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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程航律师的法律观点被《人民日报》刊载

时间:2008-01-15 00:00 作者: 点击:
 
 
发表日期:2005-10-17 文章作者:渝万律师

  转《人民日报》2005年10月11日消息:
法律无规定 经营遇尴尬
重庆 书店“抄书族” 数码来“复制”
据新华社重庆10月10日电 (冯浪涛、朱彬)近日,记者在重庆万州区几家书店售书大厅发现,与平日手抄笔录不同,一些“抄书族”鸟枪换炮,用上了数码相机。
  从事建筑设计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业内相关技术发展较快,他不得不经常到书店买书,一年下来,这项开销不少。后来,他干脆到书店用数码相机拍摄书页,既省钱又省事,充分体会到了高科技带来的种种好处。坐在白岩路某书店内抄书的一位青年对记者说:“现在书太贵,根本承受不起。而且,有时一本书仅一个章节甚至一个概念有用,买下它实在太奢侈了。”他还告诉记者,学校图书馆的书远不及书店的丰富,只好到书店有的放矢地抄。
  用数码相机“抄书”令书店经营者颇为尴尬,有的书店还曾因制止“抄书”而与“抄书族”发生争执。高笋塘一书店经营人员无奈地对记者说,用纸笔抄写毕竟量很小,抄不过来时,顾客就只能买书了。但用数码相机几页甚至几十页地拍,读者就不会再买了。顾客都这么干,书店还怎么做生意?
  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航认为,顾客在书店内对书本进行抄录,甚至拍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至于抄书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程航告诉记者,抄书虽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和盗版书出版者的“复制”完全是两个概念。他建议书店多些宽容心,用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抄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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