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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物资销毁之惑

时间:2005-04-09 00:00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 2005-04-09 09:04:22 

科学合法地销毁打假物质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打假早已成为社会热点,而打假缴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该如何处理,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今年"3·15"期间,万州区工商局对打假缴获的仿冒名牌服装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有人对此拍手叫好,也有人忧心忡忡。
    不少消费者大感困惑:拍卖打假物资,不是让非法赃物披上合法的外衣吗?这样做会不会助纣为虐?有人担心,打假物资拍卖后,会不会再次回流市场?会不会对消费者和正规厂家再次造成伤害?因此,有人强烈呼吁:打假商品应该彻底销毁。
    然而,打假物资付之一炬,却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资金负担,打假成本,资源浪费,以及沉重的环保问题等等,依然令人头痛。因此,如何处理打假物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的打假治劣工作迄令已经经历了整整15年。而打假却没有穷期,制假现象依然十分严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提供的资料,假冒伪劣现象已经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那么就此现象而言,有造假就有执法,有执法就有罚没,就不容回避地带来了罚没商品如何处理的问题。然而,目前国家在如何处理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上,缺少一个明确而严格的规范。
    万州区同全国一样,各打假职能执法部门一步一步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在各个不同的时期缴获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因而,万州区以及全国各地各打假职能部门均面临着如何处理缴获的大量假冒伪劣产品的难题。但不管怎样,在对待打假物资的处理上一定要慎重,同时应努力寻找一种合理的、科学的对策,将打假进行到底。

A 打假物资有增无减
    《平湖周刊》: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的打假治劣工作已经经历了整整15年,可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屡打不绝、屡禁不止。据资料表明,打假物资每年有增无减,这是因为假冒伪劣的顽固,还是因为打假治劣的广度和深度的加强?
    魏立:打假的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法律越来越细,因而打假物资确实有增无减。而这些缴获的打假物资,长期占据仓库,需要人员保管,给职能执法部门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已经成为各职能执法部门的一个大包袱,导致打假成本过高。而职能执法部门前期的办案经费有估算,后期对打假物资的处理就没有经费了,万州区工商局的库房长期满满地装着打假物资,只好等到每年"3.15"期间集中销毁。
    程航: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各类生产、消费行业不断增多。国家统计数据表明,假冒伪劣商品从数量及种类看还处于上升趋势。为了追求更大利益,假冒伪劣的生产者、制造者、销售者将继续铤而走险,对抗国家执法部门,这就势必要求国家增大打假的资金投入和增加打假的力度、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办法。
 
B 销毁不是最好办法
    《平湖周刊》:对于缴获的打假物资,以前职能部门多选择销毁的处理方式,记者就曾多次现场参加销毁行动,比如劣质酒、醋和盗版光碟等,就用压路机辗碎;假冒伪劣服装、食品,就一把火焚烧。记者记得销毁行动因涉及环保多次被环保部门叫停。那么仅仅"全部销毁"就是最好的处理办法吗?
焚烧假冒伤劣商品科学吗?
    魏立:由于万州区目前没有专门销毁打假物资的处理场,职能部门只好借用万州区定点垃圾焚烧处理场,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资,主要是食品、药品,用车拉到处理场,用汽油、柴油、压路机等进行销毁,还得作好销毁记录,对销毁物资和现场进行拍照,将人证、物证进行备案,这是一件既费马达又费力的事情,不仅环节复杂,更重要的是销毁成本让涉及部门吃不消,没有专项专款的来源。更何况销毁本身就弊病不少,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并且销毁现场还发生过个别围观群众见利忘义、哄抢打假物资的事件。
    程航:对假冒伪劣商品实施销毁是我国执法部门处理打假物资的一种常见方式,随着假冒伪劣商品在原料、材料品种上的不断增多,这种单一的处理方式日益变得尴尬。因此,现阶段,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应积极寻求一种新的平衡点,即让社会财富不受损失,又让权利人感受到自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更为有效的办法。
 
