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女子分娩后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时间:2017-01-03 18:15 作者: 记者 余继虓 点击:
女子分娩后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28日,孕妇王翠前往四川省某县医院待产。当天上午9点50分,医师查房后向王翠家属充分告知病情与分娩方式利弊及手术风险,王翠及家属知情后要求当日手术。 上午11点10分,王翠分娩一活女婴,手术中医院
女子分娩后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28日,孕妇王翠前往四川省某县医院待产。当天上午9点50分,医师查房后向王翠家属充分告知病情与分娩方式利弊及手术风险,王翠及家属知情后要求当日手术。

    上午11点10分,王翠分娩一活女婴,手术中医院告知王翠及家属手术情况,交代可能切除子宫,取得了本人及家属同意。手术后王翠出现持续性出血,于当日下午再次进行手术。手术中,王翠出现凝血功能障碍、盆腔创面广泛渗血,医院立即组织抢救。当日晚上,经告知情况后,王翠及家属同意转往某市医院进行救治。

    次日凌晨,医院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抢救至5点20分时,王翠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器官功能衰竭。王翠的家属十分悲痛,他们认为某县医院应对王翠的死承担责任,在医院索赔多日无果。

    律师为死者家

    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王翠的家属从忠县来到万州,请求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他们争取合法权益,律师张小娥和胡波受理了此案。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胡波和张小娥在调查案情时发现,王翠生前是重庆市忠县的农村居民,而由于事发地点在四川,若按照四川省的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金会比较少。但律师们了解到,王翠生前一直在浙江省务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的。

    由于此类案例不多,法院认识和掌握尺度也不完全统一。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律师决定将本案最后抢救医院列为被告,对其医疗行为一并进行审查。在胡波和张小娥的帮助下,王翠的家属将某市医院和某县医院诉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某县医院在对王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同等责任;被告某市医院针对王翠病情采取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因此,确认被告某县医院对王翠死亡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市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王翠家属的赔偿标准,律师胡波和律师张小娥提供了王翠在浙江省城镇务工和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法院认可了律师提出的参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观点;同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应参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县医院赔偿王翠的家属们各项损失共计671362.28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许多内地省市的农村居民为了谋生到比较发达的城市打工,因此也引出了不少与劳动合同有关的纠纷。关于本案中户口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某村的王翠,死亡后按照其打工地点浙江省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金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波。

    “本案中,被告某县医院提出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赔偿,王翠虽系农村居民,但生前在浙江省宁波市务工一年以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可以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我们提交了王翠生前务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以及人口登记表等强有力的证据,因此法院支持了我们提出的请求。”胡律师向记者解释道。

    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胡波

 
 
 
 
来自三峡都市报:http://dpaper.sxcm.net/sxdsb/html/2016-12/20/content_1799206.htm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