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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注意安全 ——代理一件幼儿人身损害案小记

时间:2023-11-23 18:58 作者:张小娥 余中华 点击:
关爱生命,注意安全 代理一件幼儿人身损害案小记 张小娥余中华 那年的夏天,怎么了,格外热,热得烦躁炸毛,仿佛推开窗户,划亮一根火柴就能把全世界点燃。夏天的一个下午,小娥律师、中华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一对年轻夫妇,他们的儿子小宝在喷泉池中不幸溺亡
关爱生命,注意安全
——代理一件幼儿人身损害案小记
张小娥  余中华
那年的夏天,怎么了,格外热,热得烦躁炸毛,仿佛推开窗户,划亮一根火柴就能把全世界点燃。夏天的一个下午,小娥律师、中华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一对年轻夫妇,他们的儿子小宝在喷泉池中不幸溺亡,想要请律师打官司。

【案情简介】
几天前的一个傍晚,小宝的父亲带小宝到广场喷泉处玩耍,喷泉蓄水池外面,有许多微型小喷泉,很多小朋友在那里玩耍。在喷泉池与微型小喷泉之间有一圈彩色浮雕带,一些小朋友也在那里玩,大型的喷泉在放映水幕电影。玩了一会儿,小宝的奶奶在家人微信群里叫把小宝赶紧给带回去,湿衣服穿久了要不得。小宝爸爸想给小宝拍个视频留念一下,当视频拍到5秒左右的时候,发现小宝的身影没在视频相框之内了,他立即停止拍摄,把视频发到家人群里后,立即开始寻找小宝,在喷泉池找没找到,在小宝刚才玩耍的地方前后二十米左右的地方来来回回找了几圈没找到。立即给打电话给小宝妈妈说了这个事。家人朋友都来帮助找小宝,但也没找到,向公安报了案。三四小时后发现了小宝的尸体,经现场抢救不能生还。事故发生后,小宝的父母找喷泉管理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知通过诉讼解决。
【庭前调查】
因为喷泉池现场设施和相关结构很容易发生变化,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随即跟小宝父母一同来到喷泉池现场。询问了小宝最后出现的具体位置,和最终发现小宝的位置。观察发现喷泉池周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栏杆,喷泉池边沿有近100米长精美的环状浮雕带,喷泉池外沿靠公路方向有两组微型小喷泉,喷泉池内水体外缘有三级台阶,台阶下面至水面上有黑色金属护网。由于临时到喷泉池现场,没有带测量工具,天色渐晚,我们就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我们带上纸笔、测量工具来到喷泉池现场,晨曦微露,广场还没有苏醒,喷泉池还在沉睡,池边彩色浮雕带凄清婉转,就像它拒绝承认,前些天这里的悲伤。我们开始测量,距喷泉池边缘外侧1.7米的距离是第一组微型小喷泉,环形分布共85个;距喷泉池边缘外侧7.7米的距离是第二组微型小喷泉,环形分布共85个。喷泉池边上建有宽1.1米、长约100米、高0.25米的彩色浮雕带,浮雕带下面三级台阶,高0.25米,宽0.45米,浮雕带高加台阶高共1米,台阶下面有1米左右宽的金属网,金属网边缘有0.26米的竖立面。台阶下面的池深1.2米,从浮雕带顶部至喷泉池底部共2.2米高。
其实,案件最关键的证据,还是派出所收集的相关证据。我们到派出所调取现场勘察资料、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影像资料等。这些是事实材料。法律适用方面,我们收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资料。收集这些材料旨在证明:事发当晚喷泉池水深1.1米,管理单位没有依法设置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接了这个案子后,本所很多律师出谋划策,第二天就在法院立案了。随后管理单位追加了设计单位为共同被告。
在诉讼准备阶段,我们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首先是看监控视频,从小宝失联到最后找到小宝历时三小时。小宝失联时,正在放水幕电影,喷泉喷水几十米,各色光影复杂多变,现场声音振耳欲聋,任何一帧画面都看不到小宝的身影。我们只好结合视频再次来到喷泉池现场找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发现现场共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离最终发现小宝的位置特别远,一个摄像头位置较近,但镜头的方向背着喷泉池一面,什么也看不到,所以有效的摄像头只有距离很远的那一个,影像很小。为了了解案情,我们找到专业人员把视频放慢到十倍倍速,把关键区域分割放大,经常几个小时一动不动地观看,一连看了好几个星期,但是在色彩水雾光线变幻的背景中我们始终没有找到小宝的身影,在水幕电影结束后也没有找到。直到三个小时后,视频中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用手电筒照到了小宝的鞋,在黑色防护网下发现小宝,抱起来在喷泉池边抢救,才看到小宝弱小的身影。直到现在才弄明白,小宝失联时,是因为镜头远,灯光和水雾环绕看不清;水幕电影结束后看不到,是因为小宝跌入喷泉池后被黑色护网罩住了无法看到。
【庭前准备】
侵权赔偿,一定会涉及到小宝父母的监护职责,我们收集了较多证据,证实小宝父亲只是一瞬间移开视线,因现场灯光声音的原因无法找到小宝,小宝父母及亲友积极寻找,过错较小。
我们研读了相关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当我读到《公园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时,被说明的内容感动了,第一次感觉到法律是温暖的,充满人文关怀。其内容如下:“硬质池底,7岁儿童的平均肩高0.9米,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米。设置汀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5米至0.59米,因此规定水深不应超过0.5米,即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以保证老人和儿童通过时的安全。因此如果自然水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考虑防护设施。人体尺度资料引自《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这个条文说明,可以说很具体,很人性化,普通人都能看懂。法律真象一个温和的守护神。
据说,喷泉池是在几年前升级改造过的,之前周围有护栏,我们便又来到喷泉池现场向附近的居民了解情况。他们说,喷泉景观在几年前确实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造,比以前更漂亮了,因为喷泉池边修了彩色浮雕带,装护栏可能影响美观,就没安护栏了。改造之前喷泉池靠公路一侧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因新建了装饰构筑物,喷泉池靠公路一侧监控摄像头都没了。我们问他们有没有改造之前的照片,他们都说没有。我们又到城市建设档案馆去查询,也没有找到当时喷泉池附属设施的图纸。
要开庭了,我们又来到喷泉池现场,看一看管理单位有没有安装护栏。很失望,喷泉池依旧没有安装护栏。
 
