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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生态环境法典 |
通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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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
2026年3月12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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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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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
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 |
条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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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60条 |
共12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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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法律 |
9部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
10部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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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定位 |
立法目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定位:市场经济基本法、市民社会权利保障法、私法领域基础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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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定位: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典,环境资源领域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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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 |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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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监管与责任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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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双碳引领、系统治理、科学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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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结构 |
七编+附则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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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
总则编
污染防治编
生态保护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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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新增亮点制度 |
1.人格权独立成编(重大创新)
2.新设居住权制度
3.协议离婚30日冷静期
4.高空抛物坠物调查与责任细化
5.禁止物业断水断电催交物业费
6.绿色原则入典
7.胎儿利益特殊保护
8.个人信息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9.自甘风险规则确立
10.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 |
1.绿色低碳发展编独立成编(首创)
2.全要素一体化污染防治体系
3.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与修复制度
4.统一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5.一证式排污许可制度
6.光污染专门规制
7.新污染物治理制度
8.重点生态区域特殊保护
9.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10.监测数据造假严厉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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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修改规则 |
1.完善电子合同、预约合同规则
2.完善动产抵押登记规则
3.完善遗嘱方式制度,增加打印、录像遗嘱,删除公证遗嘱优先规则
4.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5.完善保证方式、期间相关规则
6.扩大非典型担保效力
7.强化业主共同决定权
8.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则
9.完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中断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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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升级为生态环评,取消按投资额处罚未批先建
2.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控
3.统一处罚幅度,提高罚款上限
4.完善科学生态修复规则
5.扩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6.专章规范新污染物、电磁辐射
7.细化噪声污染分类管控
8.完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9.明确基层直接执法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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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删除的相关制度 |
1.删除《民法通则》联营制度
2.删除遗赠直接物权变动规则
3.删除《担保法》分散登记机构内容
4.删除《合同法》部分有名合同
5.删除旧夫妻财产对抗第三人规则
6.删除侵权责任重复追责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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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单行法重复监管条款
2.删除分散不一的处罚标准
3.删除过时低碳、节能旧条款
4.删除冗余环评审批流程
5.删除冲突生态保护规则
6.删除过低罚款上限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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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体系 |
以民事责任为核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以补偿性赔偿为核心 |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责任”四位一体;含按日连续处罚、惩罚性赔偿、信用惩戒、禁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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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治理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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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维护家庭与社会秩序,夯实法治社会根基 |
保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强化环境治理、保障公共利益,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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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与社会生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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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所有人、家庭、企业;影响交易、产权、婚姻、继承、物业、侵权等全场景民事活动 |
重点影响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排污单位、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强化全链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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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联系 |
民法典有不少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条款,如第9条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第294条关于不动产权利人禁止污染的规定,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环境保护义务与旧物回收责任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专章对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等 |
生态环境法典全篇皆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责任的规定,但其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涉及但内容较少。因此,对于未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不少还是需要引致到民法典等民事规范。当然,对于二者均有规定但存在冲突的内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要求,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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