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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呼格吉勒图案想到的

时间:2014-12-16 17:53 作者:陈继才 点击: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平反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平反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今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12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此时距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经过了18年。
      同浙江省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以及河北省聂树斌案件一样,这个案子也是一起奸杀案。被告人被控强奸杀人,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对质,从受害人处获得相关证据,又因为案件性质恶劣,系典型的恶性案件,民愤较大,侦办人员迫于办案压力,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为了及时“破案”,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获得了有罪供述,其后根据口供定案,成为冤案。有所不同的是,浙江高院在处理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件时,发现有疑点,对张辉没有核准死刑(当然也没有执行),而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件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尽管后来真凶出现,但由于追究真凶、平反冤案必然导致当时的办案人员难逃罪责,所以这一类的案件要平反难度非常大。因为牵涉到当时的办案民警及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对应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有责任,所以不论是办案人员还是其所在的司法机关,都不会对此类案件的平反有兴趣,甚至不难想象,要启动冤案平反机制,还会受到重重阻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冤假错案的时候,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可是实践中这种自行纠错的案件很少。所以浙江高院对张氏叔侄冤案纠正和这次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纠正才显得特别可贵。但是这样的纠错太少了,而且是在面临当事人年复一年的上访、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之后才出现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司法机关纠错机制以及冤案之所以形成的深层原因进行思考。
      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可能都有一个考评机制,就是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不只是办案人员,包括所在的机关或者科室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直接的结果可能要影响到年度考评、考核等等。下级法院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机制。从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出了错应当承担责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如果强化这种考评机制,就会无形中增大纠正错案的阻力。特别二审改判一审的案件,如果适用这种考评机制,尤其不合理。因为二审纠正一审,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了两审终审制,而不是一审终审制,其目的就在于可以通过二审纠正一审的错误。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一审判决稍有偏差,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就是民事案件,排除一切违法的因素,法官也可能会因为对某个事实以及法律的理解差异而不能保证绝对公平,所以在某些案件中出现一些偏差也是很正常的事。设立二审的目的就是要纠正一审的偏差和错误。如果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将会导致一审法官或者一审法院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一审法官乃至一审法院就不愿意看到二审的纠正。出于上下级关系,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案时也多多少少会考虑到这一因素,这无疑会给二审纠正一审错误带来无形的阻力,最终会对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形成挑战。
      所以,我们认为,法院的纠错机制不能同考评、考核机制相联系,至少不能以一个法院的判决被改判了多少而直接影响到其考评、考核是否合格。否则,为了达到考评、考核的合格,可能会使纠错机制受到严重影响,最终有被架空的危险。
      关于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形成,我们认为也有其深层的原因。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源于刑讯逼供,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为什么刑讯逼供总是不能禁止,难以杜绝,就是我们要说的深层原因。我们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严格的规定,或者说该种规定不能被良好地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我国刑法早就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对刑讯逼供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其后又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专门规制刑讯逼供的行为,但还是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因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不是我国警察的素质有多低,或者说他们特别喜欢刑讯逼供,而是我们的办案机制本身也存在问题。那就是盲目追求破案率,以及“命案必破”的机制。一旦出了命案或者其他恶性案件,各级领导层层施压,限期破案,忽略了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规定,导致刑讯逼供,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地方发生了命案或者其他恶性案件,有关领导往往责成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限期破案,而且必须破案,这就给办案人员造成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加上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等等原因,可能就有一些案件难以告破。就像本文提到的奸杀案,受害人已经死亡,真凶脱逃,又找不到其他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就存在难以及时破案的情形。此时,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比较为难了。由于他们肩负破案的责任,又有着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压力,于是他们就急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自承其事,而办案人员也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他们坚信犯罪行为系嫌疑人作为,而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迫于限期破案的压力,刑讯逼供就很容易发生了。这就是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我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像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所说的,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所以,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考察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在侦办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规定,排除不当干扰,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守住法律的底线,才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以破案率、批捕率、定罪率以及改判率等等与司法机关的考评、考核机制相联系的那一套,也真应该丢弃了。



  附:相关评论

       呼格吉勒图案终于在人们的期望中迎来正义的审判,虽然是迟到但毕竟是最终的公正判决。呼案不仅仅是一个典型的个案,个案带有偶然性,如果不是此案真凶的出现,会有今天的结果吗?更重要的是要把“呼”案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法治观念的转变,提升全社会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水准,真正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最惨痛的教训,任何冤假错案的出现都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呼”案中快速办案,违法收集证据,庭审中不容辩护律师多说话,一切都以既定的办案目标去追求案子的速度。早已把“疑罪从无”“重证据,轻口供”等司法原则置之度外,怎会不引发悲剧的发生。
       我们说这个案子的纠正是带有普遍意义的观念转变,是因为中国正在迈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只有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类似呼格吉勒图这样的错案才会重见天日,在以往的日子,即使有这样的错案发现,能够得到纠正吗?愿法治的阳光永远普照神州大地,愿悲剧不再重演。
 
                                                     张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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