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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原告获补偿200余万元

时间:2019-08-11 19:12 作者: 罗 翠 点击:
民告官案原告获补偿200余万元 时间:2019-07-18 14:58来源:重庆法制报编辑:肖华阅读:( ) 当事人向律师赠送锦旗 律师寄材料的部分快递单 大恩不言谢,如果不是你们坚持不放弃,我们哪有可能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呢?想都不敢想。日前,湖北省某市谋道镇居民冉某
  “民告官”案原告获补偿200余万元

时间:2019-07-18 14:58来源:重庆法制报编辑:肖华阅读:( )


    

    当事人向律师赠送锦旗

    

    律师寄材料的部分快递单

    “大恩不言谢,如果不是你们坚持不放弃,我们哪有可能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呢?想都不敢想。”日前,湖北省某市谋道镇居民冉某,专程来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历经四年上最高法院,百折不挠赞渝万律师”的锦旗,送到了该所律师陈继才、顾问沈朝忠手中。

    天降巨石,砸死了人,是自然灾害,还是该行政机关担责?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鄂渝两省市受害人亲属的委托后,开始了长达四年为民伸张正义的艰辛历程。

    案情

    两起地灾造成六人死亡

    2015年2月14日,318国道湖北省某市谋道镇鸡头沟路段上方发生地质灾害崩塌事故,导致在公路上通行的两夫妻车毁人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找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才和顾问沈朝忠,请求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两人第一时间来到事发现场,经调查表明,这里在上年曾发生过一次垮塌,塌下大量石头,只是没有人员伤亡,在垮塌的公路上方还有危岩悬着,在“2·14”又发生了垮塌。代理人受托将该案起诉到该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市公路局和国土局按人身损害赔偿死者亲属70多万元。

    “在当年现场,我还留意到一个情况,垮塌发生后,鸡头沟附近路段还有多处危岩没有排危。”沈朝忠告诉记者,“2·14”事故发生后,该市有关部门将该路段封闭,进行排危治理,并对数公路范围内的路段进行排查,发现还有安全隐患,但在尚未消除隐患及完成治理时又开始通车。2015年6月18日,鸡头沟段再次发生了垮塌,砸死4人。事故地点距离“2·14”垮塌处仅有一千多米远。

    两次地质灾害涉及湖北、重庆共四个家庭11人,其中造成两个孤儿寡母家庭,三位七旬老人失去儿子,一双姐妹失去父母,有四名学生没了依靠。

    四个家庭的受害者亲属先后委托陈继才、沈朝忠代理其维权,法院鉴于两起案子都是同一性质,共同的被告,决定一并审理。

    维权

    历经4年的艰难诉讼历程

    律师陈继才告诉记者,当时万州至该市还没有高速公路,只能凌晨3:30分起床,打出租车接上沈朝忠赶到火车站,乘坐凌晨5:22分的火车到恩施……这一来二去就是4年,从民事一审立案后三次开庭,然后行政诉讼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前后后去了不知道多少次。

    在法庭上,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慎重思考,2016年1月,陈继才、沈朝忠继续代理当事人向恩施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市政府和国土局。恩施中院开庭后,也做了很多工作,多次进行调解,但都未能成功,于当年12月作出裁定:该案属于地质灾害,当事人应该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申请救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起诉被驳回后,陈继才、沈朝忠代理当事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也进行了多次调解,但都未能成功。2017年9月,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

    三级法院受阻,当事人都灰心了,等了几个月才决定申请再审,材料寄到最高法院已是2018年2月初。临近春节,最高法院通知补交相关材料,正值春运期间,不只是万州至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驻地郑州的火车票买不到,连从宜昌或武汉转车的票也没有了,陈继才、沈朝忠只好从重庆主城乘飞机往返。

    “要不是主任张兴安和同仁给我们不断打气和法律上的支持,我们可能也就放弃了……”沈朝忠告诉记者,在该案民事一审、行政一审、二审都被驳回后,他和陈继才也有点灰心,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对他们为当事人维权的行动给予了坚定的支持,帮他们加油打气,该所的其他资深律师也积极配合,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调解

    行政再审喜迎峰回路转

    就在陈继才、沈朝忠把申请再审的材料全部交齐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规定行政不作为应该进行国家赔偿,正是这一规定,为该案迎来了重大转机。

    陈继才告诉记者,虽然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新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已经生效的案件, 但是本案一、二审没有进行实体评判,在正式进行实体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发布并施行,当然要适用新司法解释。有了这个思路后,陈继才写了代理意见,寄给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受到了重视。2018年9月18日,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主持再审立案听证,决定正式立案。

    今年3月7日开庭调查,经多次协商、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4月11日,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开庭,宣布调解方案,并制作了调解书。

