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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万律师2021年第2期文章

时间:2024-04-23 16:18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渝万律师2021年第2期文章 卷首语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张兴安 我经历过文革十年浩劫,对缺乏法治,社会失去公平正义的情形有深刻的感受。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进步而欢欣鼓舞,特别是有幸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倍感珍惜。时时处处提醒自己要
渝万律师2021年第2期文章
 卷首语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张兴安
我经历过文革十年浩劫,对缺乏法治,社会失去公平正义的情形有深刻的感受。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进步而欢欣鼓舞,特别是有幸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倍感珍惜。时时处处提醒自己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每一件法律事务做好,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九十年代初,在市场经济正在萌生时,我代理的云阳民营企业家陈孝中的案子就曾轰动一时。“假集体”的陈孝中最终被宣告无罪且归还全部财产。报道“陈孝中翻案记”的报道达数十篇,新华社主办的“蜀报”称该案例是人民律师顶风冒险伸张正义的结果。这个案例不仅写进了大学教材且对当时开展的“假集体”现象的讨论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本世纪初,我代理的奉节县公证处全国首例公证处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历经波折最终宣告无罪,这在当时澄清对公证处的经济性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很多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一句感谢之词就是我们工作的动力。
我常提醒年轻的律师们,法律服务要满腔热情,不要因人而异,做律师不要以挣钱为动机。一个小案子的处理,一件法律事务的解决往往关系着一个普通家庭的生活命运。律师要学会充当心灵理疗师的角色,要懂得心理疏导。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是跟司法机关过不去,而是跟自己的内心与经历过不去。你讲明白了,压在他心头的疙瘩就化解了。
我执业三十多年,几十年如一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纠纷,做了不少法援工作,诠释着律师的社会担当。希冀把每一缕法治的阳光,照进群众的心里,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进步。
说到什么是幸福,我认为当看到自己为之辩护的被告人走向新生活的彼岸,当看到闹得不可开交的人们经我们的工作能握手言和,走出门时的回眸一笑,当我走在大街小巷遇到不时有人亲热的一声“张律师,你好”的情形时,这就是我一个老律师最大的幸福。
三十四年来,我一直坚持行走在律师诚信执业的路上, 每天用平凡的行动干着平凡的事,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崇高荣誉:人民群众选我当了二十年的市区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在枫桥律师小分队评奖时投下一张张信任的票, 是他们把我和律所推向了高歌奋进的平台,对此我们应该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对待那些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群众。
岁月悠悠,我都已经六十多岁的人了,但现在仍有那么一股劲,仍有那么一种为群众办事的激情。这些年接触的这么多的当事人可能他们都忘了我的年龄,但很多人忘不了在有困难是给我打电话,我真不知道有一天关闭这个电话号码时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是壮怀还是愧疚?但我也想到如果人有来生,我,仍要做一名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律师。仍愿听到那耳熟能详的发自群众心声的“张律师,你好!”
                  ——摘自张兴安律师《做人民满意的律师》演讲稿
 
图说渝万(文字部分)
渝万所党员律师瞻仰刘伯承故居,缅怀刘帅丰功伟绩
 
6月29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全体党员律师与万州区司法局律师科科长丁红伟、副科长王江来到开州区刘伯承故居和刘伯承元帅纪念馆,开展“学党史、忆先烈、守初心,迎建党一百周年”主题党日活动,缅怀先烈英雄,重温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
 
渝万所在重庆市律师行业学党史知识竞赛中荣获一等奖
 
6月9日,“学党史、践初心、担使命”重庆市律师行业学党史知识竞赛决赛在重庆举行。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在各区县律师行业党组织组织的45支参赛队中脱颖而出,代表万州律师行业进入复赛和决赛。在决赛中,凭借扎实的党史知识,合理均衡各环节答题技巧,沉着冷静的临场发挥,赢得本次竞赛一等奖。
 
渝万所与老兵共庆建军节,在建军节看望抗战老兵
 
7月30日下午,渝万所邀请到两位参加过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与渝万所的几位退役军人欢聚一堂,向老兵致敬,赠送纪念品,庆祝建军节。张兴安主任希望全体律师要自觉学习党史军史,发扬老兵不畏艰难、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为法治建设作贡献。8月1日,又派退役军人李亚林等四人来到甘宁镇帅家村看望95岁的抗战老兵罗代贵老人,为老人送去慰问金及牛奶等物品。渝万律师表示,老兵勇于奉献的精神将永远激励大家前行。
 
 
渝万所党员学习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2021年7月5日、19日、8月20日,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多次组织党员学习习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渝万所党总支书记张兴安主任说,我们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作出党员律师更大的贡献。8月20日,第二支部为3名新党员举行了入党宣誓仪式。
 
 
渝万律师事务所枫桥小分队关爱老人送温暖
 
8月24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枫桥小分队8名律师来到万州区第二福利院,给福利院的老人们送去了米、面、油、牛奶、鸡蛋、猪肉、水果等价值5000余元的生活物资,以及渝万律师的关心和祝福。渝万所党总支书记、主任张兴安表示,公益是一盏灯,温暖他人,照亮自己。渝万所一直恪守“乐公益、创和谐”的理念,在公益路上不断前行。
 
张兴安在全市第二批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英模及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上作报告
 
    9月9日,重庆市第二批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英模及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在重庆市司法局举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张兴安作为律师代表在该会上作报告,受到好评。
 
 
 
 
 
 
 
 
 
理论研讨
保理合同法律基础辨
——保理合同是以债权转让为法律基础自成一体的合同联立
董步光
   我国《民法典》761条说: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据此可见,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转让事实行为,保理合同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但,亦有不同于上述观点的说法。如债权质押说、委托代理说、保理融资借贷说。
债权质押说认为,保理融资是以应收账款设质为前提的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出质人,保理人为质权人。该说不能解释保理业务运作的实际。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叙作保理业务后,便失去了对应收债务之义务和权利,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也不再划归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账户。保理人持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收款并进行账款管理,保理人成为应收账款债务唯一债权人。依据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债权人让与债权所得款项列明为资产,反映销债收入,而不是负债。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债的让与,债权主体的变更,没有看到担保物权的形成。保理人取得的是债的请求权,不是质押权。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是债的转让,是债的买卖,是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法律关系,不是出质人与质押权人之质押担保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债权质押说是误读了保理业务之前提,误解了保理合同之法律基础。
保理中,保理人支付预付款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是保理人买进债权对价之给付。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运单等凭证不属于商法上的流通证券,也就是说保理之发票、运单不能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因此,保理之发票、运单不是我国《民法典》440条之仓单、提单。保理中交付发票、运单不能成立权利质押交付之推定。
综上,保理法律基础质押说不能成立。但不可否认的是保理业务交易模式整体形态则表现出担保功能,具有担保物权之形态,也就是说保理以转移金钱给付请求权发挥了物的担保作用,具有事实上的担保功能。然而,保理业务又非我国《民法典》上确立的保证、抵押、质押之担保类型,不是典型担保,只能称之为非典型担保。保理的担保功能在国际保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互保理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保理业务中的双保理也体现了保理之担保功能。
委托代理说认为,保理交易模式之形态是托收支付,其实质为委托代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合同属于行为之债,且受托人不负完成和办理成功之义务,而劳务之效果由委托人承受。代理则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典》对委托和代理予以了严格区别,委托在合同编,代理则在总则编。而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和被代理人。据此,委托代理说能否成立,关键之处在于保理的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从保理制度设计看,保理的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的坏账担保制度表明保理的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但是,所谓无追索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而是依据保理制度安排和合同约定行使追索权。我国保理制度安排是在因可归责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事由导致坏账风险发生时,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返还预付之款项。应当强调的是对该返还请求权不能误读,从法理逻辑上讲该返还请求权并未否定保理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制度设计。因为该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救济手段,是合同解除后之恢复原状。因此不能认为该返还请求权是对保理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这一制度设计的否定。
有追索权的保理回购制度安排是保理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这个反转让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为我国《民法典》上合同变更和转让之法律行为。因此,对保理回购制度安排也不可误读,回购制度并未否定其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制度设计。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说也不能成立。应当承认,托收支付是国际保理交易模式初始形成之基础。但现代保理已经不是构筑在托收支付之基础上。现代国际保理是以债权为基础自成体系的交易模式。现行国际贸易结算中只有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几种。我国保理业务以中国银行1993年加入国际保理人联合会为标志,其银行保理、商业保理均为现代保理,完全脱胎于托收支付。
保理融资借贷说认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不纯正的保理,属于不真正债权让与,是借贷。显而易见该说是以回购说事。如前所说,回购是债的反转让,反转让之标的是权利,标的物是应收账款,不是货币。我国《民法典》766条当事人约定追索权之返还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之说是指回购对价之返还,不是借款的还本付息。但可以视为传统合同法上合同的解除和恢复原状。而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基于因可归责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事由导致的债务不履行之返还预付款请求权,也应当是保理人在保理合同存续场合不履行坏账担保义务抗辩权的行使。故不能认为是借贷之还本付息请求权。总之,《民法典》766条之当事人约定追索权不是基于借贷,而是基于保理业务之制度设计、制度安排。是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风险责任分担。
从保理融资预付款项行为之情形看。实际操作往往是按应收账款发票全额的比例付款,剩余款项待向债务人收回货款后支付。可见,保理融资预付款项之事实行为完全没有借贷之形态。其行为形态不符合先借后还,有借有还,利随本清的借贷行为特征。另外,从保理中债权转让对价给付之计价看,保理人受让债权给付之对价,除应收账款金额外,还包括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等。即金钱之债加行为之债。因此,保理之对价与借款之给付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借贷说也有自圆其说之辞,那就是非真正借贷这一说,可见借贷说也不自信。借贷说还有一说就是非真正债权转让。然而,借贷说这两个说辞却道出了保理业务之特征、特色。这就是保理中的债权转让不等同于一般之债权转让,保理融资也不等同于一般之融资。保理业务已经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交易模式、交易形态。基于此,应当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的正确理解,正确解读,避免对保理法律属性误读、误解。应当说,非典型借贷说、非真正债权转让说有模糊学之意味,也许模糊理念可以丰富传统民法理论。
综上所述,应当说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则是以债权转让为法律基础自成一体的合同联立。
另外,保理是非典型担保,保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上辨析是以我国民法固有法律制度对保理业务、保理合同进行制度定位,切入问题讨论,也不排除法理逻辑之思考以弥补所缺制度法上的依据。不知当否。
2021年7月15日
 
补白:本文送《渝万律师》杂志编辑部,责任编辑建议笔者对文稿中过于简单之论说作一补充。现遵照编辑意见作如下补充。我国民法通说已对保理定义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果要对保理的担保类型定位,保理应该为动产抵押,不是权利质押,也不是保证。通说上的非典型担保还有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等。笔者认为保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由是:其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基础是债权凭证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资产所有权利益。而保理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让与,应收账款为会计学上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可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且能以货币计量。两者同源同理。其二是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核心之处在于风险隔离机制,也称破产隔离。保理人受让的应收账款便不纳入破产清算范围,风险隔离设计类似。其三是两者都具有使财产所有权、债权有更多流动性之功能。我们的生活中资产证券化已形形色色,其纠纷也常常发生。我国商法尚未对资产证券化予以定义,资产证券化商主体、商行为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故笔者所言是一己之言,不知错否。
 
 
 
 
 
 
 
 
宣讲民法典
民法典视角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探析”
晏海丁
民法典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与原《物权法》第191相比适用更加宽松,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因适用条件宽松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一、《民法典》与原《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比较
1.与原《物权法》中关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财产相比,《民法典》作出重大修正,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仅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原《物权法》中如果抵押人不能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又要转让抵押财产的,只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才行,《民法典》中无需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同时,《民法典》也并没有忽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抵押人不能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民法典》关于抵押人在处分抵押财产时仅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不矛盾。
2.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然而《民法典》中只有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没有约定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前提下,抵押权人若想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抵押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损害其自身利益时,才能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二、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是否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是否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在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前提下,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从而据此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实质上就是指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于该被转让的财产之上的问题。抵押权属于限制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本质上,抵押权就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只要该权利存在,不论所有权归属于何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在抵押权实现事由成立时就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故,追及效力原是抵押权作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应有之义,并非法律赋予的特别效力。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基于抵押人的自由转让行为,还是基于司法执行行为等导致变动,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从另一方面,在财产上设置抵押权,只要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转移,就能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财产受让人的利益保护
《民法典》虽然规定抵押人可以自由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只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但是若任由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都会对交易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对于不动产抵押,因为存在登记这一有效的公示方法,故,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完全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而了解到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的权利负担,从而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受让这样一个有权利负担的财产。一方面,受让人可以在受让的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的情形下,通过与抵押人的协商而扣除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给出一个抵押财产的合理受让价格;另一方面,受让人如果不想受让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也可以通过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没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对于动产抵押,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动产抵押已经办理了登记,那么动产的受让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簿等谨慎的调查义务了解动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果动产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抵押人在处分抵押财产给受让人时,虽然受让人会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仍负担抵押权人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在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时,仍能向抵押财产受让人主张相关权利。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可以在与抵押人设定抵押权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财产在抵押存续期间不得转让,针对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设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时,将上述约定记载于登记簿上。
抵押权人在发现抵押人处分财产损害自身利益的实现时,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比如,有证据证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或无偿赠与的,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不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
以上观点,不甚成熟,欢迎各位前辈指正并讨论。
 
 
 
 
 
