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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性私权,是科技革命、法治进步和市场经济综合作用的产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知识经济使得科技创新居于经济建设的全局核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民经济社会中激励创新、保护创作、促进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的重要法律制度,毋庸置疑地在引领高质量发展和发挥新质生产力两方面持续性发挥和凸显强力作用。 知识产权学界的理论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进行法律化、权利化确认的结果;是由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但其民事权利或私权的属性与物权、债权等并无实质性差别。以通说为基础,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学界虽然对知识产权内涵与范围不断深化和拓展,但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研究仍为整体制度的重心和精髓。 二、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伴随着传播出版物的客观要求和维护工业产品市场秩序的外在需要而产生,是以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为核心板块,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最主要研究和最广泛应用的范畴,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研究最为深刻,不但著述丰富、硕果累累,而且学术成果不间断地获得民法理论的充足涵养与有力支撑,此外知识产权专业学位亦脱离法律硕士而单独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授权点,足见学界乃至国家和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二,在实务界,中国律师承办了大量知识产权司法或仲裁案例,涵盖合同与侵权纠纷、行政确权纠纷、融资与并购纠纷、涉外贸易纠纷,而中国专利代理师申请了海量专利申请、授权、复审、无效宣告案例,二元化职业群体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的有效运行,充分保障了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发明人或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独占性专有权利。专利权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或者设计方案,所以专利客体并非指代占据一定空间的有体物,更不是在人脑中内在的无法用现实技术手段予以外在化体现并使人感知的意识、观念等主观世界的单纯思想产物。 根据专利权客体的不同,虽然专利内在细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但是,前述三者所共同保护的法律标的均在于以技术或设计的完全公开为条件从而实现权利专有独占的目的,即申请人须将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技术或设计方案毫无保留地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而由主管部门机构以国家名义赋予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以确定地域为限的独占实施权;一旦被授予专利权,除非存在意定或者法定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与实施该项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新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方法或其改进。专利性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发明专利的特点在于:(1)权利客体为二元,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2)权利须经受形式与实质两层级审查,授权最严格、流程最复杂、审期最漫长,但保护水平最高,且专利稳定性最好——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可能性最大;(3)保护期限最长,即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亦是技术方案,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在于:(1)专利性要求虽与发明专利大致相同,但较发明来说明显降低;(2)权利客体单一,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3)权利只需经受形式审查,授权流程相对简单,审查周期较短,授权速度较快,与发明相比,权利保护水平较低,专利稳定性较差——容易因技术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缺陷而被口审宣告专利权无效;(4)保护期限最短,即自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工业设计,其保护客体是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特点:(1)专利性要求为新颖性、创造性、合法性;(2)权利客体须以产品为承载,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不受专利法保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定于工业产品的外观美感而不保护其技术内涵或者功能,同时也不能扩展至服务领域;(3)与实用新型相类似,权利只需经受形式审查,授权流程简单,审查周期较短,授权速度较快,权利保护水平较低,专利稳定性较差——容易因与在先权利冲突而被口审宣告专利权无效;(4)保护期限介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即自申请日起15年。 (二)商标权 商标是经营者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业性识别标记,是企业品牌建设的核心载体并承载着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包含许可、转让、作价、担保、融资等效能。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业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链接桥梁,在未获意定或者法定许可的条件下,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视标识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等各种手段侵害商标权,从而保护商品的品牌和商家的声誉;商标权利人亦负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等义务,同时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般意义上,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本身,而不是标识附着的商品。只要标识不变,品牌权益和商业声誉就可以持续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价值内核是识别性、显著性与区分性,防止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三)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著作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领域表现为作品,即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表达。随着科技与文化的发展,作品形式与类型不断地丰富,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定有名定型化作品名称外,任何创作内容只要符合独创性核心要求,均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短视频脚本、直播文案等。 著作权因作品独创性而获得法律保护,作为权利客体的作品,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雕塑、音律、声音、模型、形体姿态或软件代码等符合著作权法规范的表达类型。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专利权保护相类似,著作权只保护外在表达而不保护内在思想。例如,小说的情节构思不受保护,但表述情节的具体词句、短语、段落等文字性表达受到法律保护;又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但不延及软件背后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三、传统知识产权的共有属性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以《民法典》为基础,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为规范,同时遵循《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公约。以通说为基础,学者将传统知识产权归纳并定义为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与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法律特征属性包括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且具有私权本质属性。 (一)法定性 在传统知识产权共有属性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法定性。本文所述的法定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作为法定知识产权类型,其权利均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超出边界的,该权利客体的法律利益由确定地域范围内的全社会及其公众共享和免费使用,原权利人并不能因确权与授权而独享法律利益。 在专利权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审查专利技术方案,当符合专利性的,以申请文件记载内容为限授予专利权;未记载于授权公告的申请文件内容均由社会共享,并且权利人不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援引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书而以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法律维权主张。 在商标权领域,商标法要求权利人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或者变更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那么商标权均不受法律保护,反而会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政责任。 在著作权领域,虽然权利产生并不以登记为确权要件,但是法律严格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元界限,并不保护作者的作品构思即未经可识别性确切表达的构思一律不产生确定权利;相反,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构思并进行外在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的,则依法享有权利。此外,作品内容是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关键,未涵盖于作品中表达的内容均不构成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和侵权对象。 (二)地域性 由主权国家法律规范的管辖地域延伸而来,知识产权毫无疑问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主权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仅在该国主权管辖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地域的,须由权利人另行向他国或地区重新申请授权;未经确权的,该权利在该国不受法律保护,但著作权有例外。 当前受经济全球化大势所趋,商品在各国普遍流通或贸易,而全球国家数以万计,如果概由权利人向单一主权国家申请知识产权确权以确保其商品在该国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这必然大幅度地增加权利人的维护负担,必然无益于知识产权的个别保护,必然违背国际公约规定的协同保护。 有鉴于此,全球主要知识产权国家纷纷通过谈判与协商方式拟定或加入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国际确权作了制度安排:(1)对必须登记确权的,即专利技术可依据《专利协作条约》(《PCT》)、商标注册可依据《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进行国际申请、审查和确权,由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指定多国审查,进而一次性在多国获得授权;(2)对无须登记确权的,即著作权在满足《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和主权国家法律的条件下,赋予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国际效力。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依法授予的专有独占权,其实质为有期限的垄断性权利。未经权利人意定和/或法律确定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实施,否则即构成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同时,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范畴的绝对权、对世权,加之权利“天然”所致的垄断性,其综合作用对全社会及公众影响巨大。为防止权利人因滥用权利而不当阻碍人类科学文化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各国法律纷纷赋予知识产权限定的时间性,对超过存续期限的,权利客体则当然失去专有独占性而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有权免费利用和实施原权利内容。 在我国,专利权均自申请日起算,该期限为一次性期限,不能通过续展而获得延续,且每年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技术或外观则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权期限每次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算,该期限在理论上可永久延续,即权利人通过在期限届满前续展而可连续持有商标权以实现长期乃至永久性保护。著作权原则上为50年且不能续展,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原则,但登记不是权利构成要件,自愿登记的作品可作为权利存在的依据。 四、结语 传统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和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体现,更是助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必备组成要素。科学地界定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共性与区别既反映了法律制度的成熟度,又体现了法律规范对创新成果的尊重与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边界和范围不断拓展,其内涵属性也将持续地进一步完善、修订和规范。笔者学识浅薄,难免出现不周延甚至谬误之处,期望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对此作进一步地深入思考,从而提出更科学、更精辟的见解。 主要参考阅读文献: 1.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2.王莲峰著:《商标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3.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5.李明德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