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的监察法规定(2025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监委有权管辖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其中监委专属管辖46个,监委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41个,监委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14个。现节选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职务犯罪及其部门管辖的相关规定。 注:标蓝46个罪名为监委专属管辖 标橘14个罪名为监委和检察院共同管辖 其余41个罪名为监委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法(节选) (2018年3月20日通过 2024年12月25日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监委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范围】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法实施条例(节选) (2021年7月20日 决定 2021年9月20日 公布 2025年4月27日 修订 2025年6月1日 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贪污贿赂犯罪19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三十条【滥用职权犯罪18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第三十一条【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十二条【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三十三条【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2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四条【其他犯罪17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9+5个罪名】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纪法思享】注:2018年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14个职务犯罪罪名,具体包括: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其中,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5个罪名,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已有规定,故《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新增监察机关有权管辖9个罪名。 综上,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罪名有七个方面共计101个罪名:分别是贪污贿赂犯罪19个、滥用职权犯罪18个、玩忽职守犯罪11个、徇私舞弊犯罪15个、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2个、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触及的其他犯罪17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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