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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最高法院答复汇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以下文章来源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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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发布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最高法院答复汇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篇
(截至2026年9月25日)
目 次
一、指导案例(1个)
二、参考案例裁判要旨(24个)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3个)

一、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认定
2023-12-3-001-010/行政/行政处罚/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1/(2022)赣04行终6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高政府公信力。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违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
2.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2.刘某某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因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行政赔偿标准确定问题
2023-12-3-020-009/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2.06.29/(2022)最高法行赔再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5.01.15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征收土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基于填平补齐损害原则,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2.对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确定,应当考量以下因素: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参照已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全面考虑征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赔偿应体现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戒,在未批先征的情形下,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综合考虑占地行为发生至征地批复作出期间原告不能用地的损失及征地批复作出至赔偿款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上浮赔偿金额;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赔偿和补偿不应重复,对于已经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相应救济的,应予扣除,不应在赔偿中重复支持。
3.某村小组诉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权益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2024-18-3-019-001/行政/行政补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06.13/(2024)赣行终10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祠堂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祠堂不同于一般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祠堂共有人与其所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补偿权益,对属于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予维护。
4.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
2023-12-3-019-001/行政/行政补偿/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12.16/(2020)云71行初2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矛盾激烈,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此类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人。
5.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市、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部门的补偿安置义务
2023-12-3-021-004/行政/不履行XX职责/最高人民法院/2018.12.19/(2018)最高法行再12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6.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职责主体的认定
2023-12-3-019-003/行政/行政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11.29/(2021)新行终8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1.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
——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2024-12-3-020-008/行政/行政赔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8.18/(2023)黔行终39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8.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征收拆迁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2023-12-3-003-002/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12.25/(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9.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相关问题处理指引
2024-12-3-018-001/行政/行政协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30/(2023)宁05行终2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本案中,王某抢种抢栽致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标的发生变化,若镇政府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导致国家财政多支出土地征收补偿款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镇政府单方行使了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10.孙某琴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
——户籍并非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考量因素
2025-12-3-021-001/行政/不履行XX职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12.28/(2023)吉01行初56号/一审/入库日期:2025.06.11/修改日期:2025.06.17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础。征收部门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集体经济积累的贡献,并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认定,对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户籍迁出为由,将户籍关系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具有该成员资格。
11.李某诉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回补偿案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国有农场
2023-12-3-019-008/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8/(2021)最高法行申793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国有农场农用地收回时,虽然可能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所列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土地的出让、转让、划拨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处置收入亦应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农用地收回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性质不同、权属不同,国有农用地收回时,不应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国家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即国有农场。
12.郑某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
——如何计算行政赔偿金额
2024-11-3-020-002/行政/行政赔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08.31/(2018)浙行赔终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3.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11-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09.02/(2019)渝05行赔终2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强推承包地行为发生时的现有的财物和既得利益,还包括未来可得财物和未来可得利益,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在赔偿标准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4.余某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要弥补当事人实际损失的理解与运用
2025-12-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4.11.11/(2023)最高法行再230号/再审/入库日期:2025.07.02/修改日期:2025.07.17
裁判要旨
1.行政赔偿要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无论是土地整治所导致的青苗清理,还是土地征收所导致的青苗清理,都应对实际产生的损失进行填平,不应因产生原因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行政相对人要求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核心原则,在行政补偿、赔偿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确定补偿、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不应在缺乏明确法定事由的情形下以内部函件等形式降低相应补偿、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杨某法、杨某军等诉淇县人民政府、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等违法占地及行政赔偿案
——对“未征先占土地”行为的行政赔偿方式
2024-12-3-020-007/行政/行政赔偿/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10/(2018)豫06行初6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12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损毁耕地上的农作物,属于违法行为。在非法占用土地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基于耕地保护的特殊性,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不足以实现国家对耕地严格保护的政策时,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
16.刘某荣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郝某军行政赔偿案
——原告错列被告且经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后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25-12-3-020-002/行政/行政赔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05.17/(2018)内行终12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将既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属于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向起诉人释明并告知其变更被告,起诉人拒绝变更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17.刘某贵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案
——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的适格被告与起诉期限
2023-12-3-003-004/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12.24/(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1.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2.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如认为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违法强制拆除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18.韦某等64人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2024-12-3-021-008/行政/不履行XX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29/(2022)桂06行初5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被征地村民依法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人民政府具有在辖区内依法建立被征地村民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和落实失地村民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的统筹监管责任。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属于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19.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搬迁人本应获得补偿金额
2023-12-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08.10/(2020)京03行赔终5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王某刚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临时机构委托民事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临时机构的组建机构承担行政责任
2023-12-3-003-007/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08.20/(2021)最高法行再240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并在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作为适格被告。区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委托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适格被告并依法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吴某宇诉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法检协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5-12-6-020-001/调解/行政赔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06.02/(2023)渝01行赔再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5.07.02
调解指引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因抗诉进入再审的,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可通过法检协同的方式,依法促进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抗诉案件中,注重发挥检察院的作用,使法官、检察官从不同的角度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在具体方式中,可以通过说服当事人信任的亲属参与调解工作,增强调解的说服力。
22.陈某永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争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3-12-3-019-007/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3/(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3.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作为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实施的后续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4-12-3-016-003/行政/行政复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8.24/(2023)浙行终1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10.10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4.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无产权证房屋被强拆灭失,对房屋面积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告承担
2024-12-3-020-003/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01.07/(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2.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三、最高法院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2020年12月26日 〔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年9月16日 〔2015〕行立他字第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2014年12月15日 〔2014〕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某某等47人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某某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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