 
确定施工合同相对方的路径探析
 
范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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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前手主张工程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包括总承包单位、其他转包人在内的主体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院判断施工合同相对方时主要依据书面协议,注重审查书面协议是否有印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但很多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尽管有协议,但鉴定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又费时耗财。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成为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亟待解决的难题。
    1.探究合意形成过程。意思表示合致是合同的本质,形成或决定合意内容的主体互为合同相对方。实践中,常出现邀约承建工程,但签订合同并非邀约人;或事先洽谈好主要条款,但指令他人签订合同;以及签订的合同需经第三人审查决定方才生效等情况。书面协议具有证据和载体功能,但仅凭一纸协议尚不能完全认定合同相对方。
    缔约形成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或者决定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当事人应为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应当选择向该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书面协议的签约人。故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等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于何人,决定者为何人,应当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另外,还有前手欲再次转包,后手为规避工程款支付风险不愿与其签约,而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缔结施工合同的情况。往往前后手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但后手拒绝与前手订立合同,导致前手再次转包的缔约目的未能实现,前后手虽然形成了一致条款,但由于双方各怀动机而仅能视为缔约前的洽谈而非拘束双方的合意,前手不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
    2.核实工程结算办理人的身份。实际施工人往往依据其持有的完工单等单据向其认定的施工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价款,但完工单等单据通常没有前手签章,而仅有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或批注。此时,需要核实签字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系前手雇请、委托、履行职责、与前手合伙经营或者接受前手的指令为之。如果无法核实,则不能仅依据完工单等认定施工合同相对方。如果能够核实,依据代理规则等可以认定工程结算行为的效力,进而认定前后手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
    3.审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组织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完成施工则是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前后手之间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需要结合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加以评判。
    工程款支付有直接支付和扣减支付两种方式。直接支付指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扣减支付是指发包方将其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价款、机械租金以及承包人再次转包、分包外欠的工程款等费用视为承包人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前手向后手直接支付的费用,排除其他法律关系以后,需进行合理解释。若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综合后手是否向前手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系支付的工程款,并据此确认前后手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
    在扣减支付的情形,需审查前手是否向第三人支付过工资、劳务费、保险费、材料款、机械设备租金,偿还过借款等,而该第三人是否为后手组织施工、采购租赁材料、出借资金并实际用于工程等。
    4.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施工合同相对方认定难,往往是由于缺乏充分的直接证据所致。纵观探究合意形成过程,审查结算办理、款项支付等环节,均离不开综合运用证据规则,需要锁定诸多间接证据,进而形成证据链以最终确定施工合同相对方。
    审查的证据范围,除了书面协议、结算单据、往来函件、银行转款记录等书证以外,还应重视证人证言,以及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和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自认、推定、经验法则、司法认知、免证等规则。同时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强化职权调查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实务
 
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
魏莉华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多项行政处罚权。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掌握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亮点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法》一个较大缺陷。《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和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规时,对处罚对象和处罚范围的确定也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要为“行政处罚”下一个定义,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亮点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亮点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限制地方性法规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地方在实施中普遍感觉这一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为此,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第十条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为了防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亮点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亮点五:细化行刑衔接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呢?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亮点六:“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定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仅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难道就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拘留、给予两次以上吊销证照、给予两次以上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的处罚吗?但考虑到一些行政处罚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发证机关行使,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处罚还有难度,但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重吸轻的方式来解决竞合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亮点七: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所谓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违法行为不加区分,无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如何,都是二年时效,导致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时效已过而不能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二年,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时效可以延长到五年,这样的规定更科学合理。  亮点八: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所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三项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已全面推开,对有效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意义重大。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和重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八条对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亮点九: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在多个领域广泛应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同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 ;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作任何规定。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之举行的听证及各方经听证提交、出示、质证的证据,对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拘束力,听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没有或者很少有实质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既然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了听证,就应当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据,这对解决听证“走过场”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十: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中立、公正、不偏不倚;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正当程序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现行《行政处罚法》仅在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回避制度作出简单规定,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之扩充为一条三款,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现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证据基本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缺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专门增加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作出规定,明确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内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利用电子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交管部门根据电子眼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魏莉华)
 
 
 
 
 
 
渝万党建
张兴安:共产党员的信仰,半个世纪的坚守
张兴安

为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生动展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市律协特别推出“我的入党故事”系列专栏,让我们一起重温重庆律师的入党故事。通过回顾入党经历、讲述党员故事,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砥砺前行,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

人物档案
张兴安 ,男,1955年6月17日生,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现任市律师协会万州区律工委主任,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
 

入党故事
1973年春天,刚刚20出头的我成为修建万白铁路的万州民工队伍一员,随着几千人的民工队伍来到大巴山麓的万源县白沙镇,修建万源至白沙的铁路专线。这里是三线建设工程的重要所在地,这二十八公里的铁道线上集合了上万的建设者,有我们这样的民工队伍,也有铁道兵部队七师两个团的数千名官兵。与他们近距离接触、生活、工作的两年中,被官兵们无私的奉献精神和时刻饱满的精神面貌深深打动。
铁路修建工地上一派热火朝天,铁道兵战士们每天挥汗奋战在崇山峻岭间,激昂的“铁道兵战士志在四方”战歌响彻大地。越是艰险的地方越有铁道兵的身影,火红的青春绽放在三线建设的战斗中。一次,民工队伍在施工中偶遇塌方,不少民工建设者被山体掩埋在土堆里。闻讯而来抢险的战士们担心使用工具会伤人,硬生生徒手将人从土堆里挖出,不少战士的双手被磨得鲜血淋漓,更有甚者直接累晕在救援现场。此情此景,让我感动到无以复加。还有一次,在浇注钢筋混凝土时,突遇极端天气变化,施工现场骤然停电。在无振动棒搅拌的情况下,铁道兵连队指导员呼喊着“共产党员上”,便带头跳进基坑用自己的双脚开始搅拌。泥浆会严重腐蚀人的皮肤,久而久之皮肤会溃烂,但这并未阻碍前赴后继的共产党员们。正是铁道兵战士战天斗地的英雄壮举,才换来“万里河山铺上铁路网”,才创造了“火车进千山万岭”的奇迹。
在万白铁路修建过程中,我担任民工分队统计员,与铁道官兵们朝夕相处。他们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点燃我人生最低谷时的希望之光。在他们的引导下,我得以迅速成长。当年9月,我荣立三等功——这也是我第一次感到实现了人生价值。从那时开始,我不再沉溺于人生低谷,而是开始积极地思考人生,憧憬未来。在军代表的支持下,在火热的万白铁路工地上,我怀着无比庄严的心情,向党组织递交了人生第一份入党申请,开始了我对入党执着的追求之路。
那是一个初冬的夜晚,在民工分队驻地山沟里一个会议室里,灯光显得微弱,可我的心中却燃烧着激情,党支部开会讨论我的入党申请,两位军代表作为我的入党介绍人介绍了我的情况,尤其肯定我对成为一名中共党员的初心。同志们热情的发言,无不洋溢着对我的厚望与信任。这些鼓励的话语在今后的数十年里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里,无时无刻不在鞭策我自己。那天晚上,党支部大会通过了我的入党申请书。
但也许是好事多磨,我的入党申请在报送到当年的万县党组织时,却因各种原因未获批准。消息传来,我的沮丧可想而知。但我的入党介绍人、营部首长等却第一时间给了我莫大的鼓舞和安慰。参加过辽沈战役的张营长特地与我谈心,通过分享塔山阻击战的英勇事迹,鼓励我坚定成为一名中共党员的信念,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以一名中共党员的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年末时,铁道文工团至万白铁路慰问演出,营部首长们为我带上大红花,安排我坐在第一排,听著名歌唱家马玉涛唱《革命熔炉火正红》。我只是一名最普通的基层民工,得到这样的待遇,正是党组织给予我的温暖和支持,也正是因为这两年熔炉般的生活,练就了我日后坚定的信念和矢志不渝的理想追求。
几年后,我们成为万县地区绢纺厂一名职工。奋斗在新的岗位,我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红红火火的岁月里,更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更加坚定了成为一名中共党员的信心,我再一次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1985年5月,距离万白铁路修建完工12年之后,我终于在鲜红的中国共产党党旗下举起了右手,实现了自己10多年来的愿望。
那一刻,我心潮澎湃;那一刻,我热泪盈眶。
手捧这份泛黄的入党申请书,回顾从修建万白铁路以来近50年的人生历程,我感慨万千。在党的领导下,国家迎来了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我也有幸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肩负着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多年来,我始终不忘当初入党时的初心,没有辜负党组织对我的信任,两次被授予“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我自豪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一个党员带出一家红色律所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兴安有个带队“秘籍”
罗翠
 
 
 编者按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多年来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助推万州区法治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这一切都离不开该所党总支书记张兴安的影响。他的入党初心是什么,又如何去影响律所建设?近日,本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程前往该所,解码张兴安的带队“秘籍”。
  “我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近日,为迎接建党100周年, 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颂歌献给党”主题活动上,律所党总支书记张兴安带领28名党员律师在鲜红的党旗面前,举起右手庄严宣誓。

  信仰:
  近半个世纪的执着追求
  张兴安办公桌上的一张泛黄的纸张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这份手写的“入党申请书”清楚地记录着张兴安的签名和1973年10月的时间。
  这份入党申请书是张兴安前不久清理资料时翻出的,到现在有近半个世纪了,但一直被他珍藏着。当年只有18岁的他,加入了修建铁路的民工队伍,有幸成为三线建设的建设者。
  “共产党员上!”在三线建设中,铁道兵连队指导员一声呼喊,带头跳进基坑用脚搅拌……这感人肺腑的一幕成为他心中永恒的画面。
  张兴安告诉记者,铁道兵部队的领导和战士们给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官兵们同吃、同住、同劳动近2年时间,是一场精神洗礼!在他们的帮助引导下,他迅速成长并在工作上有所建树,并荣立三等功。
  在战友们的感染下,他怀着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交出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迈出了人生执着追求的第一步。之后虽历经曲折,他的愿望终于在上世纪80年代实现。
 
  践行:
  党建引领律所发展
  “我感恩党对我的培养,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做法治建设的宣传员与践行者……”作为渝万律所的主要负责人张兴安感慨地告诉记者,“从渝万所问世的第一天起,我就定下要以党建立新风,让律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红色不变质。”

  渝万所于1997年建立,同步建立党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党组织基础不断夯实,律所发展不断提升。把党组织建到分所和内设部门,在重庆城口、湖北利川分所成立党支部,在律所经营班子、党总支班子、群团班子配备上实行“交叉任职”,党总支书记由律所负责人担任,党总支委员从律所管委会班子成员中产生,群团组织负责人均由党总支班子成员兼任,实现了党群建设与业务经营“一肩挑”。
  在党组织引领下,渝万所两次被表彰为“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并被中央组织部表彰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这在全国律师行业是罕见的,这更是重庆律师行业的光荣。
  张兴安作为律所党总支书记,始终坚持将党建工作与律所业务发展同频共振,以政治建设为核心,扮演好“三中角色”,不断强化党组织引领作用,确保律所沿着正确方向的健康发展。
  注重党员律师的执业规范化建设,率先在万州区建立起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专门记录律师取得的荣誉、成绩和受到的处罚、投诉等信息。
  律所成立24年来,没有出现一起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累计向国家纳税2000余万元,多次被授予“诚信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使命:
  让百姓感受法律的温度
  “律师要学会充当心灵理疗师的角色,要懂得心理疏导。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是跟司法机关过不去,而是跟自己的内心与经历过不去。你讲明白了,压在他心头的疙瘩就化解了。”张兴安经常告诫青年律师们。
  “将水平和能力发挥到极限,把证据和法律收集至穷尽,以热情和真诚让客户感动。”他以此为座右铭,努力将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项法律服务中。
  作为全市律师行业优秀代表、万州区政府法律顾问,张兴安从业以来办理案件上千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上亿元。同时,带领全所律师深入社区开展普法活动,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参谋助手,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担当:
  “枫桥小分队”定期送服务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里的一句话,在法治语境下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作为一名党员律师,要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争取让群众不打官司。”张兴安说。
  作为人大代表,张兴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张兴安带领全所律师积极投入抗疫战斗,第一时间发动渝万所党总支向红十字会捐款10万元,为政府部门制定抗疫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230次,为中小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和协助化解纠纷难题43件,被授予“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称号。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组织律师参与“大学生圆梦活动”,设立“贫困助学基金”,资助贫困学生30余人。常年开展“送法下乡”和“城乡支部手拉手”活动,累计为社会捐款200余万元,张兴安被表彰为“万州区爱心企业家”。
  成立以10名党员律师为骨干的“枫桥小分队”,定期到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面对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问题。近年来,开展院坝宣传37场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开展法治讲座15场,收集反映社情民意45条,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各种意见建议10条,有效助推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枫桥小分队”荣获第三届重庆市“十大法治人物”集体特别奖。

  代言:
  点亮心中的“法治之光”
  今年3月,在张兴安的建言献策下,万州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推进西山公园文化景观提升项目,以公园景观提升文化内涵,凸显万州人民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抗争、拼搏向上的精神。在规划布局中,西山公园以时代背景、以历史人物为主要线索,以“古、近、今”一脉相承时空结构划分,展现万州城市标识。并以库里申科墓、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展示了百万川军出征重要历史事件、重要抗战人物英雄事迹。
  2002年初,张兴安被推荐为第二届重庆市人大代表。
  “每年大会结束后,是我一年中最忙碌的时刻……”讲好两会故事,传递两会声音,张兴安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宣讲“两会”精神的热烈场景、温馨画面,是鼓舞和鞭策自己不断前行的不竭动力与源泉。
  在市、区两级代表履职期间,他多次深入调查研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市人代会或其他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场合,提出各类建议百余件。
  今年,在万州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区人大代表张兴安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开创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新局面的建议》等3份建议,直面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张兴安告诉记者,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个调研的过程,就是了解社情民意的过程。在参加立法座谈会、调研会和执法监督等活动中,他总是事先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调研准备,屡屡提出真知灼见。张兴安履职的业绩不仅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也得到业内认可。
  “100年来,党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披荆斩棘、顽强奋斗,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胜利的进程中,虽历经了艰难困苦,却依然初心不改,勇毅前行。我有幸自己两次受到重庆市委表彰为‘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没有辜负党的培养教育,更以自己是一名有近半个世纪执着追求的共产党员而自豪。”在党的百年华诞之际,张兴安发出这样的肺腑之言。
 
