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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艰难的行政纠纷案

时间:2015-09-26 09:51 作者:admin 点击:
多年纠纷,造成疑难案件 2014年8月,位于重庆市东北边缘的巫溪县古路镇龙坪村20多户村民因一件林地纠纷引发行政案,找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请求代理该案,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案系因龙坪村老六队和老七队村民(现均为龙坪村三社)对林地权属争议
    多年纠纷,造成疑难案件
2014年8月,位于重庆市东北边缘的巫溪县古路镇龙坪村20多户村民因一件林地纠纷引发行政案,找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请求代理该案,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案系因龙坪村老六队和老七队村民(现均为龙坪村三社)对林地权属争议而起,经过当地镇政府处理,老六队20多户村民不服,又要求巫溪县政府处理并确权。期间龙坪村委会就双方长期争议的林地申请县林业局办理集体林权证,巫溪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包括争议地块杉树湾等地在内的集体林权证。后又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块杉树湾林地系在集体林权证范围之内,权属已定,不能确权给老六队村民,故驳回了老六队20多户村民的请求。由于双方的林地争议已持续多年,经过两级政府处理,均不利于老六队村民,老七队村民声称,根据镇政府处理时的调查笔录,老六队村民没有山林,因为其在1981年包产到户时要了好田(古路镇系巫溪县少有的有成片水田的地方),放弃了山林,甚至村委会的某些干部也这样说。老六队的20多户村民认为这根本不是事实,不能接受。事实上,在1981年包产到户时,因为古路镇是巫溪县少有的有成片水田的地方,而当时的山地几乎全是荒山,利用价值不高,故在包产到户时并没有进行划分,也没有承包到户。后来经过植树造林等,山上逐渐有了树木,老六队的农户开始对山林进行管理和使用,本案争议的山林杉树湾地块一直由老六队农户管理和使用。由于县政府的处理结果可能使其丧失林权,连集体林权证上的山林也无权使用,故决定要打行政官司,状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处理决定,要求陈继才律师为其维权。
陈继才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巫溪县政府法制办调取了该案的相关材料。材料很多,仅历年来经古路镇政府、县林业局以及县法制办处理时的调查笔录,就达数十份。再加上双方提供的证据,林业局绘制的地图,以及处理此案的相关文件等,堆积起来有两寸多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是由巫溪县政府处理的,本来可以直接起诉,但由于老六队村民找到陈继才律师时已过了三十天,故只能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巫溪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此时陈继才律师颇感为难。一个小小的林地纠纷,搞成了要告政府的行政案件,经过三级政府处理,直到省级政府,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但由于该案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律师既接受了委托,硬着头皮也只能干下去。于是起草了复议申请书,到古路镇龙坪村老六队村民所在地,让村民代表签字,然后向市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
复议受阻,问题悬而未决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受到复议申请后,要求当事人补交全体申请人签名。陈继才律师说,此案在巫溪县政府处理时,处理决定书上只列了五个代表人的名字,故复议申请也由五个代表签名,而古路镇政府在处理此案时,已开列了双方当事人的名单,并有各人签名,申请复议时已递交了此份名单,是否还需要所有申请人签名?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称必须所有申请人签名。陈继才律师又指出,即便要求所有申请人签名,事实上也做不到。因为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和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一栏是28户村民143人,这143人中有小孩,有婴儿,他们是不可能签名的,故只需由28户村民的户主签名,就可以了。几经交涉,市政府法制办同意了只交28户户主签名的申请书。于是陈继才律师又到古路镇,将申请书交由当事人签字。其时正逢2014年8月,巫溪县古路镇遭受百年不遇的水灾,多地积水,龙坪村村民的水田很多被淹没,水稻绝收。陈继才律师心情沉重,心想此案一定要全力以赴,为村民争取更好的结果。
申请书交上去后,陈继才律师又多次与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交流意见,并提交了一份由巫溪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绘制的地图作为重要证据,在该地图上,涉及争议的林地杉树湾被命名为三号小班,在小地名叫“小瓮坑”地块的东面,而龙坪村委会的集体林权证四至地界为:“东:与小瓮坑相邻……”,也就是说,杉树湾林地和集体林权证之间还隔着一个“小瓮坑”,“小瓮坑”也有几十亩,集体林权证不可能绕过“小瓮坑”把杉树湾包括进去,所以杉树湾根本就不可能包含在林权证中。陈继才律师请求市政府法制办认真核查,最好能到实地勘查一下,以便认定县政府处理决定中的错误,撤销该处理决定。后市政府法制办派了工作人员到古路镇龙坪村调查情况,但不知是没有到杉树湾林地进行实地探查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作出改变,以重庆市政府的名义维持了巫溪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艰难诉讼,当事人终获胜诉
