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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探析”

时间:2023-08-28 16:21 作者:晏海丁 点击:
民法典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与原《物权法》第191相比适用更加宽松,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因适用条件宽松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民法典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与原《物权法》第191相比适用更加宽松,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因适用条件宽松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一、《民法典》与原《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比较
1.与原《物权法》中关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财产相比,《民法典》作出重大修正,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仅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原《物权法》中如果抵押人不能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又要转让抵押财产的,只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才行,《民法典》中无需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同时,《民法典》也并没有忽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抵押人不能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民法典》关于抵押人在处分抵押财产时仅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不矛盾。
2.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然而《民法典》中只有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没有约定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前提下,抵押权人若想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抵押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损害其自身利益时,才能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二、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是否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是否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在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前提下,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从而据此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实质上就是指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于该被转让的财产之上的问题。抵押权属于限制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本质上,抵押权就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只要该权利存在,不论所有权归属于何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在抵押权实现事由成立时就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故,追及效力原是抵押权作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应有之义,并非法律赋予的特别效力。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基于抵押人的自由转让行为,还是基于司法执行行为等导致变动,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从另一方面,在财产上设置抵押权,只要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转移,就能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财产受让人的利益保护
《民法典》虽然规定抵押人可以自由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只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但是若任由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都会对交易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对于不动产抵押,因为存在登记这一有效的公示方法,故,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完全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而了解到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的权利负担,从而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受让这样一个有权利负担的财产。一方面,受让人可以在受让的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的情形下,通过与抵押人的协商而扣除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给出一个抵押财产的合理受让价格;另一方面,受让人如果不想受让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也可以通过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没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对于动产抵押,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动产抵押已经办理了登记,那么动产的受让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簿等谨慎的调查义务了解动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果动产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抵押人在处分抵押财产给受让人时,虽然受让人会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仍负担抵押权人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在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时,仍能向抵押财产受让人主张相关权利。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可以在与抵押人设定抵押权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财产在抵押存续期间不得转让,针对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设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时,将上述约定记载于登记簿上。
抵押权人在发现抵押人处分财产损害自身利益的实现时,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比如,有证据证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或无偿赠与的,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不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
以上观点,不甚成熟,欢迎各位前辈指正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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