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法治理论

非暴力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免死金牌”当与否?(陈继才律师访谈

时间:2011-02-10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1唐榜贵(唐):各位嘉宾,大家好!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了“去掉经济犯罪死刑”的提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提案一出,立刻引起了众多法学专家和普通老百姓的高度关注。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怎样看待我国的判处死刑制度?

 

陈继才(陈):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存废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现刑法的惩戒功能,也体现出惩罚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的特点。因此,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则往往规定对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我们认为,这种保留死刑,坚持慎杀、少杀的原则是比较适当的。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现阶段或许还不能废除,但必须严格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2 唐:这个议案提出来以后,有检察官提出: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摒弃。而打击犯罪,对欲犯罪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也并非死刑才能解决。而即使明知会可能面对死刑的最终裁决,仍有利欲熏心的人走上经济犯罪的道理,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可以采用别的更为积极有效的办法,而并非一定要执行死刑。您如何看待此观点?

陈:死刑固然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预防犯罪,却不一定只能由死刑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完成或者说死刑比其他刑种完成得更好。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可以冒上绞架的危险。”这虽然说的是资本家,但是违法犯罪的人对金钱的疯狂追逐可能比资本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利欲熏心足以使其不计后果。即便适用死刑也不一定就能够有效地预防经济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在某些经济犯罪领域,有条件地、有步骤的废除死刑,或许是可行的。这个条件就是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减小到最低程度,比如在赃款全部追回、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较长的刑期替代死刑,也不是不能达到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当然这只能在某些经济犯罪领域,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可能降低或损失有可能挽回的前提下,如果是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领域的犯罪,比如恐怖犯罪或毒品犯罪,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则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很难降低或无法降低,损失无法挽回,则我们并不主张在这些领域废除死刑。

 

3 唐:有人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法制的倒退”,有人则认为“对于不劳而获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国家大量财物的人就该严惩,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也有人认为“就是经济犯罪分子成为了国家的蛀虫,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可恶,罪行严重者理当死刑”……对于群众中这样“感性”的观点,您如何看待?

 

陈: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我们倾向于在今后一定的时间或阶段,逐步地废除死刑。在目前,针对某些后果极其严重的为人民所深恶痛绝的经济犯罪,比如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可能还不应当废除死刑。因为贪污受贿造成的损害比一般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要大得多,而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对腐败分子无疑有着较大的威慑力。中国民众当前最痛恨的社会现象往往是贪污受贿而不是其他的一般犯罪。这不是说刑罚的裁量要以民众的意志为转移,而不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很危险——因为民众的意志有时可能被利用甚至是滥用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的经济犯罪,比如走私、盗窃和诈骗类犯罪等等,如果能够追回赃款,赔偿损失,将其社会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则不一定要非要适用死刑不可。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不需要通过死刑这种极端的方式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没有理由一定要坚持适用死刑的。

 

 

 

4 唐: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权观念越来越强,有法学专家提出“人的生命权价值观优于财产观念”,并建议在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基于这样的观点,您认为我国是否已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陈: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犯罪的人。死刑存在着一定的消极作用,如果大量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犯罪增加,阻碍人们价值观念的提升。因此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国际司法的发展方向。而以中国目前的现状,可能暂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也不是遥遥无期。目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在于我们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足以预防和制约某些犯罪的机制,因此在这些领域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但应当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当我们已经形成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规制诸如贪污腐败等恶性犯罪的机制时,我们相信,死刑的废除是可以预期的。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