 
 
 
案例评析
说好的方便呢?为何成城市治理之窘
政协委员一份提案,呼吁立法根治共享电单车固疾
 
大学城景阳路,共享电单车随意停放在路边汽车公共停车位内
 
大学城,共享电单车占用人行道
 
一辆共享电单车被丢弃在工地上
 
 
  “由于重庆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资源稀缺,共享电单车与机动车同车道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今年全市两会上,市政协委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蕾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根治共享电单车固疾。
  委员提案
  规范共享电单车管理加快立法工作
  “目前我市共享电单车日益增多,一方面共享电单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民对短途出行、绿色出行、方便快捷的需求;另一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安全问题和环保问题。”王蕾表示,部分共享电单车驾驶者安全意识相对欠缺,经常快速行驶、随意变道,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通常机动车担责相对较多,导致共享电单车驾驶人违法成本较低,客观上为规范其不文明驾驶行为增加了难度。
  另一方面,部分共享电单车驾驶人在使用后将电单车随意放置在路边或隧道中,不但影响城市形象,而且影响机动车驾驶人的判断,避让不及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共享电单车驾驶人赔付能力普遍不一,共享电单车又没有交强险可以先行赔付,一旦出现共享电单车造成的较大的人身伤害,伤者可能因不能获得足额的赔付而影响救治。另外,大量的共享电单车的存在还容易造成电池污染问题”,因为电单车报废的电池不经专门处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公共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王蕾建议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规范管理,在鼓励发展绿色出行、支持共享经济的同时,加强对电单车生产、运营企业、驾驶人的依法监管。要加快立法工作,将已有的关于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出台地方法规,将共享电单车纳入规范管理,同时增加车辆标准、登记上牌、运营监管、行车路线规划、建议行驶车道、停放标准、报废标准等规定纳入新规范中。建立共享电单车强制保险制度,必要时可与保险公司协同研究,开发专门为共享电单车定制的险种,保障在因共享电单车引发的安全事故中,伤者能获得先行赔付,保障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促进政府监管部门与运营企业合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智能终端采集车辆的位置、轨迹、车速等信息,与交管部门共通共享,实现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监控与管理。建立个人信息评价机制,以增加对共享电单车驾驶人违法与不文明行为的约束。
  记者调查
  停放超速乱象多“方便”成了“随便”
  针对政协委员王蕾在提案中提到的共享电单车随意停放、闯红灯、快速行驶、随意变道等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1月21日,记者在大学城U城天街、大学城轻轨站、陈家桥轻轨站、大学城富力城小区外等多个地方看到,随意停放的乱象还真不少,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后将车停放在马路边、斑马线甚至人行道上,有的挡住了行人去路,市民只好绕行走公路。“这些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我们停车靠不了边。”车主周先生指着横向并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3辆共享电单车吐槽。
  在两江新区大竹林一个公交站附近,记者看到,一辆共享电单车停在马路边,座垫上积满了灰尘,看样子停在这里已经有很多天了。而在大渡口步行街上,几辆共享电单车停靠在人行道上,部分市民只能绕道走。家住两江新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偶尔也会使用共享电单车,主要是比较方便,一般用完后都会停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但是有时也发现部分市民将共享单车直接停在路上,这样不仅影响交通,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扫码租车时,我们都会先发出提示,提醒用户把单车有序返还到指定位置,但一些市民并不会这样做。”某品牌共享电单车调度人员告诉记者,他每天的工作就是把乱停乱放的单车摆整齐,由于每个调度人员负责多个停车点的单车,不能保证每个地方都随时保持整齐。对此,他呼吁广大市民用完共享电单车后在专门设立的停车位停放。
  家住大渡口的周先生告诉记者,晚上散步时曾几次看到年幼的孩子骑共享电单车,实在是太危险。记者了解到,共享单车本要求骑车者不低于16岁,此外租用共享单车的人,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驾驶培训,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
  市民心声
  增强文明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市民王先生:希望大家在用共享电单车时增强文明意识,自觉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摆放,不占用机动车道、盲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
  市民刘女士:大家在停共享电单车时,应尽量停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不要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要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封闭式小区、办公楼、停车场、车库等封闭区域。
  出租车驾驶员周师傅: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文明骑行。在骑共享电单车的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各种不良行为,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行、不追逐打闹。
  市民王先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共享电单车的规范管理,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
  律师说法
  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共享电单车管理
  对于共享电单车的痼疾,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表示,从各地共享电单车已经出现的问题来看,主要是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占道、出了交通事故难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等问题。
  基于以上特点,张兴安律师认为,如果要对电单车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是限制场地的问题。由于重庆是山城,存在道路坡度大、弯道多、立交桥多、路线复杂等问题,所以在主城的交通要道、车流量大和容易堵车的区域,应禁止使用电单车;在没有较宽阔的道路且没有停放地点的路段,也应禁止使用。
  第二,如果使用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责任的问题,有必要要求经营管理单位为每一辆电单车购买保险。机动车有交强险,要让共享电单车经营者像机动车一样购买交强险有点不现实,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购买费用低于交强险的商业责任保险。
  第三,如王蕾律师所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共享电单车经营管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规范停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智能终端采集车辆的位置、轨迹、车速等情况,与交管部门共通共享,实现有关部门对共享电单车的统一监控和管理,所以有必要明确管理部门。
  本版稿件由记者 朱颂扬 饶果 实习生 袁婧涵 兰宇熙采写
 
 
 
 
按喇叭引来的大麻烦
刘剑刚
案情简介
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路段需要临时清运垃圾,被告村建中心了解到被告张某某自有一辆拖拉机,即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张某某驾驶该拖拉机在沿线进行垃圾运送作业。村建中心另雇请一名环卫工随车沿路清收垃圾。2019年7月21日早上8时许,原告石某及其丈夫张某某(事故发生时72岁)在该路段散步,在该路段时偶遇其朋友李某某,双方在路边交谈。此时,被告张某某驾车在其后方不远处停驶,等待沿路商户将垃圾放上车,待垃圾车起步之时按了一声车辆自带的气喇叭,原告丈夫张某某于喇叭响后应声倒地,头部磕在地上,出现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症状,情况十分危急。原告随即拨打120急救以及110报警,被告张某某未下车查看,继续驾驶车辆运送垃圾。原告丈夫张某某经120急救车辆送入谋道镇中心卫生院抢救,由于病情危急,当天下午13点34分由谋道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将原告丈夫张某某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后查明事故发生地为禁止鸣笛路段。
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原告石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刘剑刚、刘大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向交警部门调取了本案的相应材料。其中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因为无法对死者张某某进行尸体检验,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时喇叭音量分贝无法确定,死者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故无法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车辆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现交警大队无法认定该事件是否为交通事故,故此次事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难点:1、是否属于交通事故?2、被告张某某的鸣笛行为与交通事故张某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们查询了相关的法律及相关案例,我们认为此次事故属于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查该事故车辆在人保开江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依法向万州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村建中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万元左右;被告人保开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由人保开江支公司在交强险下赔偿原告石某113193.02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石某34361.40元,由谋道村建中心赔偿原告石某11453.80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是否发生碰撞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定。该案所涉事故符合以上解释,应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被告张某某的鸣笛行为与交通事故原告丈夫张某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原告丈夫张某某系在与友人正常交谈中,听到事故车辆鸣笛(气喇叭)之后倒地,其倒地与被告张某某的鸣笛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其次,对于被告张某某、谋道镇政府、谋道村建中心提出异议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关于被告张某某、谋道村建中心提出的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的问题,委托鉴定时系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之前,之前的规定并未明确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且鉴定意见及其附件材料均已经过法庭当庭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故其主张鉴定程序违法的观点不成立。对于被告张某某提出的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不一致、谋道村建中心提出的基本案情描述错误、CT片是否为原告丈夫张某某存疑等问题,亦通过要求西政鉴定中心补正、补充鉴定,和通过调查核实等方法解决。对谋道村建中心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因此,西政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方法和分析过程符合其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对其专业性、科学性予以认可并对意见予以采信,即被告张某某的鸣笛行为系原告丈夫张某某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二、被告张某某与谋道村建中心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及谋道镇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谋道村建中心因需临时清运垃圾,经介绍找到自有运输工具的被告张某某从事该工作。对村建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关系,首先,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在雇佣关系中,由于雇佣人对受雇人具有人身支配性,受雇人一般在雇佣人的处所提供劳务,所以生产工具、设备往往由雇佣人提供。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使用其自有的拖拉机进行垃圾清运、油费自负,符合承揽合同的的特征。其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依靠自己的劳动力、专业技术、专业设备独立完成定作人交给其的特定工作成果,即承揽人不用接受定作人在工作方式方面的指示,更不会在人身方面受到定作人的支配和控制。反观雇佣合同,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受雇人对雇佣人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受雇人不仅在工作方式上需要服从雇佣人的指示,更是在人身方面受到雇佣人的支配和控制。本案中,谋道村建中心追求的是垃圾清运工作完成的成果,对被告张某某进行垃圾清运的具体时间、清运方式等未作指挥安排,对被告张某某的清运的整个过程也没有进行管理监督。故被告张某某与谋道村建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谋道镇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谋道村建中心与谋道镇政府属于两个独立的主体,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独立享有和承担,同时谋道镇政府并未参与垃圾清运工作,该工作亦不属于其工作职能范围,与被告张某某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谋道村建中心,故谋道镇政府不应是本案适格主体。
三、事故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被告张某某作为一名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理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行驶,其在禁鸣路段鸣笛的违法行为系原告丈夫张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垃圾的清运、处理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履行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本案所涉需要垃圾清运的乡镇因为自然条件因素,在事故发生时人口规模大,需要清运的范围广,本应配备专门的垃圾密闭转运车辆、专门人员、制定规范的环卫作业标准、垃圾收集管理制度为宜,而谋道村建中心仅通过口头协议由不具备专门垃圾处理车辆、也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被告张某某进行垃圾清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人保开江支公司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经过审理均能确定。结合被告张某某的鸣笛行为与原告丈夫张某某自身疾病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造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谋道村建中心在选任承揽人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人保开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张某某承担15%、由谋道村建中心承担5%,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该案历时两年,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重庆手机台及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作了报道)
 
 
喇叭一按被索赔34万!老人清晨散步倒地身亡 鸣笛司机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家属索赔34万余元
事发时,路人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中,老人已经仰卧在地上,陷入昏迷,四周围着很多人。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剑刚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剑刚:立即倒地了,后脑勺着地,后面就打了120。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纲: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管君茹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管君茹:赔偿的责任比例,我们也是考虑到原告自身疾病比较重。他的疾病和体质导致了他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导致这样的后果产生。如果对那个驾驶员科以更重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3名男子花10万“痛快”买走纪念版茶叶 半年后商家被索赔100万
张旭
假装送领导,不惜以10万巨资购买100克茶叶,购物过程却高清录音录像,看清营业执照,索要发票,然后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100万元,还做了诉前财产保全……
无独有偶,这样的套路还有很多:佯装躲雨,顺便帮公司“采购”,甚至被告的商家都忘记了他们是几时来购买的……但是无一例外地高清录音录像,最后以三无食品、过期、存在瑕疵等为由,要求“退一赔十”,索赔少则数万元,多则百万。
据不完全统计,仅重庆江北、渝北、巴南、万州等地,已有上百商家遭遇此套路。他们自发组织了“茶产业维权联盟”,希望抱团与这些起诉者周旋到底。
统计:上百商户受害 涉案金额上千万
在茶叶行业乃至整个食品行业,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什么新套路,但是中招的商家仍然不少。来自商家和行业人士的不完全统计,有名有姓有起诉书的,就有上百商户。
此前,上游新闻曾以《”职业打假人“买高档茶不喝,以“三无产品”为由投诉店家》、《茶叶行业的“打假江湖”:只需演一场戏,用一万元周转资金赚十万》为题,从不同角度曝光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为牟取高额赔偿款,危害行业的情况。
“其实,套路极其相近,但是还是让很多人受害,防不胜防。”重庆渝北银杉路“正山堂”店主向建华说,这些人的套路无非就是诱导商家出错,例如让商家更换包装(礼盒)、购买纪念品再以食品过期、系”三无产品“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到对簿公堂时,商家们才发现这个顾客实在是太专业了。不仅购买全过程高清录音录像,还查看了营业执照,索要了发票,证据准备之详实,不输专业的律师。一些商家在回想对方购物的细节时,常常后背发凉,”这些人从一开始就在演戏,甚至在购买之前,就在演戏。
最近几天,重庆江北、渝北、北碚都有相似案件开庭,商家们纷纷前去听庭审,法庭坐不下,他们就站在法庭外的过道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上百商户遭遇同类“套路”,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买茶、开庭的时间相近,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一切绝非巧合,一定是进行了精心的策划。”