【法庭审理】
庭审中,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喷泉池水体外沿及驳岸未设置1.05m以上护栏,是溺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明知喷泉池水体近岸2.0m范围内水深大于0.7m,不设计、安装护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原因力来分析,事发当晚公安机关测量喷泉池水深为110cm,事后测量为107cm,喷泉池水体近岸2.0m范围内水深大于0.7m。只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第4.3.2、《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第3.0.1和第4.1.7、《公园设计规范》第8.2.2的规定,设置了1.05m高的护栏,本案中身高1m,年龄两岁多的小宝是绝对不可能翻越过护栏接触到喷泉池水体,更不可能跌入喷泉池内。只要依法设置了护栏就能阻却本案溺亡事件的发生。所以,未设置护栏是溺亡事件发生的直接的,排他的因素。
未设置1.05m以上护栏是两被告的原因造成的,两者均有过错。
《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第3.0.1和第4.1.7规定,强调安全性是水景工程最重要的要求,对无护栏喷泉水景水体提出相关安全要求(无护栏景观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正是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喷泉池已建成多年,池深大于1m,超过强制性条文规定的0.7m的高度,对蓄水量也应当是了解的,在喷泉池配套设施设计中,应当按相关规范性文件设计1.05m以上护栏,设计单位在庭审中自认了在喷泉水体外沿没有设计1.05m以上护栏,系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消极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管理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有审验的权利和义务。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不予提出,不予纠正,其自身亦具有过错。未设置护栏,两被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共同过错造成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单位发现存在未设护栏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整改,未设置1.05m以上护栏的情况下,应当将喷泉池近岸两米范围内的水深控制在0.7m以下。管理单位既未设置护栏,也未控制水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单位未尽到保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和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当晚,只有喷泉池远端有一个监控摄像头,其余摄像头缺位或朝向不对,摄像时间和显示时间相差二十几分钟,监控摄像没有提供小宝落水时和落水之后的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延误了搜救和抢救时间,降低了小宝生还的可能。
管理单位将音乐广场的日常安全责任承包给不具有安全管理资质和能力的公司,是管理失职的表现。事发后小宝的家人请求现场巡逻人员帮助寻找,但被告知其自行寻找,也未停播水幕电影的播放,增加了寻找小宝的难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管理单位未尽到保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的责任,未尽公园管理责任,造成小宝人身损害,根据《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喷泉池内护网反而起了加害作用。
小宝跌入喷泉池内之后,被护网罩住,不能呼吸,不能挣脱,不易被发现,护网根本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起了加害作用。
四、小宝父亲的过错较小,减轻侵权人10%的责任比较合适。
小宝瞬间离开其父亲的视线,发现小宝失联后立即寻找,因正在播放水幕电影,现场光影和声音非常嘈杂,叫喊听不见,查看看不清,喷泉池水体外沿没有设置护栏,喷泉池驳岸顶到常水位的垂直距离高过(《公园设计规范》5.3.3要求: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实际上为1m,其中喷泉池内第一级台阶高度为25cm,第二级台阶高度为25cm,第三级台阶加上浮雕带的高度共50cm),加上浮雕带顶面为斜面,遇水湿滑,很容易跌倒,跌倒后0.5米的落差很容易踩空,引起身体翻滚,跌落到蓄水池里面。喷泉设计不符合规范,人为增加了公共安全隐患。小宝跌入喷泉池内后,又被护网罩住不易发现,并不是小宝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小宝父亲对于小宝溺亡事件的发生,过错较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小宝父亲的过错较小,减轻侵权人10%的责任比较合适。
 
