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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设施3人获重刑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律师说法:电力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除了体现“财产权”外,
更重要的是展现其“使用属性”
 

发布时间: 2007-05-07 09:38:23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实习生 易婷)几人联手,竟对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实施盗窃。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陈英超盗窃的变压器,属于电力设备,遂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1月2日,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邀约被告人陈英超到万州长岭镇茶店村7组变压房伺机盗窃作案。次日凌晨,由陈“望风”,龚地平断电后,与刘其华共同推倒变压器,卸其壳、取其铜芯线,三人将所盗物品运至万州一废品店销赃获款1800元,分赃挥霍。
  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5600元。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被警方审查时,主动交代此前即在2006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还伙同他人在长岭镇张某家,盗窃三台电动机的铜芯线,获赃款700余元。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21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陈英超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龚地平、刘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遂以被告人龚地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其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英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律师说法
  盗窃电力设备为何获重刑?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律师称,电力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除了体现“财产权”外,更重要的是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而是其“使用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电力设施是一种公共设施,盗窃电力设施也就破坏了工农业生产,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这种盗窃行为危害巨大。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等同为普通的盗窃行为。同时,盗窃罪一般要求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被盗的电力设施价格往往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则很容易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
  “法律预警功能和威慑力,往往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来实现的。”张律师说,为严厉打击这种造成公共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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