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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涉诉遭强制执行 渝万律师为其还清白

时间:2008-08-15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陈继才
 
一纸判决,一钳工遭不白之冤
     今年20岁的冉建华是重庆奉节人,在万州做钳工。他从没有与人打过官司,也没有涉嫌刑事案件。但在今年5月15日,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找到他,称他曾经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刑7个月,还有1000元的罚金尚未缴纳。奉节县法院执行庭受沙区法院的委托,前来强制执行。冉建华分辩说,自己从未打过官司,也没有涉嫌刑事案件,甚至连重庆主城都没有去过,怎么会被判刑,还有尚未执行的罚金呢?是不是搞错了?但法官根本不相信他的话,称:“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开什么玩笑!”冉启华接过判决书,上面写着他的名字,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都没有错。若说是同名同姓,但没有同身份证号码的。他一下子懵了。怎么可能呢?这份生效判决书上载明:被告冉建华与2006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称,2006年11月2日,冉建华同另一被告范海君在沙坪坝区上中渡口7号用电话卡将一居民的房间门打开,盗窃液晶电脑一台,销赃后或赃款900元。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冉建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面对判决书上与自己分毫不差的身份证明,冉建华有口难辩,只好借钱缴纳了1000元罚金。
 
疑窦丛生,恐源于身份证丢失
    冉建华不得已缴纳了法院的罚金,成了曾被判处刑罚的嫌犯。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从没有去过重庆沙坪坝区,且在判决书中指向的逮捕、起诉、审判等时间,他就在工厂上班,且有众多的人证明。怎么可能却成了沙区法院的被告人呢?送走了法官后,冉建华才想起一件事。自己的身份证几年前曾丢失过,是不是别人拿了他的身份证,又冒充自己的身份,作案后在司法机关留下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明,而使自己成了盗贼的“替身”呢?只能是这样!因为在几年前,冉建华刚参加工作不久,与另外三名工友同住一间寝室,大家和睦相处。但是有一天,他发现自己放在寝室包里的身份证莫名丢失。几天后,同寝室的一位工友又莫名离厂辞职再没有回来。当时他就担心有人非法利用他丢失的身份证作案,曾在2005年的《三峡都市报》上登报声明了自己的身份证作废。其后他补办了身份证,继续上班,后来就将这件事忘了。现在突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被当作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很可能是别人用了他的身份证作案,落网后隐瞒了真实身份,而法院审理时没有发现,使得自己成了罪犯的“替身”。
 
仗义执言,渝万律师讨还清白
    冉建华不仅缴了千元罚金,身心和名誉上也受到了伤害。他在万州工作,知道他没有犯过盗窃罪的工友当然明白他是冤枉的,但家乡人却未必都这样认为。有人会以为,既然你无罪,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但为什么却缴了法院的罚金?为什么法院要找你强制执行?冉建华觉得在家乡人面前抬不起头,他决定为自己讨还清白。经人介绍,他找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请求为其主持公道,讨个说法。张兴安律师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为他代理此案,并着手搜集证据。他和所里另一位律师牟永明办理此案,为此专程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调阅案卷并复制了有关材料,但没有发现真正罪犯的照片,而真正的案犯身份证号也只是从网上来的。因为案件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他们代冉建华正式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有关人员立即向法院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长对此非常重视,立即开始调查案件真相。法院通知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到法院协助调查,对冉建华进行身份核实,包括进行指纹鉴定等。通过一系列的复查、鉴定之后,得出了冉建华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结论。对于冉建华遭到错误的强制执行,办案法官解释说,现在流动人口多,冒用他人身份证作案的事情时有发生。此案执行中的前半部分即真正的罪犯已经服刑是没有错的,在委托奉节县法院执行罚金刑时,才暴露出上述问题。
     办理此案的张兴安和牟永明两位律师称,既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有错必纠的原则,那就应该对此错误进行纠正,对当事人要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进行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通过渝万律师的努力,该案进行了审判监督程序,目前法院已到当地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对其赔礼道歉,冉建华终于讨还了清白,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此案获得圆满解决。
(文/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陈继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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