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职工在工作期间“私自”进入商铺“如厕”发生坠亡,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11-27 18:12 作者:周芹律师 点击:
职工在工作期间私自进入商铺如厕发生坠亡,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这样判 个 编者按 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若其所受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则可享受工伤待遇,否则,只能主张民事赔偿或损失自负,而个别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因

职工在工作期间“私自”进入商铺“如厕”发生坠亡,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这样判

 

图片

 

编者按

 

图片

图片

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若其所受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则可享受工伤待遇,否则,只能主张民事赔偿或损失自负,而个别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因能否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故社会公众对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应有清楚的认识。

本文案例主要阐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图片

图片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某物业公司工程维修部职工叶某下午三点半左右搬着人字梯进入一私人商铺内,一直未出。晚上八点十分左右,公司主管与其联系未果,遂让接班员胡某与其联系。后胡某在该商铺内寻到躺在商铺间过道上的叶某,后公安机关及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叶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1月25日,物业公司为叶某申请工伤。人社局依据应急管理局针对该事故作出的《关于叶某意外死亡的核查情况报告》“公司未安排叶某到商铺从事相关事宜,此次死亡事故是个人行为导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事故”。和《叶某 11·21 意外死亡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叶某私自进入商铺,在未搭设高处作业平台、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从事高处电线拆除作业,身体失衡压坏天花板后坠楼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叶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但咨询了很多律师都告诉他们推翻应急管理局的行政结论不易,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几乎不可能。正当穷途末路时,叶某家属经朋友介绍来到渝万所,向我们哭诉:叶某出事时,儿子正在夜以继日备战高考,家属对其父亲的死亡均瞒着他。出事后,物业公司也迅速与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无论申请工伤认定结论如何,物业公司均不再另行赔付。叶某家属拿到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顿感家里的支柱不仅没了,天也塌了。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表明叶某是私人原因进入商铺,高空坠楼死亡,虽未明述,但暗喻与偷电线有关,爱岗敬业一辈子的人,最终得此结论,他们要的是一个清白。在听完家属的陈述后,我们觉得案件并非没有突破口,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行政诉讼必须启动,我们将诉讼方案和案件代理风险告知后,叶某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

 

图片

 

案件办理过程

 
 
 
 
 

1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各方当事人对于叶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焦点系叶某是否因工作原因死亡。该条文中“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本案中,在原告叶某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结合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运行技工的证言,叶某到该商铺上完厕所过程中因天花板掉落致伤头部导致死亡可能性较大。而叶某上厕所系工作过程中解决正常生理需求,因此受到事故伤害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认为叶某未经公司和业主安排进入该商铺系私人行为,但根据叶某的工作职责及第三人物业公司的陈述意见,即使叶某到该商铺并非上厕所,进行日常场地巡检也是叶某的工作职责,该商铺在其巡检范围内,叶某也可能因线路检查或者其他检查进入该商铺。且进入该商铺不需要公司安排,是否进入该商铺,应根据其工作需要决定。被告提交的《关于叶某意外死亡的核查情况报告》和《叶某 11·21 意外死亡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系内部请示报告,是过程性文件,并非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事故作出的最终结论,不能据此认定叶某进入该商铺系私人原因。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认定叶某进入该商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全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子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责令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

【二审观点】

人社局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人社局邀请出具该报告的技术人员出庭作证,但在庭审中,该技术人员阐述,其工作职责只针对安全事故调查,不包含死亡原因的调查。为确保案件的客观性,二审法院法官、原、被告、第三人四方前往事故现场查看。综合评定之后,二审法院除认同一审法院观点之外,提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的原因之一,还包括对叶某死亡原因的核查,两个执法部门存在不一的情况。故认为一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经过】

二审判决作出后,人社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后又撤回了再审申请。

 

图片

 

办案后记

 
 
 
 
 

本案的胜诉,离不开两级法院法官的认真负责,多次庭审充分听取三方意见,为尽量还原事情真相,查看现场,听取专业人士意见。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中,更离不开当事人对律师的充分信任和支持。

11月23日,叶某家属将写有“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送到渝万所,向周芹律师赠送锦旗,感谢周芹律师为其委托案件的用心付出,并表达了对渝万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感激之情。

获赠锦旗,既是当事人对周芹律师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渝万所的认可,更是渝万律师责任与担当的体现。今后,渝万所将继续秉承“渝万律师 诚信永远”的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价值的法律服务。

图片

图片

 

图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