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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碰撞四人受伤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同责 律师提醒

时间:2014-11-04 11:06 作者: 记者 席程 通 点击:
两车碰撞四人受伤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同责 律师提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收集证据 市民邬先生在驾驶摩托行驶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摩托发生碰撞,以致两车的摩托车驾驶员和其搭载的乘客,都不同程度受伤。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某些原因,交警对
两车碰撞四人受伤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同责 律师提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收集证据

    市民邬先生在驾驶摩托行驶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摩托发生碰撞,以致两车的摩托车驾驶员和其搭载的乘客,都不同程度受伤。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某些原因,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邬先生只得向万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究竟应如何确定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呢?

    两车碰撞四人受伤

    邬先生是万州区新田镇人,2013年10月12日中午,他驾驶自家的摩托车,载着自己的父亲,一起出门办事。而与此同时,家住百安坝的周先生也正骑着摩托车,搭着自己的邻居行驶在路上。

    12时许,当他们同向行驶到省道105线395公里200米处时,两辆车发生了侧面相撞。车倒了,四个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邬先生的父亲伤势不重,经过四天的住院治疗后就回家静养。邬先生则受伤较重,住院治疗了24天。然而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他们自己掏钱先垫着的。

    因为事故发生时,虽然向交警部门报了案,但是因为无法确定邬先生所驾驶的摩托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轨迹,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只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邬先生了解到,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万州五桥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未果,邬先生一家只得找到万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在经过资格审核后,援助律师张鸿鸣代理了他们的案子。随后邬先生一家,将周先生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双方各承担50%

    庭审过程中,如何确定邬先生、周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结合了邬先生与周先生当庭的陈述,法院分析认为,邬先生与周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均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他俩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应按各承担50%的责任,进行划分。

    由此法院认为,邬先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相关责任人应当对邬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周先生按5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投保的人民财保万州五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邬先生43850.32元,赔偿邬先生的父亲62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周先生赔偿给邬先生15564.5元,赔偿邬先生的父亲2168.42元。

    律师: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交强险,是以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亦即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保险标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只要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程航、陈继才律师说,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尽管因某些原因,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法院认为邬先生与周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均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他俩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应按各承担50%的责任进行划分。所以,只要投保交强险车辆的驾驶人员有责任,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程航、陈继才律师说,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才能确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程航、陈继才律师提醒,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的相关证据。对于不能独立完成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过错责任来承担的,只有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才能够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记者 席程 

    通讯员 向路 谭仕华

 




引文来源  三峡都市报多媒体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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