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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先签协议再治疗 费用超出后索赔遭遇难题

时间:2014-08-20 16:08 作者: 记者 席程 通 点击:
车祸受伤先签协议再治疗 费用超出后索赔遭遇难题 两年多前,一场交通事故造成陪驾的张师傅右脚受伤。两年多后,由于对后续治疗费用和伤残费无法达成一致,张师傅将对方告上了公堂。可在庭上,对方指出由于持续治疗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超过了诉讼时效。还拿
车祸受伤先签协议再治疗 费用超出后索赔遭遇难题

    两年多前,一场交通事故造成陪驾的张师傅右脚受伤。两年多后,由于对后续治疗费用和伤残费无法达成一致,张师傅将对方告上了公堂。可在庭上,对方指出由于持续治疗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超过了诉讼时效”。还拿出了当时的赔偿协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不应再次起诉”。究竟孰是孰非呢?

    只赔了2000元不够用

    2011年10月30日,李先生驾驶着朋友张师傅的助残车,在张师傅的指导下,一起从位于万州区双河口的一工厂出发,去财贸校加油站加油。当行至服装学校附近时,李先生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使得张师傅脚踝受了伤。

    见朋友受伤,李先生赶紧把张师傅送到万州区卫生干部进修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师傅右脚踝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李先生找到了张师傅谈如何赔偿。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李先生支付2000元医疗费,作为这次事故受伤的补偿。这之后张师傅继续养伤,所有费用不再由李先生承担。

    然而随后的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16天的住院治疗结束了,张师傅的伤并没有完全恢复。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张师傅还多次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经鉴定,张师傅是十级伤残。

    医疗费用日益增多,除了当初李先生支付的2000元和合作医疗报销的3867.56元外,其余的全是张师傅自己掏。之后的时间里,他多次找对方讨要,对方拒绝再支付。

    到了2014年初,无计可施的张师傅只得找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在通过资格审核后,援助中心指派新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冉启华代理张师傅的案子。

    协议有效只获赔伤残费

    庭上,张师傅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9万余元。而李先生则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是在2011年10月发生的,按照“因身体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张师傅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面对李先生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援助张师傅的法律工作者举证了张师傅出院后一直到2013年6月的继续医疗的证明。法院认为其能够证明张师傅一直治疗持续至今,因此张师傅并没超过诉讼时效。

    随后,李先生又拿出了当时与张师傅达成的协议指出,之前双方是自愿达成了协议的。在协议中约定“以后不再追究双方任何责任”,所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张师傅和李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由于在住院期间,无法预计本次事故是否会导致伤残,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师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因为在本次事故中,张师傅在教李先生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未能保障行驶安全,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法院认为张师傅和李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给张师傅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2.5万余元。

    ◆◆律师说法

    赔偿有争议可约定治疗结束后再商讨

    “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1年10月,但其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受害人一直处在治疗当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的陈继才律师说,2014年1月原告进行了起诉,因此,按受害者的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受害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不过,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陈律师说,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伤情不同,其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会在持续的后续治疗中不断地增加,一般人很难估算。但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不久,张师傅就与李先生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并且‘以后不再追究双方任何责任’。这就使得张先生的索赔最终没有获得支持。”

    陈律师建议,发生事故后,受害人需要持续治疗,并对治疗费用有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待治疗结束,再商讨最后的赔偿事宜。

    记者 席程

    通讯员 陈秋同 谭仕华

 




引文来源  三峡都市报多媒体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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