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福建“兼职翻译局长”黄政耀二审改判无罪

时间:2015-05-23 17:38 作者:网友 点击:
福建兼职翻译局长黄政耀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被控贪污判11年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灏然栗子树 苍蓝天空 14 利用业余时间,福建 福清 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

福建“兼职翻译局长”黄政耀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被控贪污判11年

 
 
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时隔7个月后,福清市前司法局局长兼职翻译被控贪污一案今日上午在福建开庭宣判。5月18日11点半,福清市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宣判,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

一审判刑11年的黄政耀,今日二审开庭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摄/曾玺凡
宣判过程持续10多分钟,黄政耀的女儿第一时间告诉新浪网宣判结果。
去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开庭,但法院未当庭作宣判。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
据一份当地司法局披露的报告显示,2006年福清市法院审判委员的七名委员,曾以四比三表决通过黄政耀案应按无罪认定,但并未被法院采纳。

释放证明书


兼职翻译,被指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
2002年9月,时年50岁的黄政耀,怎么也没有料到自己兼职帮助申请人翻译公证处申请资料,却被指控为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家财产罪等三项罪名。
黄政耀当时的身份,是福州市的一个县级市福清市司法局的局长。
2002年9月,黄政耀被福清市检察院认为,其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黄政耀被福清检方指控涉嫌的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一审中不予被法院采纳外,贪污罪至今仍未洗去。
1997年,黄政耀获得了一份福清公证处的文书翻译兼职工作
此前,福清公证处因没有配备翻译相关文书的人员,都是由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在翻译完成。翻译费用为20元每件,报酬未做分配,全部归这位老师。
1997年,这位二中老师移民国外。此时,公证处仍没有人能够翻译。当地的老百姓得知黄政耀有这个翻译文书的能力,就找到其办公室请求帮忙。最后,黄答应帮这忙。
黄政耀有这个翻译能力。他部队转业后,进入司法局。他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掌握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
福清公证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需翻译的公证文件,先做好登记和收集,再用别针将翻20元的翻译费夹在翻译件上,一并拿给黄政耀翻译。等翻译完成,再交还公证处人员。
黄政耀兼职翻译公证处的文件,在2002年9月被发现。此时,黄政耀已干了5年。
2002年9月,黄政耀被指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罪等罪被逮捕。

黄政耀(资料图)
翻译文书,只是法律劳务
上世纪80年代,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星期天工程师”案件。一些国有企业的工程师,利用星期天去帮民营企业去搞技术开发,收点费用,被定罪,但后来平反了。
律师朱明勇说,不同于那些国有企业工程师,利用国有企业培养他的技术,而黄政耀则是利用他自己掌握的英语翻译能力。“这就跟他下了班去帮别人修自行车是一个道理。”





              冤案何以形成?公正如何体现?
                                       
                                                                     张兴安 

       “翻译局长”黄政耀是否违法构成犯罪,就这个案子的事实而言,若是在八十、九十年代,还真的有可能入罪,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恐怕即使不是专业学习法学的人都会说这不构成犯罪,前几天这则新闻出来之后,我在一巷道处,几个摆摊做小生意的都议论说,这样辛苦地挣几个血汗钱都说成犯罪,还有公道吗?确实如此,黄政耀的行为无论从什么样的角度审视,都与职务犯罪毫无联系,但案子却一拖十二年且在去年一审被判刑期十一年。这样离奇的案子给检察、审判机关带来的是笑话,无可弥补的影响。我在上个世纪末办理奉节县公证处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辩护中,就多方论证自收自支的公证处收入不属国有资产,最终获司法机关支持,判决该案无罪。本以为已经解决的问题,竟又在黄政耀案中又将公证处的收入定论为国有资产,法治之风难进福清之门。
       为什么这样明显的冤案会形成?如果说是参与该案办案人员水平低下,显然不能令人信服,这案件后面的隐情极其复杂,看来法治的步伐是多么沉重艰辛。十二年,对黄政耀来说是多么艰难度日的年月,以黄政耀的才干,这十二年有可能走上更高的职位,当个厅长亦不过分,但现在恐怕就是讨回清白也只能退休了。从公平的视角出发,仅仅是恢复名誉就到此为止是不够的,应该加倍地赔付曾经的社会地位,至少应让他官复原职几年。我们经常看到的就是即使像黄政耀这样的案子被确认无罪之后,除有国家赔偿金之外,要么退休,要么就休息等到退休,官复原职的几乎没有,说不定还会搭上一个尾巴:罪虽然未构成,但多少有点错。因此,不能对造成错案的责任者过于宽容,而对受害的当事人却严格按政策办事,这样,公正怎能落地生根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