男生寝室外约20米远的教室门口时,突然“啪”地一声,教室窗户上的一块约一平方米玻璃窗被打碎,随后,从男生寝室传出了一个声音:“玻璃被打碎了,值周的谭老头要来找你的!”
  谭老师不声不响地朝那个男生寝室走去,突然,刚才还在喧哗的寝室霎时变得鸦雀无声,又急又气的谭老师向寝室里的人询问:“是谁损坏了玻璃?”
  可寝室8个男生没有一人出来作证,直到今年那班学生毕业时,一学生向他透露:那天中午同学们刚入寝室,突然看见寝室窗外有只小鸟在"啾啾"地叫着,有个叫张小林的同学用弹弓打鸟,不慎把教室里的玻璃打碎……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证人不愿作证,大至涉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小至日常生活琐事。对此,有关专家称:"这是道德和正义在某些人心中的缺失"。

>>>原因
四大因素导致证人不愿作证
  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教师袁文认为,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袁老师分析,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
  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解决办法
完善保护法规建立激励制度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别有一番思索: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危害
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敏认为,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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