    历时四年,经过基层法院、中院、高院以及最高院四级法院民事一审和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提审,中途迎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并经最高院调解,最终为在地质灾害中四个家庭的受害者亲属争取到了200多万元的补偿。

    陈继才律师感慨道:“本案最终能以调解结案,首先要感谢四级法院的法官在本案中对当事人给予的同情和理解,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本案的重视,其次还要感谢律所主任和同事多年来的支持,才有了这个结果……”

    使命

    渝万律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优秀案例,能够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面履行,在整个律师行业都是少见的。彰显了陈继才律师和沈朝忠顾问执着追求和对公平正义的守望,值得全所律师学习,这是他们的光荣,也是渝万所的骄傲。为此,不久前专门召集全所律师共同学习、研究此案,大家都在该案中汲取了各种启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如是告诉记者。

    点评

    此案具有标杆和示范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表示,纵观此案一波三折的过程,没有重庆渝万律师的艰辛付出和执着追求,没有最高法院对公平正义的守望,地质灾害中的四个受害者家庭就不可能获得公平补偿。因地质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并最终由国家补偿,使老幼妇儿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救济和保障,这在全国都具有标杆和示范意义,对于推动人权保障和法治政府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此案虽然通过调解结案,但充分展现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法官的专业水平,也警示了有关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职,厘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与灾害发生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记者手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律师的成长,既要有千锤百炼的勇气,又要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这种为民伸张正义的精神,为当事人讨一个说法,亦能促使行政部门尽职尽责,让悲剧不再重演,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望,是一名优秀律师的使命与担当。

    记者 罗 翠








法治在心中,责任担肩上
张兴安
四年多来,继才律师、沈朝忠助理办理这个案子我时有接触,或看见他们的沮丧、恼怒,或看见他们来去匆忙的身影。对于这类案子的艰辛历程,我有着太多的感同身受。今天在读到这个案子的相关资料,听完两位同仁的精彩介绍之后,我除了对本案的成功办理感到欣喜之外,更油然升起对两位同仁的敬重之情。二十多年前,我在成功办理云阳陈孝忠“假集体”一案后,人民日报记者在《蜀报》上评价到:“这是人民律师顶风冒险为群众伸张正义的结果。”今天我把这个评语用在此案和二位同志的身上是当之无愧的。
1、这个案子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众所周知,对于公路上发生的事故或灾难,我们都往往归之于天灾或不可抗拒的情形。虽然法律法规亦陆续作出了如果有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因素应予以赔偿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应如何把握,怎样认定缺少鲜活的案例可循,而之闪惯用的做法就是给遇难者以一二万元的救济补偿了事。从惯性思维上,就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可以由行政部门担责的意识,他们认为,只要发现这段路存在安全隐患即尽到了责任。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举出的证据说明即使是市政府的领导亦未把整治危险路段作为大事来考虑,以至于行政部门写出的整治报告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而本案的最终结果就是为此类灾害的赔偿提供了现实案例,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迎合了法治进步、保障民生、责任政府的发展趋势,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
2、彰显律师的执着追求和对公平正义的守望。本案历经四年多,几起几落,一度让两位承办人陷入沮丧中,但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和律师的神圣职责,令他们在百折不挠中顽强前行。近四年多来,跨越了千山万水,历经千难万险,在无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他们是如何走到成功彼岸的,其中的酸甜苦辣,我们作律师的都感同身受。这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望,要为弱势群众讨一个说法,通过此案亦能促使行政部门尽职尽责,让悲剧不再重演,这充分体现出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在本案中的完美结合。本案同仁追求的是公平正义,但又不止于正义,更多地是要得到问题的解决,正是这些赔偿多少可以支撑这几个精神重创的家庭能再续新的生活,让几个孩子或许能圆大学梦。看到今天的结果,我们要为两位同仁的执着赞叹,这是他们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光荣,亦是渝万所的骄傲。
3、从本案得到的启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优秀案例,能够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并已得到全面履行,在整个重庆律师行业都是少见的。我们从本案中能吸取什么样的启示呢?刚才,继才律师、沈老师、占亮、程航律师都已作了很好的阐述。我认为钻研业务知识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案中两位同仁特别注意研析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紧抓新的规定运用到实际办案中。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中抓住的两个关键点,一是在屡次败诉的案子中准确抓住了对方举证中对我方有利的事实,为以后案子的转机带来了充分的理由,二是在代理词中阐述本案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理由乃入木三分,给全案造成主动态势提供了先决条件。总之本案启示着我们,一个优秀的律师既要其有千锤百炼的勇气,又要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本案是这二者的完美统一。 愿这样的优秀案例能更多涌现,以更快更好的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注:本文是张兴安律师在本案研讨会上的小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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