C 回收必须避免回流
    《平湖周刊》:现在有的地方已经不再采取销毁打假物资的唯一办法,而是依据"利于环保,节约资源,分类销毁"的原则,把伪劣米面、食品等送往饲料厂生产家畜饲料;把各类盗版书刊等印刷品送往造纸厂化为纸浆;把塑料制品、光盘等送往塑料厂焚毁;把各种假劣农业机械,汽车配件等送往钢铁厂回炉。这种送其实就是相关厂家回收打假物资,回收打假物资合法吗?哪些打假物资可以进行回收?
    魏立:回收主要是针对不涉及人们生命安全的生产原料,比如黄色书籍可以由造纸厂回收再造纸;钢材可由钢厂回收熔化作再生资源。回收由具有资质的、需要这种资源的企业参加公开拍卖通过竞标获得,只能用于生产的原料使用,绝不允许借机转道流入市场。回收的好处是资源不被浪费,弊端是标准不好掌握,搞不好就达不到惩治和教育违法者的目的。因而,凡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打假物资坚决不能回收,回收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必须是取得合法资质、有回收能力和条件的单位进行回收。
    程航:回收再利用不是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本身,而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原材料。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在处理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分门别类,并且要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使其各种材质的物品不再具有任何商品使用价值,仅仅只是回收后的原材料。当然,实际操作中有很大难度,因为执法部门无法监控回收单位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回炉"过程,这就难免保证假货再次流回社会,对此,建议执法部门采取不同形式,对假货打上标签,以达到普通消费者能直接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就能知假、识假的目的。

D 拍卖要防知假售假
    《平湖周刊》:打假物资有一部分还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比如仿冒名牌服装,其实把名牌标识摘了,服装还是可以穿的。因而,近年拍卖打假物资开始成为处理打假物资的一种新的方式。这样处理打假物资会不会造成打假物资第二次回流市场?
    魏立: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打假物资才能进行拍卖,一是有价值的无主财物,在3个月内没人领取的;二是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办案程序,依法予以没收的物品;三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物资,因保管、仓储易腐烂变质过期失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处置。拍卖的大前提是,通过内在质量鉴定必须是合格产品,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注册商标侵权、仿冒等,这些商品去掉标识,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交财政。拍卖的好处是既惩治了违法行为,又保证了商品不必要的浪费;弊端是虽严格按法定程序拍卖打假物资,但在掌握上仍有难度。而且,拍卖也难以辨别购买者是不是经营者,有的经销者冒充群众前来购买,还有当事人趋使他人为其购买,因而打假物资二次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程航:拍卖的物品必须是合法流通物,如果打假物资通过拍卖方式进入市场,其实质就是知假卖假。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拍卖物品的概念必须明确,只能是打假物资的原材料,而不是产成品,绝不能让假货通过拍卖的方式来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再次流入社会,须知,假货属于"三无"产品,显然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流动物。

E  捐赠属于违法行为
    《平湖周刊》:虽然万州区尚无任何职能执法部门将捐赠作为处理打假物资的手段和方式之一,但在全国已经出现了捐赠打假物资的新的处理办法,也因此而引起争论。那么捐赠打假物资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它能不能作为处理打假物资的一种途径?
    魏立:捐赠在工商部门处罚方式上没有,绝不允许职能部门将打假物资捐赠。因为,打假罚没的物资是国有资产,不属于任何部门,必须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进行处理,而捐赠是一个部门的行为,如果一个部门擅自将收缴的罚没物资作为捐赠说严重是违法侵占行为,是不符合程序的。至于打假物资被拍卖后,拍得者去捐赠,那是另一回事,这不涉及执法部门。
    程航:应当说,很多假货是因为仿冒,但仍然还具有使用价值。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假货采取一定程度的处理后作捐赠救助物品,无形中体现了社会财富的最大价值化。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假货产品在质量上必然有一定瑕疵,公权机关代表国家捐赠送人,其赠与主体是国家,一旦发生因使用假货而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国家机关是否具备免责条件,如不具备,就将承担国家担责的法律后果。此外,假冒商品在捐赠中虽然取消了假冒的标识,但就整个社会而言,是对同行业权利人的侵害,简单的说,是公权对私权的一种侵害,从而也使维权打假降低了威信度。


 魏立1976年参加工作,从事工商管理工作已有14年,曾任原万县市工商局、万州区龙宝工商分局副局长,巫山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万州区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立所分管的公平交易科荣获国家人事部、工商总局2004年度先进集体;分管的法制科荣获2004年度重庆市执法质量考核第一名;分管的消保科荣获国家八部委局表彰的2004年度先进集体。


程航:重庆奉节县人,1995年选调万州作职业公证人、律师,1997年加盟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作合伙人至今。从业以来,成绩斐然,先后担任万州区政府领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数篇优秀专业论文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交流和发表,组建了万州首家企业法律顾问室、外来企业法律咨询部,成功的代理了一系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案件,特别是对待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更是满腔热情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诚信、朴实的工作作风、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和信赖。
 

             三峡都市报记者  冯浪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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