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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技术秘密与技术性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3-08-28 15:15 作者:张宗君 点击:
一、引言 19世纪下半叶,一些国际条约陆续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法律规定,使其出现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而WTO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则把趋势推向了高潮,并与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趋势遥相呼应。 中国


一、引言
19世纪下半叶,一些国际条约陆续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法律规定,使其出现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而WTO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则把趋势推向了高潮,并与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趋势遥相呼应。
中国于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首次述及技术成果,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商业秘密的法律术语,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自此以后,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订、颁布、施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界定、规范和保护商业秘密,并不断完善商业秘密范畴下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由于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往往能使其在无限时间和地域获得竞争优势并取得丰厚回报,这会影响到经济和社会进程。所以,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不仅满足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需要,也适应了国内经济、社会与法治发展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别,它在客体的非物质性方面与技术性专利权(以下简称专利权)具有一致性,均系无形财产权益,但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即可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特征。
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作为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技术秘密与承载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在法律概念、特征、属性和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共存、交叉、竞合之处,甚至达到莫衷一是的混乱程度。为此,笔者以技术秘密与专利权为视角,对二者进行辨析而撰写本文,旨在帮助厘清技术秘密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权利边界范围等内容。
二、技术秘密的概念、特征与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因此,只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技术秘密才能被法律保护。依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那么,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秘密性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该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未进入“公有领域”,属于非“公知信息”或非“公知技术”,即技术信息在特定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除了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外,有关信息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凡是已为相关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下技术信息。所以,秘密性是技术秘密与专利权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技术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而“公众”的含义限定为技术秘密所属领域、行业的相关人员,其范围一般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和/或同领域人员,包括从事与该项技术有关的研究开发、产品制造乃至与之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科技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但非竞争关系者如一般公众则被排除在外。所以,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不能以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秘密性。
(二)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技术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与技术信息相适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措施应当具备实在性、具体性、明确性而非仅仅处于保密意向等主观意识范畴,同时保密措施要求技术秘密的价值与秘密性成正比关系,但法律并不限定权利人须采取绝对无缺陷的保密措施。具体采用的保密措施根据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属性、类别、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辨识程度、保密措施与技术秘密的匹配适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识等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考量与认定。故,从这个角度出发,技术秘密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保密水平与程度,所述技术秘密只要经合法途径公开的,则该项秘密即刻丧失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理论界通说认为权利人需实施的合理保护措施包括:1.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散播范围;2.签订了保密协议,提出了保密要求,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3.对涉密场合或者载体采取了适当的限制、标识、访问、警戒等防范措施;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保护措施可由权利人选择采用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方式。
(三)商业价值性
如引言所述,技术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表现为因获得的竞争优势而带来的超额经济利益,即有关技术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这是技术秘密作为在法律上可受保护的财产权益现实体现,也是权利人要求予以保护的内在动机。
权利人利用技术秘密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优势,主宰和控制商品数量、价格、供求,同时建立、巩固自身市场占用份额,获得其他竞争者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并处于更加有利乃至强势地位的市场地位,同时打击同业的其他竞争者,从而摄取丰厚利润。这些竞争优势可通过在技术层面予以充分展示,即含有技术秘密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使得权利人在同类产品中拥有优质、可靠、稳定、突出等特点或者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原材料、提高生产率、扩大产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等。
三、专利权的概念、特征与属性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规范,专利权的取得须经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注册、公告等法律程序。故,专利权的独占性缘于其公开性,即向社会以公开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成果为必要条件而换取技术垄断地位。
根据专利理论,专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自愿许可或者法定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专利。
(二)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确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专利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该项专利所承载的技术方案会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即技术捐献,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许可而免费实施专利。
(三)地域性
地域性即专利权的空间(国别)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空间内有效,而在他国或者其他地区则不当然产生保护效力,也不被他国或者其他地区的法律所承认。那么,专利权人如果希望在他国或者其他地区享有专利权,就必须依照他国或者其他地区的相关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或者通过PCT国际条约、双边协定进行申请,从而使得专利权取得域外保护效力。
四、技术秘密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如前所述,技术秘密与专利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二者之间具有联系和区别之处。
(一)在联系方面
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可以对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成果进行共同保护而不会发生权利排斥和冲突,即一项技术在申请专利之前并采取足以安全的保密措施下,权利人可以将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而不必主动公开;决定申请专利时,在满足专利审查授权的条件下,权利人可以决定将部分内容公开而采用专利权保护,将部分内容形成密点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所以,对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成果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权利人选择保护方式。
(二)在区别方面
通过对技术秘密与专利权的阐释,可以总结出技术秘密与专利权之间存在如下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
专利权主要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
2.取得方式不同
专利权是以技术公开为代价换取排他利益,即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须向全社会公开,并依照专利审查的法定程序而取得专有权。技术秘密则是自主产生或者合法受让获得,无需通过行政审查和公示公告程序。
3.保护客体不同
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规范,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均具有与之对应的评判标准和条件。
技术秘密保护的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与制造方案,或者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或者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甚至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其他技术信息。当技术信息不能被归类为专利技术时,在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下,均可寻求技术秘密保护。因此,就保护客体而言,相比之下,技术秘密较专利权更为宽泛和多样。
4.权利边界范围不同
专利权的权利边界范围以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补充、完善、修正权利要求书的措辞、术语与表达,但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项不仅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反而会成为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定理由。
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范围取决于该项秘密是否公开,权利人公开的,则失去保护;否则,权利受到保护。
5.权利表现形式不同
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查、登记并作公示,具有法定的排他性,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形成技术壁垒,从而产生垄断性利益。
技术秘密则是非登记的权益且不能进行公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不能限制、排斥他人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并加以实施或利用。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是立法者在技术传播与私权保护之间进行平衡,因此,法律对技术秘密违法获取方式明确以列举式制订条文规范。
6.权利存续方式不同
专利权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因反向工程而合法实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也不因非法定因素而丧失权利。技术秘密一经公开而失去秘密性,虽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并不因此丧失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7.保护期限不同
专利权具有确定的保护期限,而且不能通过续展方式延长保护期,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技术方案则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实施该项技术。技术秘密只要采取有效、安全的保密措施而不被公开的,即可享有无限期的长久保护。
8.保护地域不同
专利权保护具有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技术秘密则可以依据多边或者双边条约得到域外保护。
9. 侵权判定原则不同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全面覆盖、等同性、禁止反悔和多余指定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前述原则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那么即可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技术秘密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是将技术秘密与被控技术信息进行比对,以二者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并以来源或者接触是否合法为要件,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技术秘密与专利权作简单辨析,并抛砖引玉期待引起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行作深入思考,从而提出创造性的深邃见解。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谬误之处,肯请予以指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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