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讲堂 || 第二十二期——朱占亮律师讲解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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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二十二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资深律师朱占亮担任主讲人,共12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星火讲堂——违约责任问题
研讨会上,朱占亮律师结合自己二十多年来担任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为大家分享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其通过讲述人事聘用合同的含义、特征,结合自己承办的一个高校教师拒不履行教育协议案,讲述了其办理该案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后再审的办理经过和艰辛。其还通过分析各个法院的裁判规则,为大家总结了支持和不支持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及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 件 评 析
强化合同管理是依法治校应有之意,严格履行合同是学校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具体体现;诚信是立国之本,是执政之本,是做人之本。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治化和社会诚信建设问题,高校在教师管理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注重加强法治教育、诚信教育,这是依法治国、传承我国优良道德传统和播种现代文明的需要;高校在教师培养过程中更应强化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理念,立德树人,教师更应率先垂范,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高等教育阶段是大学生人生的黄金时期和重大转折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作为教育者更应该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思想政治素养、德才兼备,这样才能以身作则,培养出具备法律意识、健康人格、高尚道德情操、诚实守信优良品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了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朱占亮律师 个人简介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
曾获荣誉 2004年被评为首届“重庆市诚信执业百优律师”; 2011年被表彰为万州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被授予万州区学术和技术优秀人才; 2012年被表彰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2013年被表彰为“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2014年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律师。 擅长领域 致力于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代理民事、商事案件均有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联系电话 1370943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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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图片:祝顺欣 审核:陈继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