△庭审当天,法庭的走廊上也站满了人
10万“强买”纪念版茶叶 半年后索赔100万
向建华在重庆渝北银杉路经营着一家“正山堂”小店,兼营茶叶售卖和茶馆生意。他说,这款引起纠纷的茶叶,其实说一款纪念版,是正山堂成立十周年之际,专门定制的。“没想到的是,这么一笔店里史上单笔成交额最高的生意,在事后看来,竟然充满了阴谋和算计。”
店员回忆,去年10月初,三名男子先后以买茶送领导、打麻将等为由,多次出入正山堂,取得了他们的信任。第三次进店时,他们表示对那款正山堂十周年纪念限量版茶叶感兴趣,100克的茶叶在市场上的售价是10万元,三人“痛快”地刷卡消费并索要发票、营业执照后离开,自此不见踪影。
“那款限量版茶叶,我们原本拿来镇店的,不卖的。但他们说自己是爱茶之人,软磨硬泡……”向建华说,自己也是动用了很多关系才拿到这款茶,售卖的价格也是市场价,还给三人送了价值四千多块钱的礼品。
直到今年4月,向建华接到了法院的电话,称有人在他店里购买了过期的茶叶,起诉要求退还10万货物货款, 索赔100万元。
4月29日,该案在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向建华见到了对方展示的证据是全程的高清录像,从进店门开始,门牌号、茶叶型号、营业执照、支付过程,全部一清二楚,视频显示,刚走出店门不久,对方就打开茶叶盒子,翻来覆去地摄录。
对方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向建华的房产和店铺。判决生效以后,向建华必须及时支付法院判决的赔款,否则将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店铺和房产等财产也将被司法拍卖。
“回头想想,这伙人太坏了,从头到尾都在演戏。”向建华说,他猜测对方使用的是针孔摄像头,而且只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视频。目前,他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专业机构鉴定对方拍摄视频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限量版茶叶介绍
原告表示自己所有行为都合法 拒绝回应是否系“打假人”
7月20日,上游新闻通过法律文书及多位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胡某、孙某、雷某的多位诉讼代理人,均为律师。
“你是哪起案件的?”律师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代理了他们的多起案件。而且,他们还不止跟一位律师合作,有的甚至是长期、多年合作。“不过xxx的所有案件都接受调解撤诉。”
在记者表明身份以后,律师表示,自己跟原告只是代理关系,不便说太多。无论哪起案件,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记者希望通过律师表达采访原告的意思,并希望提供联系方式。不过,最后,原告还是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问及胡某、孙某是否是“职业打假人”时,律师表示,出于职业道德,他们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说>>
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表示,客观来讲,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依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支持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结合多家商户被告,原告和代理律所律师系同一人,且胡某在本次购买茶叶时存在“套路”:两个人几次来“踩点”,非要购买商家最贵的“限量版茶叶”,店员在对该茶叶介绍时顾客不耐烦,但在付款时却特别小心,要查看营业执照,且对发票的格式都很关心,且刷卡时几次密码错误等情形,基本可以认定胡某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茶叶,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知名维权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晔律师向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17年给全国人大意见的复函中提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但同时最高法提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综合这两点,陈晔律师指出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经营者仅仅以原告“知假买假”就作为抗辩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上难以得到支持。“要想以此为由,打赢官司,还是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上游新闻记者 张旭
 
 
 
 
 
 
 
 
 
 
 
 
 
 
 
 
 
 
 
媒体报道
渝万所:情系社会,把公益融入日常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1年,是重庆律师行业推进实施“2345”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近期,我们将陆续推送全市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代表,勾勒他们的办所理念、重拾他们的发展历程、记录他们的业务特色、分享他们的党建成果,以飨全市律所和广大律师。今天,让我们走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1997年,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市诞生了。沐浴着改革发展的春风,1997年5月,原四川省三峡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顺应时代潮流,辞去公职,成立了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这家年轻的律师事务所诞生在三峡库区的区域中心城市万州。从成立的那天起,渝万律师就立志服务三峡库区群众,为移民迁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经过20余年的发展,渝万所已从最初的10多名律师发展成为渝东北及三峡库区规模大、实力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渝万所是“长江律师联盟”在重庆区县中的唯一成员所,该联盟是中国大陆成立最早的律师联盟之一,已拥有包括香港、台湾、大陆律所在内的42家成员,并与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协作组织LAWWORLD结成密切的合作关系。
 
 
推动库区法治建设
服务库区经济发展
渝万所始终把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视为自己崇高的责任。目前,渝万律师担任包括万州区委、区政府在内的百余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渝万律师先后承担了区委、区政府大院搬迁、大化工善后清算、高笋塘商区改造、滨江路建设、三峡之星体育馆、江南新区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的法律事务,为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20多年来,渝万所办理民、商事案件16000多件,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办理刑事案件2000余件,其中不乏在重庆乃至全国颇有影响的案件。

近年来,渝万所为库区建设保驾护航,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服务作出了贡献,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群众的称赞。
 
 
党建工作独树一帜
促进律所快速发展
渝万所在20多年的发展中以其卓有成效的党建工作闻名于重庆乃至全国律师界,党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事务所的发展。全所现有党员28名,4名入党积极分子,设有三个基层党支部。多年来,渝万所始终把党建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始终把握渝万所前进的政治方向,引导律师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走对路、扎实干,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渝万律师,诚信永远”成为全所律师的执业理念。

20多年来,党员律师带动下形成的渝万诚信风尚,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当事人来渝万所合作业务,“走进渝万所,春风扑面来”是社会对渝万所的赞誉。全所24年来无一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有效投诉,这种难能可贵的现象要得力于党组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卓有成效的党建工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6年和2009年,渝万所党支部先后两次被重庆市委授予“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渝万所党总支书记张兴安两次被授予“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2012年7月,渝万所党组织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表彰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渝万所党建工作不仅在重庆市有较大的影响,在全国律师行业及非公社会组织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来自全国的29家法制媒体都曾对渝万所党建工作进行采访或报道。
 
 
创新律所分配方式
留住优秀律师人才
律师事务所有长远的发展规划,才能保证长久发展。渝万所打造“百年渝万”的律师文化,把业务收入留下部分用作积累基金,同时增加资金投入为律师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定期进行职工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极大地调动了律师的工作热情,树立长远发展观。
针对律师中业务收入差距较大、青年律师收入偏低的实际问题,渝万所管委会研究出“二次分配方案”:即第一次分配按业务收入比例,拉开了差距;第二次分配通过各种福利待遇及各类奖金等方式无论新、老律师都以一个标准进行分配,弥补了按业务收入比例分配上存在的一些悬殊,充分照顾了较低收入的年轻同志,让每个律师都积极向上,充满了关怀友情。20多年来,渝万所就像一块大磁石,吸引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从建所之初的10多人,发展到现在60多人的队伍,成为三峡库区享有盛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渝万律师在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的同时,始终不忘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回报社会。全所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活动,在涉及社会稳定和移民迁建的群体性纠纷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配合政府部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多年来,捐资助学、扶贫救灾已成为渝万所自觉性的工作。渝万所设立“贫困助学基金”,长期资助多所学校的十多名贫困学生,又多次参与“希望工程”和“大学生圆梦活动”,为贫困学生捐款数十万元。坚持开展“送法律、送温暖下乡”活动,支援新农村建设。参加扶贫攻坚活动,捐款数十万元。

2020年新冠疫情突如其来,渝万所第一时间向万州区红十字会捐款10万元,支持抗疫工作,收到万州区委、区政府的感谢信。渝万所通过各种扶弱济贫,捐资助学等爱心活动,累计为社会捐款二百多万元。这些义举,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同时也升华了渝万律师的情操,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渝万所也因此被授予“重庆市最佳奉献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渝万所枫桥小分队被评为重庆市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特别奖。
 
 
 
 
 
 
破法破人破事
民法典涉及宣告破产条款的解析
 
黄卫兵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条文中直接涉及破产的条文共计有9条,分别为第68条关于法人终止的原因,第73条关于法人因破产而终止,第411条关于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第42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第536条关于债权保存行为的规定,第537条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第687条关于一般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第935条关于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以及第936条关于受托人死亡、终止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的规定。本文拟从破产法的角度,对《民法典》中直接涉及破产宣告的条文作简单的解析,以就教于大家。
关于法人被宣告破产,并经清算、注销而终止的规定
《民法典》第68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上述两个条文均是规定的法人被宣告破产,并经清算、注销而终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分为和解、重整、清算三种,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原则上债务人企业是继续存续的,并不注销,而只有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经变价、分配后,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法人登记,法人终止。由此可见,宣告破产只是清算程序中才会有的步骤,在和解、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均不会宣告债务人破产。《民法典》第68条和第73条将宣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是准确的。
、《民法典第411条关于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不妥当。
《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396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而《民法典》第396条所规定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是将现有的、将有的各种财产进行抵押,抵押财产是处于不断的变动当中,所以叫做浮动抵押。既然抵押财产是处于不断的变动当中,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就要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411条就是关于抵押财产确定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中规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财产确定是不妥当的。
前已述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和解、重整、清算三种程序,而宣告破产只是清算程序当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在和解、重整程序中并不需要宣告破产。但是第411条仅规定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财产确定,难道只是在清算程序中才确定抵押财产?而在和解、重整程序中不确定抵押财产?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抵押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和解或者重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此时债务人的财产是不允许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如果抵押人在进入和解、重整程序后,抵押财产还不确定,那就意味着,抵押财产还会存在变动,这种变动既有可能是增加,也有可能是减少。这本身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相违背。同时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抵押财产减少,当然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是抵押财产增加,那么相应的可供清偿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就会减少,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破产案件的流程来看,这一规定也是错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包括和解、重整、清算)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可见破产案件(包括和解、重整转清算)中,宣告破产都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之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要在宣告破产时才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无法进行审核,因此时抵押财产的范围都还没有确定。由此可见,即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于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的确定规定为宣告破产时也是不恰当的。同时鉴于在破产和解、重整程序中,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也应当及时确定,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应当将《民法典》第411条第(二)项中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财产确定,改为抵押人被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确定更为妥当。这样既解决了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宣告破产时才确定抵押财产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债权之间的逻辑矛盾。
、《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确定,是不妥当的。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押抵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在最高额抵押当中,一般来讲最开始抵押财产是确定的,但是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这一点与浮动抵押是相反的。浮动抵押通常来讲,债权额是确定的,但是抵押财产是不确定。所以才存在在浮动抵押中要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在最高额抵押中要确定债权额。
《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项所规定的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是不妥当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前已述及,破产程序分为破产和解、重整、清算三种程序,只有在破产清算中才会宣告破产,和解、重整程序中并不会宣告破产。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是按照其债权额来行使相应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因此在破产和解、重整程序中,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应当确定,否则最高额抵押权人无法在和解、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宣告破产时债权额才确定,排除了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中的最高额债权人,致其无法行使债权是不正确的。其次,规定宣告破产时债权确定,既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既然是宣告破产才确定债权,那就意味着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宣告破产之前,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发生变动,这种变动使其抵押债权既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如果抵押债权增加,超出抵押财产的价值,那就会损害抵押权人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债务人对抵押权人进行清偿,导致抵押债权减少的,实质是进行了个别清偿,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流程相矛盾。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性质决定了必须对所有债权进行等质化处理,包括非金钱债权金钱化,履行期限统一化,不确定债权确定化。因此,企业破产法第46条才规定,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按照破产法的要求,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债权就应当确定,然后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民法典》将最高额债权的确定规定为宣告破产时,显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流程相矛盾,导致最高额抵押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法申报债权,无法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虽然说在宣告破产后,债权额确定后,可以进行补充申报,但是显然这是对抵押权人不利的。鉴于此,应当将《民法典》第423条第(五)项中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修改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更为恰当。
、《民法典第935条关于委托人被宣告破产,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以及第936条关于受托人被宣告破产,受托人的清算人的义务的规定,应将其中的“宣告破产”,修改为“受理破产申请”更为妥当。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中的第935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936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上述两条规定当中均涉及到宣告破产的问题,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待,两条规定均存在同样的问题,我们将以935条委托人破产的角度来论述。
按照《民法典》第935条的规定,委托人被宣告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就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35条的立法目的,是解决委托人死亡或终止,到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接管期间,为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需要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职责。《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在委托人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完成了对委托人的接管后,由管理人来承受委托事务,并决定委托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这个过程通常来讲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完成,而不是等到宣告破产之后。另一方面,对于委托合同因破产而终止,并不止于破产清算程序,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也会发生。《民法典》第935条仅规定委托人被宣告破产,仅指委托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排除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显然也不恰当。因此,将《民法典》第935条当中的被宣告破产修改为受理破产申请更为恰当。
《民法典》第936条是规定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死亡、被宣告破产、解散等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的通知等义务。该条规定中的,受托人被宣告破产,也应当修改为受理破产申请更为恰当,其道理与935条中的宣告破产修改为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基本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935条、936条中是使用的清算人的概念,而不是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是因为该条文中除了涉及破产以外,还涉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对于清算的问题,法律规定本身比较乱,《公司法》中称为清算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称为清算组织,《合伙企业法》称为清算人,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有其他称谓。虽然管理人、清算组、清算组织、清算人这些称谓各不相同,但其实质都是负责进行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民法典》中使用了清算人的概念,应该是包括管理人、清算组、清算组织等实际执行清算工作的人。
 
 
 
 
 
 
 
