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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15 16:14 作者:最高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案例二 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猎杀高山生态系统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案例二

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猎杀高山生态系统旗舰物种犯罪行为

 

案例三

西某、意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守护青藏高原特有物种野牦牛遗传资源安全

 

案例四

云南省某州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助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案例五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

 

一、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共同商议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四人寻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某村附近发现四只野生白色“大鸟”并共同商议进行猎杀,导致两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丧失行动能力。在此期间,杨某等因当地村民制止遂将东方白鹳放至田间并驾车逃离现场。涉案两只东方白鹳救助无效后均死亡。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等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东方白鹳是东亚地区珍稀的大型涉禽,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杨某等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杀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对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及时“亮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人民法院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审理此案,推动社会公众直观了解非法猎捕行为的现实危害,引导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猎杀高山生态系统旗舰物种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入冬后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某森林区域,选择靠近水流的狭窄山谷地带布设猎夹,并使用绳索、刀具等致雪豹死亡。后将尸体剥皮抛弃并将加工处理的皮张转移藏匿至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五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的皮张(成年三只、幼崽两只)。案件审理期间,阿某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项。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考量阿某具有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亲属代为缴纳款项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猎杀多只雪豹,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本案证据,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该案不仅有力打击了涉野生动物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心,也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三、西某、意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守护青藏高原特有物种野牦牛遗传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西某、意某在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非法猎捕三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被生态管护员发现并报警后,两人在现场配合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后涉案三只野牦牛幼犊相继死亡。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意某共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三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某、意某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意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中华水塔”、“地球第三极”,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对维持高寒草原生态平衡、促进植被更新、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关键作用。本案中,被告人进入被誉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野牦牛幼犊,影响野牦牛种群繁衍生息,严重破坏栖息地生态环境平衡。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鲜明司法态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引导牧区群众、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意义,助力筑牢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的安全屏障,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四、云南省某州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助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擅自进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野生植物。经鉴定,胡某某采摘的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等,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尤为重要。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本土植物,植株健康,处于生长旺盛阶段,适宜回归野外,将涉案植物回植到未受人为过多干扰的原生环境,是最大程度弥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首选方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后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植株健康,达到了预期修复目的。

 

【典型意义】

 

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胡某某擅自进入林区采摘涉案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其种群结构及生境,对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修复优先”,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助力提升热带雨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探索“专家评估+回植修复+执行回访”的模式,为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

 

五、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城市绿地多处种植有马缨丹,建议某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种植的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某局作出书面回复。经检察机关委托,重庆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具专家意见,建议对涉案马缨丹进行集中灭除,灭除方法首选物理灭除,并建议灭除后进行3年连续监测。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局灭除了涉案马缨丹并督促管护单位加强观察。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勘查现场发现案涉地仍生长有马缨丹幼苗。

 

【裁判结果】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不当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某局虽采取措施灭除马缨丹,但未进行跟踪观察,涉案马缨丹未得到全面清除,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仍未消除。遂判决责令某局继续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的法定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外来入侵物种具有危害程度重、扩散蔓延快、防治治理难、危害形式多样等特点,严重威胁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本案中,涉案马缨丹系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种植在城市绿地会破坏当地生态要素间的联系与平衡,降低生物多样性、威胁生态系统平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定职责,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依法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侵害,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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