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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法考试

时间:2013-11-23 03:0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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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4-1 文章作者:张伟

司考心得


  ※摘选※

  我2004年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了424分的成绩,这首先要感谢家人对我的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是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奋斗的结果。现在我将我的司法考试心得体会写出来,与大家一同来探讨司考的方法,如果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的话我将感到万分荣幸。
  一、必须坚定信念,对自己充满信心,志在必得。
  常言道:“有信心不一定会赢,但没有信心一定会输”。我在准备司考的时候就报着必胜的信念,坚信自己这次一定能通过。有了这样的信心,在复习的过程中就能够持之以恒,就能够坦然面对复习过程中枯燥无味的生活。情绪低落时,就用这样的信心来激励自己,鼓励自己,从而全身心的投入到复习中去。“相信自己,你是最棒的。”
  二、持之以恒,从不间断。
  司法考试的备战过程是漫长的,其间要经过好几个月的准备,特别是炎热的夏天。由于思考的内容多而且杂,九大部门法都要涉及,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自我备战司考以来,每天坚持按计划看书,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娱乐,全身心地投入司考备战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想到放弃,但是想到自己投入了这么大的精力,一旦放弃不但对不起自己,更对不起家人对我的支持。
  三、选择合适的教材。
  由于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各类资格考试不再指定教材,我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如何选择教材。当时市场上的辅导资料种类繁多,我并没有急于购买,而是在分析比较后选择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便于系统复习。我个人觉得李建伟博士的《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导读》这本书很不错,他把当年的司考法条进行了浓缩,而且还有讲解和相关法条的对比,便于理解和掌握。《民法69讲》等系列教材也可以作为辅导资料与教材一起使用。同时还应当选择有针对性的习题,通过习题来检验复习效果,查漏补缺。
  四、制定学习计划表。
  制定学习计划表非常重要,不需要特别详尽,只要对自己有用就行。我就是每天坚持每本书看几十页,至于看什么内容灵活安排,但是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页数。在考前留十天左右进行总复习,使自己能够有一个总体的印象,每本书在考前都要浏览一遍,哪怕只是走马观花,这样会使我心里更加有底,充满信心。
  五、关于学习方法。
  1、每天坚持每本书看几十页,交替进行,第一遍看完后什么印象也没有,但是脑海里有个大致的轮廓,为第二遍看书打基础。
  2、在看第二遍的时候应当着重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掌握,睡前回忆一下当天学习的内容,第二天看书时再快速地浏览一遍前一天学习的内容,以加深印象。
  3、对于自己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想办法弄清楚,不能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4、将教材与法条结合起来看,使得两者相互映射,这样有助于对教材和法条的理解。
  5、抓住学习的重点。我的重点是放在第二卷和第三卷上,这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因而我在这些内容上下了相对更多的功夫。
  6、法规的学习。
  宪法:除了序言之外,我都是逐条学习的,特别是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几次修正案是哪一年,修改的内容又有哪些,这些都是学习的重点,而且宪法是母法,它的文字表达是非常严格的,力求准确记忆。
  选举法、立法法:这两部法律在每年考试中的分值还是不小,而教材上涉及的内容又不多,讲得又不详细,因而这部分法条我就结合《重点法条》这本书来学习。比如:选举法中的有关数字,哪些选举是由选举委员会来主持,哪些是由人大常委会来主持,立法法中的哪些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哪些是可以授权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可以对那些事项作出规定,还有适用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出现不一致时应由哪个机关裁决等。
  商法:重点放在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上,其中我认为公司法是重点。
  三国法:我把重点放在国际经济法上,国际私法主要是教材中有关概念的掌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司法解释也相当重要。
  7、在学习的过程中,每看完一章节就完成相应的练习题,以检验自己学习的成果,一方面可以加深印象,查漏补缺,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同时我还做了历年的真题,可以发现历年出题的趋势,抓住复习的重点。
  六、答题技巧。
  答题时阅读一定要迅速,不要逐字逐句,读题后要明白这个题的考点,然后迅速回到题目中去寻找答案。一旦遇到一时不能解答的题目应做好记号迅速跳过,等全卷完成之后再回来思考,若是仍然找不到答案时,我的办法就是凭直觉。做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时答案要直接简练,切中要点,以节约时间。对于论述题即使答不出,哪怕是拼凑也一定要把字数凑够,把知道的都写上以增加得分的可能。在考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那卷考得不理想的情况,一定不要泄气,因为压力使得此时的感觉不一定准确,此时应当调整好心态,准备以下的考试,决不能轻言放弃。
  以上就是我司法考试的一点体会及感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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