 
法律人语
“逍遥法外” │ 浮城律事
吴知处

那时候,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还没有被心心念念的小金人折磨成老腊肉。

    丰神俊朗的小鲜肉,扮演一个天赋异禀的小骗子——“颜即正义”,想严肃地指出这是一场罪恶的“游戏”,需要铁石心肠。一点小狡猾、小邪恶,最易让人陷入“不坏不爱”的纠结;连同“逍遥法外”这个片名,也捎带些出尘脱俗的味道。不能不说,意译很传神。
    这是一段真人真事的改编。
    小弗兰克·阿巴内尔,一个离家出走的“问题少年”,可以化身为民航飞行员、医生、律师和大学教授,身份切换游刃有余,在一次次“冒险游戏”中炼成“20世纪最非凡的骗子”——金钱仿佛只是“游戏”的附带赠送,就算锒铛入狱,但将这段经历写成自传出版,还能进项一笔版税。
    那是一套制服也享有高额信用度的“纯真年代”,时过境迁,恐怕很难“昨日重现”。
    如果说,大叔汤姆·汉克斯“追逐”小鲜肉迪卡普里奥的故事,让人或多或少忽略了犯罪这个事实,另一部《逍遥法外》可能就不那么让人赏心悦目了。
    一位强势、冷酷的犯罪学女教授兼刑事诉讼律师安娜莱丝·基汀,带领一帮野心勃勃各逞心机的学生,在层出不穷、血色弥漫的谎言中博弈法律与人性,无处不在的惊悚与悬疑会提醒你,这是一个永远不缺少罪恶的世界。
    对你我这般平凡的小市民,风险的诱惑远远比不上现世安稳。“逍遥法外”的念头纵然一闪而过,也带着隐秘不安的气息。更何况,“逍遥法外”总归是异类,“罪有应得”才是朴素的真理,代表着规则与常态。
    “罪有应得”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而对于是否“应得”,答案并不那么显而易见。
    空壁深井,方寸之地,寂寞的月光也照不透冰冷的铁窗——自由的桎梏,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有着“不可承受之重”。如果没有律师这个角色存在,在“自由”与“罪有应得”之间,横亘着的将是斯芬克斯般难以逾越的庞大身躯。






“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并非人人都能善解这句法律名言背后的深意。
    自由如同空气,没有失去的时候,你甚至很难注意到其存在;而一旦被剥夺,你才知道什么更宝贵——无论是箪壶卖浆的普通人,还是位列庙堂的权贵,一旦站上被告席,其感受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在那一刻,有一个靠谱的人愿意为你争取规则之内应有的权利,是值得庆幸的。正因为如此,或能力挽自由沦丧之虞的刑辩律师,才会收获那样多的掌声与责难——是的,有掌声,必然有责难。
    刑事辩护,被誉为律师这个职业皇冠上的明珠。想想身边你可能会知道的“大律师”,概率最高的多是因为某个刑事案件而声誉在外。这并不奇怪,自由与财产的分量对比,孰轻孰重,不需要太复杂的计算。即便在律师业内,那些被称为“高端”的民商事务固然能满足律师们对收益的渴求,但刑事辩护依然具有公认的魔力。
    我熟悉的一位律师,大状Q,毅然决然不惜“中年转型”,正是冲着那颗明珠而去。
    年届四十,中等身材,宽皮大脸——Q律师的标志性特征包括:大背头,金边眼镜,一丝不苟的西服三件套。
    有“海派”气质的Q律师西政毕业。大学读国际贸易,毕业时获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双学位,后又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入律师行前,先后在公安机关、涉外商事法律部门服务多年。以常理论,Q律师应该是一位资深的涉外商务律师。但偏偏,这是一位不走寻常路的律师。
    数年前,Q律师为一制贩毒集团老大的女朋友辩护。
    那是一个邻家女孩模样的嫌疑人,与Q律师预想的“黑道女人”相去甚远。彼时,该女士被指控涉嫌洗钱罪。Q律师认为,这一罪名并不准确,就案件事实而言,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尽管对方逐渐接受了Q律师的观点,但并不愿轻易更改指控罪名。由于该案是团伙犯罪,这位女士被羁押时间已近一年。等到案子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农历新年近在咫尺——腊月二十八,就是羁押满一年的日子。
    Q律师研判案情:当事人若被判有罪,所判刑期大抵与其被羁押时间相近。如果过完农历新年再开庭,对当事人很不公平。
    承办法官刚接手这个案子,年关将近,已经准备“收拾书箱”回家过年了。执拗的Q律师上门据理力争,法官也十分认同。报领导研究后决定,农历二十七开庭。
    Q律师抓住机会,在庭上慷慨陈情——并不纠缠于罪名,代表当事人认罪认罚,领刑一年。第二天,承办法官径直前往看守所宣判——就在这一天,当事人走出了看守所。
    那一刻,她喜极而泣!
    那一刻,情绪波动的显然并不只是那位邻家女孩模样的“黑道女人”。
    据说,人的活法是会传染的。这种传染,可能是“声气相投”,也可能是勒庞笔下“乌合之众”的盲从。
    盲从向来不是律师的行为特征。对大状Q这般表面世故狡猾,内心实则理想情结深种的人来说,扮演一个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捍卫者角色,如同Siren天籁般的歌喉对水手的吸引。“刑事辩护关乎自由,关乎生命——生命与自由才是真正无价的。总有一天,我们也会诞生如丹诺、德肖维茨般伟大的刑辩律师!”
    本来自认与刑事辩护“还有一点距离”的Q律师,自此开始了他的“中年转型”——在刑事辩护这条不归路上一路狂奔。如今,每年办理二十余件刑事案件,已算“高产”。








追寻桂冠的征途遍布荆棘。
当事人的感激涕零,捍卫自由与生命权利的良好感觉,并非时时刻刻存在。更多时候,刑辩律师处于“无声中的煎熬与坚持”,未必能收获理解,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就责难而言,尤其是那些进入公共舆论场的刑事案件,更容易将律师置于漩涡之中。对于这样的漩涡,借用某位明星的豪言:经得起多大的赞誉,就要受得起多大的诋毁。
    熊培云先生在《西风东土》中记叙了一起“西山事件”,其中的舆情翻转,很有意思。
    事件缘起于美日之间就返还冲绳行政管辖权所达成的协定。根据公开协定,返还给当地居民的土地复员费由美军承担;然而在另一份密约中,这部分费用实际由日方承担。
    这一让日本政府面上无光的妥协密约,被外务省一女事务官透露给了与其关系暧昧的记者西山太吉。密约被曝光后,政府方面认为“记者教唆国家公务员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公务员法”——“性丑闻”的两位主角最后均遭到起诉并获刑。
    社会舆论一开始站在西山及西山所在报社一边,但当西山是通过婚外情获得密约内容的内幕曝光后,舆情翻转:不仅西山成为众矢之的,连同报社也遭到抵制。“民众重视的是情绪而不是逻辑”,从“保卫新闻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到民众喜闻乐见的谈资——“性与谎言”,剧情的翻转毫无逻辑可言。
    公意的善变,很难理性地解释。
    不稳定的舆论在我们身边尤其明显。“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下,经过多年普法,“该不该为坏人辩护”,仍是一个时不时会冒出来的“伪问题”;而将律师视为“狗头军师”所释放的恶意,也曾让人瞠目结舌。
    Suits中那位永远强大、从容的 Harvery 说得直白:“我相信你有罪无罪没有任何用,作为律师,一旦接了案子,即使罪恶滔天我都要认为你是无罪的,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才是律师最大的道德。”
    排除某些“人为”因素,对旁观者而言,占据道德的高地省却了甄别的烦恼。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当抽象的善恶标准直接兑换成具体的刑罚,律师就是曾经被自己唾弃或忽略的规则赋予的最后一根稻草。这种易地而处的移情体验,说来简单,却很难通感。
    安娜莱丝·基汀教授内心是否有过纠结?
    她可以无视民意汹汹,冷静、精确,操控身边的一切,不择手段地寻找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蛛丝马迹。人性中柔软的那一部分,已经被司空见惯的罪恶砥砺出了厚厚的茧子,关心则乱的弱点被尽可能地圈缩——就事论事、只问结果的冷酷,反而予人无所不能的信任感。然而,当她自己、她的丈夫、她的情人、她的学生,都成为一件罪案中的组成部分,失控依然会发生。
    透过影视剧来想象律师这个职业,太过草率。即便一部成功的影视剧中对人性的深刻再现——戏剧矛盾的冲突必须集中且被放大,才有“爆发的快感”——也并不一定是真实世界的原版映射。
    现实中没有那么多“极端”,没有那么多谎话连篇、不择手段的律师。尊重事实、尊重规则,遵循职业道德,才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常态。
    还记得某年的一个冬夜,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我,为她推荐律师。她的老公,正身陷囹圄之中。
安抚不惜一切代价要救助儿子的父母,嗷嗷待哺的小孩,失去支柱的家庭,一审不利的结果,各种压力都堆积到一个强装坚强的女人身上。寥寥数语之间,是止不住的眼泪。在那一刻,她和她身后的家庭,托付所有希望的,是一位值得信任的刑辩律师。 
随笔
三峡民间歌舞
邱江陵
长江三峡,西连巴蜀,东接荆楚,北入巴山,南牵武陵,多种文化在这里交汇碰撞。又因为这里高山密林、峡谷深壑形成的天然屏障,许多本土的民俗文化在这块相对封闭的土地上沉积和传承,其中有许多文化事象独存一隅、域外少见,是十分珍贵的原生文化遗产。
特殊的地域、特别的风情、独质的人文,被山民们创编成一曲曲山歌、一声声鼓点、一段段舞蹈,并一代一代的口传心授,成为他们生产、生活的百科全书。正如重庆著名学者王川平先生所言:“世界上没有哪个大峡谷像三峡这样富于诗意、诗情和诗作。”同时,三峡歌舞也以其别样的内容和形式,成为中华民间艺术和民俗民风的一朵奇葩。
三峡民歌与民间歌舞是三峡儿女心灵的投影,是这方水土精神境界和教养的评价尺度,是这里的人民对美与善追求的最集中体现,是原住民精神情趣的核。从这个站位出发,我们珍视并传承三峡歌舞,才能掂出三峡在中国文化中的分量,三峡在民族精神中的分量,也才能掂出以三峡的名义形成的文化遗产的分量。
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地处蛮荒,许多三峡民间歌舞已然失传,如军乐錞于、下里巴人、巴渝舞、巫山高、三峡酒歌等。现将仍在峡江两岸传唱的部分民间歌舞规整如下,并借此向三峡先民致敬:
 
1.竹枝歌
持竹踏歌是峡江古老的民俗。每年正月初七“人日”节,乡市的青年男女悉数来到江边,击鼓奏笛(箫),轮番演唱竹枝歌,往往通宵达旦。民间竹枝词的曲调和表演形式已近失传。但在峡江深处的巫山、巫溪、奉节等地,应该能找到一些竹枝词的演唱元素。
 
2.五句子
五句子歌是原生于长江三峡的民间歌谣,是独具文学艺术特色的民间“五行诗”,是古老巫巴文化的“活化石”。每首歌五句,第五句为“歌眼”,往往画龙点睛、妙趣横生。有独唱、对唱、穿歌等形式,多为情歌。目前,三峡民间仍有五句子的多种唱腔。
 
3.巫舞
上古神话时代,峡江深处巫风盛行,先民请神灵、驱鬼妖时唱跳的歌舞称巫舞,俗称端公舞。战国时屈原所作《九歌》即巫舞。巫舞是“人类与神灵通话的语言”,也是人类最早的舞蹈。1993年收入《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也是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4.船工号子
三峡先民泽水而居,大河是他们生息的舞台,也是他们搏击的战场。峡江行船,拉纤闯滩,船工们用号子来协调动作、提振精神、抒发情怀。是三峡最具代表性的劳动歌谣。
 
5.抬工号子
三峡地区山大沟深,运输全靠肩挑背磨。抬运石头要多人合作,为统一行动、协调步伐,以喊唱号子作为号令。队伍最前一人为“尖子”(领唱),负责“报靠”(报告路况),后面的抬工高声附和。歌词形象、风趣,唱腔粗犷豪放、节奏感强。
 
6.打夯号子
三峡传统民居多为土墙房,墙体用黏土夯筑。筑墙时以木板为模,两位工匠各执木柄铁头夯杵,口唱号子,一人一杵、一起一落,将泥土夯实。打夯号子富有节奏,多唱日常生活中的趣事。
 
7.工匠歌
三峡民间匠人有“九佬十八匠”。工匠们劳作时,常用歌唱来纾解疲乏、表达情感。多合着劳动的节奏,见啥唱啥、想啥唱啥,即兴发挥。如:铁匠歌、七会歌(木匠、篾匠等)。
 
8.薅草歌
也称薅草锣鼓。三峡原始农耕多为畲田。薅草(除草)时多邀约族人或邻里集体劳作,由两个锣鼓匠领头,边打边唱,其他人帮腔,场面十分热闹。
 
9.打场歌
    谷物收割后先在晒场翻晒,邻里邀约一起用连盖敲打脱粒。多为妇女打场,边打边唱。另有“翻场歌”,晾晒谷物粮食,翻场时边翻边唱。
 
10.采茶歌
据唐代“茶博士”陆羽《茶经》记载:三峡地区盛产茶叶。茶农在采茶时的即兴演唱,累积了大量的采茶歌,曲调和内容十分丰富。三峡地区还有独特的倒采茶歌。万州龙驹《六口茶》等民歌仍广为传唱。
 
11.哭嫁歌
哭嫁是三峡地区传统风俗,是姑娘出嫁前重要的仪式,主要表达对亲友、故土的眷恋和不舍。当地人把能否唱哭嫁歌,作为衡量女子才智和贤德的标志。哭嫁歌有多种曲牌,内容丰富、语言质朴、押韵上口、易于传唱。
 