由于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处理决定,此时此案就只剩下向法院起诉县政府一途了。由于该案已经过三级政府处理,对当事人均不利,其难度可想而知。仅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就遇到了障碍,立案庭工作人员又要求提交全体当事人(原告)签名的诉状,否则不予受理。陈继才律师提出,此次诉讼是因为不服市政府复议决定引起,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已提交了由户主签名的复议申请,起诉时也提交了这份签名,另外还提交了由诉讼代表人签名的诉状,以及诉讼代表人委托书,怎么还不行呢?但工作人员称就是不行,非得所有当事人在诉状上签名不可。由于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只有15天,如果把诉状拿回去给所有当事人签名极有可能耽误起诉。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农村当事人有很多在外打工,龙坪村也不例外,故涉及集体诉讼的签名是很麻烦的,每次签名都是花了很多功夫、很多时间才收齐的。而法院又不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代为签名,所以屡次在签名上出现问题。为了不耽误诉讼时效,陈继才律师只好从邮局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诉讼文书,然后再次收集所有当事人(户主)的签名。期间接到中级法院的通知,称根据高院的规定,涉及此类林权纠纷,由林权争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已将该案移交巫溪县法院。于是陈继才律师又只好准备到巫溪县法院开庭。
案件经过了近半年时间,又回到原地。行政案件之所以比较艰难,就是因为它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接受了原告一方的委托,就等于要跟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对手,要想胜诉是比较困难的。目前我国司法并不完全独立,地方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要受地方政府领导或制约。说得再通俗一点,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员还得地方政府发工资。如果此案在中级法院审理,由于重庆是直辖市,中级法院法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不受区县政府领导或制约。在区县法院审理,告的又是区县政府,就难得多了。所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凡是状告区县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就是为了避免区县法院受到区县政府制约,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此案因为特殊规定又回到巫溪县法院审理,即便当事人不怎么懂法律,也有了一些疑虑。陈继才律师只好劝说,法院会考虑到双方对林权争议多年的实际情况,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会公正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5年春节前夕,该案在巫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巫溪县法院对此案也非常重视,由行政庭庭长黎勇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并开启了全程录音、录像模式。在庭审中,陈继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巫溪县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反驳,提出巫溪县法制办在审查此案时,采用了古路镇政府处理此案时调取的十多份询问笔录,而该询问笔录所涉证人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同时也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故该证据应不予采信。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由巫溪县林业局制作的《龙坪村三社村民林地权属争议位置分布图》,争议地块杉树湾林地和集体林权证之间还隔着一个“小瓮坑”,杉树湾根本不可能包含在林权证中。陈继才律师事先将分布图扫描放大,截取了两个局部图片,从图中可以很清楚地可以看出杉树湾地块不包括在龙坪村委会的集体林权证之中。三方当事人(老七队村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这份来自林业部门的地图进行了仔细核查,巫溪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仲华律师提出,这个地图的方向似乎有误,一般地图的方向是左西右东,上北下南,这个图似乎搞反了。因为存在这个疑问,而且本案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调查,法庭在2015年3月又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及林业局、镇政府及法制办在之前参与办理本案的相关人员到争议林地现场查看,明确了争议林地杉树湾的具体位置,最终确认杉树湾林地未包含在龙坪村委会的集体林权证范围之内。巫溪县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巫溪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由巫溪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由于巫溪县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作出后,巫溪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中,相关办案人员,包括法官和律师都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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