【法庭判决】
开庭后过了好久好久,判决姗姗来迟。判决管理单位承担10%的责任,小宝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收到判决后,小宝父母很失望、很失落。凭心而论,判决中原因力和责任承担是失衡的。但小宝父母不想太为此事所累,准备服判。没想到管理单位上诉了,认为管理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鉴于管理单位已提起上诉,反正要应诉,于是小宝父母也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各方所述明的事实理由都差不多,二审庭审中,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应向管理单位发出在喷泉池周围设置护栏的司法建议,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二审改判管理单位承担30%的责任,小宝父母自行承担70%的责任。据说,二审后,管理单位在喷泉池周围设置了护栏。
我们代理小宝的父母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管理单位又向重庆市高院申请了再审。经审理,重庆市高院驳回了管理单位的再审申请,理由非常简单,事发时喷泉池水深1.1米,管理单位没有设置护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正确,再审理由不成立。后管理单位支付了赔偿款,此案办结。
 
【结案沉思】
办理本案,时间较长,感受最深的不是辛苦,而是心情很沉重,那么鲜活的生命,一眨眼间就永远消失了。那份沉重,是生命力量之重,监护责任之重,家庭责任之重,社会责任之重。在过去办案的过程中我们经历过许多家庭的伤痛,一个小女孩,傍晚时候婆婆带出去玩,婆婆跳坝坝舞,叫她莫乱跑,她蹲在路边玩,被初学的女司机车祸夺走了生命。一个小男孩,抱一条小狗到水塘里去给它洗澡,小狗一拱把小男孩拖到水里,小狗游上岸,小男孩却没能生还。人类幼崽崽,总是无比好奇,无比好动,欠缺智慧而想象力丰富,我们永远不要相信他们会安分守纪,只有一刻不停的守住他们,看牢他们,才是安全的。
案子办完了,我们再次来到喷泉池边,看看护栏的安装情况。新安装的护栏,比想像中的要美,白色钢质的方型护栏,底座是黑色的,设在第一组小喷泉与彩色浮雕带之间,把整个喷泉池围得严严实实的,牢固、大方。心里莫名生起一份感动与自豪感:律师就是以自己平凡的工作,促进了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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