12.农事歌
农时、农事、农活、农食、农舍、农具,都能在山民口中唱得津津有味。逢年过节,山民们还把农事编成歌舞,挨家挨户拜年祈福。
 
13.世态歌
世态歌唱人生起起落落,唱世间千姿百态。唱女儿苦,唱男客晃,唱单身汉,唱烧火佬;有劝学励志的,有劝人行善的;还有唱滑稽歌的,民间叫“日白歌”或“扯谎歌”,插科打诨、妙趣横生。
 
14.仪式歌
三峡人生活艰辛,却极具仪式感。起房造屋、婚丧嫁娶、祭祖请神等重大事项都要举办庄重的仪式,民间艺人现场演唱各类仪式歌,或祈福、或寄望、或消灾、或超生。细分有:铺床歌、拜堂歌、闹房歌、下基脚、筑墙、祭灶神等。
 
 
15.连箫
连箫是三峡民间的节庆歌舞,又叫“滚连箫”。连箫为3尺左右的竹竿,中间镂空,穿铜钱,两端扎红绿布条。多人同舞。舞者边跳边唱,用连箫在手心、肩头、脚的内弓和外侧、脚跟上敲打,欢快粗犷。另有肉连宵,手掌在身上多处拍打。
 
16.金钱板
金钱板兴起于明末清初。万州金钱板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道具为共3块竹板,板中嵌小铜钱。艺人一边敲击金钱板一边说唱。唱词多为民间传说或历史故事,有《赵尚辅哭母文》等名篇传世。潘光正等为金钱板代表性传承人。
 
17.车车灯
也叫车灯、车幺妹。系三峡民间街头歌舞。用竹木扎成彩车,前有花脸、后有车夫、车中为幺妹。花脸领唱,其他人帮腔伴唱,么妹手把车沿,随唱词作出前后仰俯摇摆动作。也可不置彩车,1人或多人边唱边舞。伴奏乐器有锣鼓、胡琴等。
 
18.竹琴
万州竹琴自成一派,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俗称“尺乓乓”。一人自打自说自唱,也有多人打唱,乐队伴奏。唱词由散文、韵文交织组成,唱腔分一字板、二流板、三板等。华国秀等是万州竹琴代表性传承人,代表作有《八阵图》等。
 
19.三峡鼓乐
三峡鼓乐大致可分为三种:以唢呐为主并少量加入锣鼓伴奏的鼓吹乐,以唢呐与锣鼓并重的吹打乐,单纯的锣鼓乐。甘宁鼓乐在三峡鼓乐中独具一格,源自东汉,流传至今,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20.儿歌
儿歌又称童谣,是以反映儿童生活为内容,以简洁生动的韵语为形式,符合儿童心理特征,并在儿童中广为流传的一种口头短歌。其特征是内容单一,篇幅短小。主要有游戏、教诲、绕口令的类型。
 
由于交通的发达、外来文化的冲击,加之土著人口的外流、传承人的渐渐老去,三峡民歌和民间歌舞面临湮灭和断裂的危险。抢救、整理、展示、传承三峡民间歌舞刻不容缓。
 
偏岩古镇
 
向求纬
 
古镇并不偏,古镇扁平,狭长,蜿蜒,古色古香,亦如巴渝众多的古镇。
可是为什么出得镇来,站在稍远处看过去,不是偏着头而是端端地正正地看过去,总觉得这古镇怪怪的,有些倾斜的样子呢?
承载古镇房屋街道的临河的山岩,不高,拉长,横断面像那些高山岩石一样很有些皱褶,很有些嶙峋,很有些沧桑,时不时还裂进突出,还有倒悬镂空的地方,一句话这一匹长长的、矮矮的山岩不年轻了,还没长正,没长规范,恍眼看去真像是一座偏岩。这座高30米的山岩在新街转老街的横街处朝西北方向倾斜出来,这座古镇因此而得名。
难怪我看着驮在山岩身上的老场镇有些倾斜的感觉呢。
这还不算。山岩上时不时长出的黄葛树,我看没一株小的,年幼的,尽是几十年,或几百年,当地人说还有上千年的呢,密密的十分粗大的树根盘根错节,或撑开岩壁,或扣住岩壁,或包紧岩壁,支撑着斑驳的黑黢黢的巨龙般的树干们铺开树枝,铺开树叶,向河坝伸展,向近空伸展,用相信一年四季一天到晚都拥有的浓浓的厚厚的深深的树荫,占据着各自的领域,世袭的领地。我握住一只把手般的树根,试试,吙,好硬,犹如钢铁,估计捉住它一用劲就可以把所有的大树连带山岩举起来!
河道也是整块整片的岩石自然铺就。这条河名曰黑水河,从上游金刀峡下峡口流来,康煕年间因这条河常有山洪成灾,流到此处便回漩激荡,老百姓疑有恶龙作祟,所以场镇又叫做接龙场。其实这河水平日并不深,浅而宽阔,不能行船。因树叶常年飘落入水,此时看见不那么清的河水在石床上漫流着,挽着裤腿的赤脚少年走在河里捉小鱼虾。沿河边石道慢慢上行,一两公里走完了又慢慢下行,太阳早就出来了,你却一直置身于固定的绿荫里,不用戴遮阳帽,打遮阳伞。所有起先在你右边一会儿又在你左边的岩石上轰隆一下擎出的棵棵大树,清一色地倾斜着,伸展着,拼命将身躯探出多远,多宽,有的真的已经铺到了河对岸。
我想人要迎接什么或是要拥抱什么或是要攫取什么,为什么也一定要尽量探出身子呢,这些树的姿式与人同然。却没想到,这些树根只管支持着树干树枝尽最大努力拼命前倾探出,全然没理会它们所驮举的老街房屋们是不是也因此而让人感觉到倾斜,感觉到晃动。
其实我这是杞人忧天了。因这偏岩而得名的古镇不但没偏,没晃,反而稳笃笃地立在那里,稳笃笃地借势前行。古镇的门面从来是相对开着,斜插的招揽生意的旗幡儿交相飘舞着,游人一年年一天天地如织,如梭,如潮,一拨拨步履端正地在这老街上正面开着的店铺前走拢来,走过去,走过来,走回去。忽一日临河的这一排店铺不知怎么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个主意:开后门。有的从后门修一道石梯或搭一架铁梯通到河边过道上,招揽吃喝的招牌就悬挂在歪脖子黄葛树上;有的将后门扩大,装潢一下,连通下河的小巷,然后在河边过道边摆上茶桌茶椅。也就是说石岩上大树下的餐厅们齐刷刷来了个向后转,瞄准了更迎合旅游者“清静休闲”的来自河滩方向的商机,各自做起文章来。正好,远近游人大约是逛各种古镇老街有些腻了,来这儿都真的选择到河边,走河道,沐河风,看水景,遮树荫。我发现再忙的人再累的人再喳闹的人,一摞一摞来到这儿,似乎都缓下来了,静下来了,闲下来了,不见别的热门景区那种常有的拥挤,匆忙,烦躁,大声武气说话的现象。走着看着玩着,累了,渴了,饿了,也快到用餐的时候了,就选一家桌椅坐下来,先喝喝茶再说吧。满以为待会儿就这桌子上菜上饭哩,就着荫凉傍着河水用餐好不惬意!谁知十分热情的店主十分热情地说:“各位,楼上饭菜已上齐,二号桌,请上去用餐,小心扶住栏杆!”哦,还是得奔楼上的餐厅去了。
楼上餐厅当然也不错,傍河的窗户全开,也在河边,也在树荫下,也在慕名前来游览的预期之中。游客兴致正浓啊,只是菜一吃,酒一喝,怎么就觉得这酒楼有些踩不稳了,偌大的树荫有些飘移了,平稳的河面也晃荡出波纹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高了,高了,偏了,偏了……”
人偏了这老街确实没偏。建镇已300多年的老街,基本保留了原汁原味的建筑风貌,青石板路、木屋砖舍、镂石门厅、雕梁绣凤……除了古民居,还有古戏台、禹王庙、古客栈、古石桥、玉屏书院等老建筑,满街木雕、石刻、铁器、服饰、传统风味食品等店铺琳琅满目,比比皆是。这座古镇是重庆通往华莹古道上的一座工商古镇,昔日商贾云集,商贸繁盛,在川渝湖广一带声名远播。虽经数百年的时代变迁,但其街道、建筑、民风、市情仍然保留着昔日古朴、优雅的风貌。我们看见一些采风的学美术的学生在老街上随处斜斜地支起写生画夹,一个个偏着脑袋眯缝着眼睛正在画速写。刚才在河边过道上也有,三三两两,现场作画,老师在旁边指点着。饶有兴趣地看过去,发现在学生的画板上,庭院、门楼、店铺、门面、杂货、行人……都挺简约挺随意倾斜着,扭动着,没摆正,没拉直,莫非这才叫做“写意”画?还有河滩上突兀的山岩,在低空匍匐着的黄葛树,河水中间穿着醒目服装的小孩,河上远远的大石桥,桥那边一字排开的新街……这些偏岩古镇的主打画面,也是参差不齐,千差万别,呈现在画板上都产生了视角差,一处处一个个似乎都偏着,歪着,斜着,咧着,由着自己的性子展现,生存,生长,自由得很,潇洒得很,超出常规,了无羁绊。有游人颇有兴味地问画画的学生,这儿看上去并不偏呀,为啥都画得有些偏呢?学生答,地球都是扁平的,万事万物哪有不偏的道理?到时候我要扳正的嘛!
哈,口气不小!正看是正,偏看是偏,我想,这偏岩古镇之所以区别于众多的古镇称其为偏岩古镇,得益于一匹偏出的山岩,山岩派生出的几十株偏出的大树,更重要的是人们挪开一点距离偏着头看世界的角度,这是不是有点别开生面的味道呢?
 
作者简介:向求纬,重庆万州人。现为中国作协会员,重庆市作协荣誉副主席等。
 
 
 
 
不忘初心赋并序
                   ——献给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李宣章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围绕“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作了精辟阐述。值此喜迎我党百年华诞之际,市律协举办“感党恩,跟党走”主题征文活动,意义重大。遂作《不忘初心赋》。其辞曰:
党以魂聚,国以神凝。魂凝则党盛,神振则邦兴。不忘初心,共产党人之先进本色;永恒信仰,人民共和之定海神针。三观正确,天平校正;六神无主,价值失衡。故当以精神立国,信仰铸魂。挺立脊柱,永葆赤诚。有北斗导航,何惧途险;用初心固本,继往前行。福泽人民兮,执政根基定牢固;纯洁先进兮,百载辉煌映民心。
我党成立,东方露白。南湖红船,承载初心使命;井冈星火,燎原神州干柴。抗日救亡,赤旗高举,大义壮怀。英烈兮前赴后继,国人兮同仇敌忾。卢沟桥头,血染雄狮震浩宇;太行岭上,巍巍脊梁昂天外。解放征战,横扫阴霾。共和东方伟屹,纪元新史重开。平津纪念之宏馆,壮士呐喊;英雄纪念之巍碑,忠魂归来。为人民服务,雷锋以身诠宗旨;作群众公仆,焦梧荫地沃兰台。而今富强民富,四海康谐。制度优越,依法治国兮,鸿图构就;法德相辅,良法善治兮,春潮澎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当以“四个自信”立本真。心以信念而定,国以信仰而宁。而理论为自信之本,道路乃自信之根。举何旗帜,关乎中华国本;走何道路,是关民族衰荣。社会主义乃中华之脉,科学理论乃民族之魂。雄关漫道,马列明灯。真理光芒,划鸿蒙而烁浩宇;唯物辩证,驱迷雾而引征程。故首当强化理论武装,提升道德水平。理论清醒,方能政治坚定;理想远大,才可信念永恒。处顺境而不骄躁,居困逆而不摇沉。胸怀天下,心系民生。为民造福,我党之神圣使命;公忠敬党,公仆之坦荡胸襟。正义萦襟,何惧险阻漫漫;真理在手,岂愁雾迷层层。胸荡浩然正气,脚踏五洲风云。面向未来兮,勇于挑战;立足实际兮,开拓创新。信步康庄大道,瞻望民族复兴
不忘初心,当以厚文化以筑信,创良制而固成。民族血脉灵魂,蕴涵于文化;党之优良传统,凝聚于精神。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四书五经,集先哲而粹国宝;唐诗宋韵,卓前贤以荟雅吟。而况浩史悠悠,回荡凛然正气;英雄滚滚,闪烁灿烂星辰。视死若归,天祥怀指南以赴国难;先忧后乐,希文先天下而为己殷。仰夫近代,中华面对苦难,百折不挠;脊梁高挺,奋起抗争。谱写可歌可泣之诗史,演绎气壮山河之景行。则徐醒眼向洋看世界,嗣同去留肝胆两昆仑。高格璀璨环宇,气节感召后人。
伟哉,百年华诞!开天辟地之盛事,烁古耀今之伟业。经风雨而帜艳,谋崛起而跨越。勇开拓而强国力,善探索而遨九天。
两弹一星,惊碎帝国美梦;三军四化,昂扬时代风帆。然则,路漫漫兮其修远,宇茫茫兮而时艰。时不我待,不容犹豫观望;风云激荡,岂忘入党誓言。忘记过去,意味背叛;愧对子孙,愧对祖先。当酒绿灯红,淡薄守定;对春暖花艳,勿忘昨天。永葆初心,感恩于党;勇担使命,福泽黎元。丹忱护法兮,法治春天可期待;衷心景党兮,复兴美梦正缠绵。
外一篇
沁园春.光辉历程礼赞
——贺中国共产党诞生百周年
                   李宣章
        帆启南湖破浪远航,百载辉煌。仰井冈举义,长征万里;太行荡寇,威震八方。解济黎元,南征北战,威武雄师越大江。共和立,喜巍巍华夏,赤帜高扬。       
初心使命担当。谋崛起、复兴梦正香。叹一星两弹,遨天北斗;三军四化,巡海南疆。民富国强,河清海宴,亿众欢歌沐小康。春潮涌,瞩大同愿景,微露霞光。
 
 
 
 
 
 
 
 
 
时间的玫瑰,孤独的价值投资
陈继才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说,“如何使无聊的生活变得有趣,甚至紧张刺激?如果你有一点闲钱,又能看得进去书,建议你看一二十本有关投资的书,然后投资A股。这样就不会觉得上班时间太久,而周末过得太快,而是相反,会觉得周末的时间太长,盼望工作日开盘。”这是一年前说的,现在这种说法有一点修正,就是投资A股会感觉周末的时间几乎跟上班的时间一样长。但对于价值投资者来说,上班的时间只是过得快了,却不能使无聊的生活变得有趣,或者紧张刺激。就是说,即便你买了A股的股票,如果不炒作,不投机,不搞波段操作,不赚所谓的“快钱”,就没有什么大起大落,没有什么“玩儿的就是心跳”。价值投资基本上不妨碍工作(当然得保证不但不能借钱投资,还要在满足医疗、子女的教育等方面达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投资),不妨碍在工作之余看各种书、追各种剧,一句话,价值投资是一种孤独的游戏,需要耐心地等待,用时间来赢得复利。东方港湾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但斌有一本书叫《时间的玫瑰》,就是此意。
 
由于股票的价格无时无刻不处在波动之中,市场也不总是有效的。在股市存在两种投资观念。那种跟随趋势进行操作,低买高卖,快进快出,追涨杀跌的方法,是多数人采用的方法,且被认为是能赚“快钱”的方法,这种方法侧重于技术分析,被称为技术分析派。该派的理论众多,比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时空法则、均线理论、日本蜡烛图等等,代表人物很多,著作也有很多,可谓汗牛充栋,不可胜计。你只要想象一下股票市场已经存在几百年的历史了,各种大咖自然也是星光灿烂,其中包括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都是成功的股票投资人。
据介绍,上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股也跟A股一样,波动很大。当时上市公司的财务公开也不透明,有些公司根本不公开财报,投资者难以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依据财报进行分析,作出投资决策。股市犹如赌场,投机之风盛行。1929年大萧条引发股灾,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危机。之后,罗斯福政府先后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银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市场。本杰明˙格雷厄姆在1934年出版《证券分析》,其后经过多次再版,股票投资领域有了一种与以前大起大落不一样的方法,这就是价值投资体系或理念。
价值投资理念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估值,选择内在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或在公司不被看好时买入股票,并在较长时间内持有,等待升值,直至该公司估值偏高时卖出股票,获利了结,这是一种逆向投资。为了降低风险,价值投资认为投资应该适度分散,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经过沃伦˙巴菲特、菲利普˙费雪等人的实践,价值投资理论得到完善和发展。不仅仅选择价值被严重低估的公司,对于那些估值已经不低,但仍有较大成长空间的好公司(巴菲特称之为伟大的企业)的股票也会买入,这是对格雷厄姆体系的修正。巴菲特是价值投资体系的集大成者,他认为投资者购买的不仅仅是股票,更是股权,要像对待自己的公司一样长期持有股票,依靠复利创造价值。
价值投资体系听起来很有道理,对股市的稳定也很重要,但却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因为它首先建立在对上市公司财务的精准分析上,需要有准确的估值能力。缺乏这一能力,则不能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不能选出被低估的股票,也就无法进行价值投资了。这是其一。其二,价值投资者虽然买的是内在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是一买就涨,也不可能做到一买就涨,因为市场并不总是有效的,“市场先生”有时也很疯狂。买入股票后下跌,一跌几年的情况也有。有时一笔投资要经过数年的时间才能翻身,这是一个漫长的、难熬的、孤独的过程。巴菲特的投资生涯中就有这样的例子。
根据自称“价值投资体系的小喽啰”的唐朝所著的《巴芒演义——可复制的价值投资》一书,巴菲特在1973年购买华盛顿邮报的股票,从1973年2月至11月,陆续买入46万股,总投入1060万美元,均价22.75美元/股,持股比例达10%。但这只股票一买就跌,巴菲特也被套牢了,而且一套就是三年,到1976年股票也没达到他买入时的均价22.75美元,最惨时浮亏30%。巴菲特给华盛顿邮报的估值是不低于4亿美元,该公司拥有邮报、新闻周刊以及几家有影响力的电视台,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高达20亿美元,巴菲特认为其内在价值是被严重低估的。他在按股价计算市值为1.3亿美元时开始购买,但后来市值跌到8000万美元以下。巴菲特在致股东的信里说:“一年前我们觉得便宜得可笑的股票,如今变得更加便宜。无比智慧的市场,将股价调整至企业价值的2折以下。”这笔投资被套了三年的主要原因是邮报下属电视台因经营许可证官司打了两年半,不确定性大增。在1976年官司胜诉之后当年就暴涨了120%。到20年后的1993年,该笔投资的持股市值已超过4亿美元,还获得700万美元的分红,涨了近40倍,是一笔成功的投资。 (唐朝《巴芒演义》,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年版,第251~253页)
 
 
当然,并不是说价值投资都会这样,只要选择的是内在价值被低估的好公司,一般迟早都会涨上去,只不过价值投资也像打仗一样,“兵有利钝,战无必胜”,不论怎样低估,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会上涨,投资者要经得起下跌的考验。对此,彼得˙林奇曾经说过:“如果你不能说服自己持‘当我的股票下跌25%时我就追加买入’的正确信念,永远戒除‘当我的股票下跌25%我就卖出’的毁灭性错误信念,那么你永远不可能从股票投资上获得什么像样的回报。”巴菲特甚至说:“不能忍受看见自己的资产价值损失50%的投资者,不要购买股票”。 因此,说坚持价值投资是一个比较漫长的、难熬的、孤独的过程,应该是不假的。
 
伯顿˙马尔基尔《漫步华尔街》一书引用密歇根大学纳盖特˙西部恩教授的研究成果说,“在一个为期30年的时段里,在重大市场获利中,有95%的部分来自其间7500个交易日中的90天。如果你碰巧错过了这90天,虽然这些日子只占全部交易日1%多一点,其间股市提供的丰厚的长期回报却都一笔勾销了。”也就是说,在30年的7500个交易日之中,可能只有90个交易日的大涨会带来丰厚的回报,其余时间则基本上都是小涨小跌、小涨大跌或者横盘整理的时候。这也表明长期持股的重要性。
因此,如果选择了价值投资的策略,通过大量的学习,掌握了估值的方法,选定了准备长时间持有的几只股票入手,一般情况下就相对稳定了,除非出现意外情况,股票暴涨暴跌的时候也不多,投资者不必因为平时的波动而患得患失,焦躁不安,但也可以说就此与漫长的等待结了缘。所以巴菲特有那么多的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成了社会活动家,担任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席及顾问等,年届90高龄仍能到各处演讲,甚至与他共进午餐的机会都可以拍卖。
因为价值投资基本上都有一个耐心等待的过程,静待“时间的玫瑰”开花,委实有点无趣,所以一般面对大众的媒体要写这个就没有什么可看的了。在“中国证券报”公众号上经常可以看到的新闻是北向资金又买了什么什么股,什么股票或基金又有较大的涨幅,获得了很高的收益,等等,这都是实时资讯,未必能代表长期收益。北向资金是指从香港股票中流入大陆股市的资金。有人认为,北向资金被称为“聪明钱”, 公众号文章津津乐道北向资金又买了什么股票,多半是成熟市场的游资短期的买入行为,未必会长期持有股票,这种进进出出能使交易量放大,活跃市场,却未必是真正的投资行为,不能完全排除其有投机的可能。如果根据价值投资的理念,买入股票等于买入股权,是不会随时进进出出的。公众号之所以经常报道这类消息,可能因为没有别的更吸引人的文章可发。从这类文章的阅读量来看,往往不如《巴芒演义》的作者唐朝的订阅号“唐书房”随便一篇文章的阅读量。唐朝自称为价值投资体系的小喽啰,其在投资之余,还有大量时间写作,除了《巴芒演义》,他还著有《价值投资实战手册》《手把手教你读财报》等,订阅号时时更新,一篇文章经常在四五千字,被网友装订成册,多达20余本。巴菲特的搭档查理˙芒格不爱参加社会活动,但其作为曾经十分成功的律师,知识面十分广博,《查理·芒格的智慧:投资的格栅理论》一书认为芒格的理论结合了物理学、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文学和数学的知识体系,各个学科彼此在交叉的过程中都得到了加强,产生融会贯通的效果。芒格也因此被人视为移动图书馆。
 
坚持价值投资而没有空闲时间的人有一个例外,就是彼得˙林奇,他奉行极度分散的投资理念,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对他所要购买股票的公司进行研究和访问,寻找有价值的公司。他曾经购买过上千只股票。在电视节目中有人让他推荐股票,他一推荐就是200多只,最少也有100多只,超过“漂亮50”一倍有余。他倒是很忙碌而无空闲,但早生华发,作为美国最大的基金管理人之一,他只做了13年,在1990年就退休了,一般人不可能做到他那样。或者可以这样说,只要真正理解了投资的本质不是投机,也没有必要像他那样忙碌和劳累,选上几只绩优股,从容面对,把投资当作一种理性的、艺术的生活方式来体验,也未尝不可。
 
 
村      路
牟伦祥
今年“五一”小长假,应朋友之邀去他家做客。一大早,我从城里出发,汽车沿着柏油马路飞速行驶,沿途万木葱茏,生机勃发,清新的空气伴着愉悦的心情,慢慢打开了我尘封多年的记忆。
时间闪回到1984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这年5月,我,一个没有后台背景没有人脉关系的农家子弟,很幸运考上了招聘乡干部。乡干部与群众打交道,大部分时间都要下村处理群众事务。那时,领导安排我驻S村,距离乡政府最远,至少要走3小时以上。当时我不满20岁,年少不言苦与累,根本不把村遥路远当回事。
5月中旬,已到抢收抢栽农忙时节,干部陆续下村检查工作进度。一天早餐后,天气放晴,年过半百的魏乡长要带我去S村,介绍村社干部和群众与我认识认识。从乡政府出发,一条悠长弯曲的大道通向远方,说是大道,也就是稍微平整的土路,顶多容纳两人平行通过。路上往来的村民很多,有担肥料的、有购百货的、有交公粮的、有走亲友的……乡村五月无闲人,大家风风火火,都在大步流星赶路。
清脆的布谷鸟叫声伴随我们一路前行。一小时后,我和魏乡长汗流浃背来到一条小河边,河水清澈透亮,自北向南哗哗流过。我们脱鞋涉水过河后,又继续赶了一小时路,小心翼翼经过“梯子岩”“九倒拐”等危险地段,才爬上海拔800米的平路。这段路全是大土泥,下雨之后泥脚深,土质粘性强,太阳一照,稀泥变成凶神恶煞的刀脊路,人走上面苦不堪言。走到村里,我全身乏力,几乎累散了架。
路难走,但还得要走,而且必须得走。因为通过这条路,要向群众传达党的声音,要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愿望。所以,多少个黎明与黄昏,多少个雨天晴日,这条村路上都有我急急奔走的身影。
一次雨过天晴,我穿上花20元钱买来的一双新皮鞋,鞋帮与鞋底是胶粘的,不知是皮鞋质量不过关还是路实在难走,还未到村里,鞋帮、鞋底分裂了,我只好赤脚走进村里,结识了一位年龄与我差不多的朋友,穿上他的解放鞋才结束了尴尬场面。吃一堑长一智,从那以后,下村我只穿解放鞋,牢实耐穿,走路快捷。
大路不平旁人整修。邻村一位60多岁的老者,姓凌,平时乐施好善,以修桥补路为荣。他家住在另一方向,根本不走这条道,但为了解决群众行路难,他决定在这条路原来基础上,铺上条石。他拿出自己1000元积蓄后,发觉费用远远不够,于是到全乡走村串户筹集钱粮。老凌能言会道,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群众乐意接受,纷纷解囊相助,有钱出钱,无钱捐粮。经过两年多筹集,1988年春节过,老凌修路的鞭炮声噼里啪啦炸响了。一年半后,这条土路变成了石板路,过路群众无不称颂老凌善举。我下村,较之以前,方便许多。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党的英明政策深入人心,人民生活水平如芝麻开花节节高,养蚕、养猪、养长毛兔成为S村的支柱产业,家家户户都有存款了,要求修公路的呼声日高。乡政府顺应民意,积极协助,我作为驻村干部,更是责无旁贷。
请人勘测路线走向、号召村民筹劳筹钱、购买修路器材工具……一切有条不紊进行,但到征用土地时却卡了壳。特别是邻近场镇的几个村社,认为修这条路不会给他们带来太大好处,而且占用的尽是良田,因此阻力较大。群众工作有时真难做!我和我的同事知难而进,反复召开群众会议,多次进行个别走访,找准症结,商讨对策,最后让受益最大的S村给予占地村社三年适当补助,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1991年冬,修路的炮声响了,沿途彩旗招展,热火朝天。开工那天,S村支书、主任背来两坛苞谷酒,凡是遇上过往村民都邀请他们喝一盅。那是他们在干一件盘古开天的大事啊,激动得眼含热泪,说话声音打颤。经过一年多不懈奋战,S村村民用肩挑、用手刨,靠原始工具硬是修通了一条长达18公里的出山公路。尽管是碎石路面,但不妨碍摩托车、四轮货车通行,村里的农产品沿沿不断运出大山。我下村骑上摩托车,虽然道路凸凹不平,但宽敞许多,告别了“雨天一团糟,晴天一把刀”的土路,分享到了速度与激情带来的快乐。
要致富,先修路。这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花香蜜蜂采,路通客人来。周末或节假日,城里人开始到S村钓鱼、购买农村品甚至参观田园风光。村里有头脑的人,立即瞄准商机,办起农家乐,吃住玩一条龙服务,价廉质优,把城里人的票子哗哗赚进了腰包。
1999年,党和国家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村村通公路工程,这是由政府出钱改造的一项民心工程。S村这条村级公路被裁弯取直,拓宽扩展,水泥硬化后路面宽阔,平稳整洁。我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缩短了下村时间,心里乐滋滋的。
也是在这一年,我考进检察机关,告别了这条陪伴我15年的村路。
大凡人都有恋旧情结。到新单位后,我时常牵挂那里的人、那里的路。2005年,朋友在电话里高兴地告诉我,政府又给这条路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标志,运载桃子、李子、柠檬的车辆在漆黑的夜晚也可行驶自如了,危险路段不再危险,真正做到了畅通无阻。朋友邀请我,找个适当的时候回去看看。我口头允诺,但一直未能成行。
散淡的日子在岁月之上无声划过。两年前,这条路又迎来华丽转身,政府将水泥路改为柏油路,实施“白改黑”工程,公路两旁栽种了行道树,安装了太阳能路灯。村民在村道边、沟渠旁、池塘坎自发种植花草树木,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居住的环境,村容村貌为之一新,乡村振兴的春风让S村亮堂起来。
我开车缓缓驶入村口,一切变得陌生了。岁月流金,不负遇见。S村20年来日新月异的新变化,无不折射出党的决策英明伟大,党的政策深得人心。晚上,群星闪烁,山风习习,蛙声起伏。我和朋友坐在他家小洋楼前的花园式院坝,畅谈往事,感慨万千。“永远跟党走,日子有奔头。”这是朋友从自家变化发出的肺腑之言。
不知不觉中,月上中天,树影后移。朦胧月色中,我回眸远眺那条曾经走过的下村公路,如巨龙腾飞,一跃出山外……
注:作者牟伦祥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干部。
 
 
 
 
不忘本来,方能开辟未来
——回顾我所参加党史知识竞赛
李亚林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就是一部光辉的战斗史,党引领着中国人民从贫弱走向富裕、从弱小走向强大、从悲凉走向辉煌。一百年后的今天,中国人民不会再面对侵略者带血的刺刀、不会因为饥饿咽下观音土、不会再被外国人嘲笑为东亚病夫……无数先烈的牺牲奉献换来了百年未有之盛世。
   恩格斯说: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
列宁说:千万不要忘记过去,忘记过去就等于背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一部峥嵘党史,记录着艰辛奋斗和惊世奇迹,记录着光辉理论和宝贵经验,也见证着信仰之美、使命之重、英雄之气、崇高之志。
    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们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律师参加党史学习活动,感悟党的初心使命,传承党的红色基因,进一步增强全所律师的爱国情怀,做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
4月28日,张兴安主任把我叫到办公室,郑重的对我交代任务:重庆政法系统有一个非常隆重的党史知识竞赛,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努力拼搏,争取取得一个好成绩。张主任让我作为领队,陪伴黄娜、张瀚丹、晏海丁三名青年律师参赛,督促他们认真学好党史,做好后勤保障和思想发动工作。
我来渝万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感觉我们所在张兴安主任的带领下,全所上下有一种正气。党建工作扎扎实实、有板有眼。坚持不懈的各种党团教育学习活动深入浅出,让人印象深刻。琳琅满目的各种奖牌挂满了律所的每个角落,无声地向我这个新同志介绍着前辈们取得的辉煌成绩。在这种积极向上的氛围中,全所上下都关注着这次党史知识竞赛。这个竞赛是我们全所学习党史的一个重大而关键的战役。
张兴安主任交代的任务,全所五十多双期盼的目光,让我和三位参赛队员顿时感觉到了沉甸甸的压力。我们只能前进,绝不能轻言放弃。
第一轮比赛是由万州区司法局组织的。我们万州区有三十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数量在重庆的区县里名列前茅。我们渝万律师事务所是规模最大的一家,也是党建工作最扎实的一家。打响第一枪是很重要的。
因为平时律师的工作地点和时间是难以固定的,我们针对性地建立了知识竞赛学习的微信群,在群里互相加油打气,互相督促学习。周末就放弃休息,在办公室里互相抽背。
晏海丁虽然已经背得很牢固了,但是在学习上总是不满足。他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李哥,你再给我抽背一次。
黄娜是一个天赋型选手,虽然平时工作很忙,但是她总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效率地掌握知识内容。她说:最近太忙,昨晚抽空背题,背了一百多道。惊讶得我下巴都掉了。
张瀚丹反应机敏、不怯战,经常给顾问单位审完合同还要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5月18日,比赛在万州区新媒体中心隆重举行。这一天终于来了,队员们摩拳擦掌。
张兴安主任非常重视,号召全所律师只要工作能挪开时间都去现场加油助威。所有的同事们换上了正式的白衬衣,党员们佩戴了党徽。连70多岁高龄身体欠佳的老律师也来到现场给我们加油打气,让我们倍感鼓舞,因为我们是一个所在战斗,不只是我们几个队员在战斗。
那天会场外是万州区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将赛场布置得整洁而庄严。
万州区律师行业组成了16支参赛队伍,这也是我在同一场比赛中,看到队伍最多的一次。注定是一场恶仗。经过两轮激烈的角逐,我们队员凭着扎实的学习功底和机敏的临场反应,勇夺第一名。所里的微信群沸腾了,那种感觉比过年还要热闹,真好。
第二轮比赛是5月30日由重庆律师协会组织的复赛。
虽然万州区离重庆主城有300公里远,但5月29日这天我们参赛队是45支参赛队伍中第一个赶到重庆律师协会办公室进行复赛抽签的。我手气不错,抽到了12:30开始比赛的D7组。
5月30日比赛开始。45支队伍135名参赛选手都是第一轮选拔的第一名。比赛范围涵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必答题、选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四个主要环节。
队员们感觉压力倍增。为了了解更多比赛的新信息,针对性地调整我们应对的战术,比赛当天,我安排队员们在酒店继续深入背诵学习,而我早早地来到比赛现场,观摩其他队的比赛。因为参赛队比较多,律协的会场里同时有两场比赛在进行。我发现一是抢答器和万州区的比赛不同。二是答题规则也有一个特别大的变化,任何题目都不能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就算是并列关系的内容,顺序错一个也不行。三是题目中不光有选择题,还有填空和问答题。
中午我召集队员们开会,讲述了比赛的一些新变化,给大家打气加油。大家也一起开了个小诸葛亮会议,研究了对策措施。
张主任在微信群里给我们加油说:志在必得。上场后队员们沉着稳定、奋勇争先,团队间密切配合、准确作答,连连得分。在一种兴奋的状态下,我们得了第一,而且还是各个小组比赛的第一中得分很高的那种第一。我们和其他5个在小组比赛中拿到第一的队,期待着律师行业党史知识竞赛的决赛。
第三轮比赛是6月9日重庆律师协会在江北区北城天街富力凯悦酒店6楼举行的决赛。
比赛场地金碧辉煌,偌大的会场座无虚席,充分体现出了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体现出了律师协会对这次比赛的高度重视。
与之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心里的忐忑不安。一来经过了两次选拔,能来会场参加比赛的队伍都不是等闲之辈。二来,最近队员们工作确实非常繁忙,工作学习时间冲突矛盾相当巨大。我就和其中一个队员连续加班工作了一个星期,其中一天晚上在顾问单位加了通宵班。背书的时间,确实少得可怜。出发的那天正好是高考时间,由于交通管制,一个队员坐的出租车被堵在了路上。赶到万州北站候车大厅进站口的时候,刚好停止检票。我们团队的所有人都焦急万分。后面到重庆的车票已经卖完了,怎么办?我们马上决定,先买一张到垫江的短途票上车,然后在车上补一张无座票。后来她从垫江一路站到重庆主城。全车厢的人都看到一个好学青年,站在车厢里勤奋学党史。到了赛场,她已经没有时间吃午饭了,匆匆啃了两口冷冰冰的面包,又精神百倍地坐到了比赛席上。
知识竞赛决赛高手的较量是非常残酷的。大家对党史知识已经都背得滚瓜烂熟了,拉开分数差距的就要看抢答题,可以说抢到答题机会的就赢了。每个队都不会在第一时间判断这个题会不会答,而是专注于抢答的信号——3、2、1,开始!我们的队员们马上调整战术,由张瀚丹专门负责抢答器,另外两人负责听题给出正确答案。其中一次屏幕显示我们0.0027秒抢答成功。人的大脑反应时间为0.2秒左右、加上肌肉反应时间再加上机器的反应时间,0.0027秒,远远超出正常的反应时间。如果提前按响抢答器就会因为犯规而被扣分。但是如果再慢0.01秒就会被对手抢去答题机会。这个环节让我感觉肾上腺素飙升,心都提到了嗓子眼里了。事后我问张瀚丹怎么做到的,她说:关键在于要掌握好主持人倒计时的节奏,不要等说开始再按,要提前预判。这些机智聪明的队员,组合成了一个配合默契、发挥稳定的答题机器。
最后,虽然艰难,但是我们以210分(比第二名高出40分)的成绩拿下了重庆律师行业党史知识竞赛的第一名。
我兴奋地在观众席为我们的队员鼓掌,拍得手都红了。第一时间把喜讯给张兴安主任和所里的同事们进行了汇报。张兴安主任说你再确认一下。我回答:确认我们第一名。张兴安主任非常高兴地给万州区司法局领导进行了汇报。
队员们兴奋地纷纷表示:我们主任和万州区司法局对这个比赛那么重视,这下终于完成任务了。张瀚丹说:我和主任在一个办公室工作,主任经常说党史学习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拿个好成绩我肯定会很不好意思。晏海丁说:拿第一的感觉真是太爽了,我们下次再争取拿个第一吧。
最后一战的准备,我们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中途除了业务工作,还配合司法局拍摄了一部微电影《枫声》。
队员实习律师晏海丁的指导老师王忠斌律师,面对堆成小山的卷宗,让晏海丁专心备赛,自己一个人忙里忙外。队员黄娜律师和前辈程航律师一起代理的民事案件,程航律师一个人出庭,黄娜专心学习。队员张瀚丹刚刚新婚燕尔,却顾不上蜜月,专心致志地背题库。通知说除了题库,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加入到了比赛范围。
我在网上收集汇总了相关的资料打印出来发给大家认真学习。题库有七百多道题目,七一讲话全文有7654个字,答题标准是一个字不能错,我觉得这个已经到普通人记忆的极限了。
张兴安主任说这个比赛是我们所的大事,我们自己去10个啦啦队给我们参赛队伍加油打气。
在比赛的前一天下午,我们接到电话说比赛时间提前了两次。参赛队员和啦啦队都没有怨言,立刻调整工作安排,只为这次由重庆市司法局组织的政法系统党史知识竞赛的终极之赛。
全所上下一心,团结如一人。
第四轮比赛于7月15日在重庆市司法局2楼会议室进行。
参赛队伍有机关代表队、西山坪所代表队、重庆仲裁办代表队、我们渝万律师事务所代表队、渝都监狱代表队、市公证处代表队,都是一路杀过来的强队。
比赛开始前,主持人组织测试抢答器。只试了两轮,但是我们队好像没有把握到抢答器的灵敏度。测试结束后,比赛开始前,我问主持人能不能再试几次抢答器的灵敏度。主持人沉思了一下说:还有十多分钟就要开始比赛了,来不及了。
拉开比分差距的抢答题环节来了,我的心都紧张得快跳了出来。很遗憾,虽然我们都知道正确答案,但是我们都没有抢到答题机会。比分落后了,我们的队员一直试图追上来,到最后一刻也没有放弃。
终极之赛的参赛队伍,不但都实力超群,而且心理素质超一流。通常抢答环节一过,第一名基本就稳妥了。后面是风险题环节,可以自由选择各种分值的题目。按比赛规则,答对了加上相应的分数,错了就会扣减相应的分数。几乎所有的参赛队都选了最高分值的那套题。让观众们直呼刺激。而且我们经历的四次比赛,这次还是唯一的一次进入了白热化的加时赛。
最后我们获得了三等奖,队员们的内心有小小的失落。张兴安主任没有一丝责怪,安慰大家说:不要气馁,也不错了。微信群里各位前辈也纷纷表示说成绩不是唯一,能代表重庆律师参赛也是一个很高的荣誉了。
我个人觉得得一等奖固然兴奋,得了三等奖也未必是个坏事。月满则亏,水满则溢,说明我们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三等奖留给我们总结的经验和教训会远远超过一等奖。单纯的比赛结果不是这次党史学习的全部意义所在。我们通过四次比赛为抓手,全所不但加强了党史学习,还增强了凝聚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们渝万律师事务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勇于担当、求真务实的作风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不忘本来,方能开辟未来。我们要注重从党的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开拓前进。
虽然比赛结束了,但是渝万人的党史学习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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