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案号】(2024)苏09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
商品房出卖人违反“无户籍登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潘某、岳某诉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出卖的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但实际情况与卖方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号】(2020)京02民终842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91-004
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的认定
——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案号】(2021)晋04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091-002
合同一方以对方未告知房屋承重墙拆除情况等足以影响交易等重要信息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规则
——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案号】(2023)沪0113民初2522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91-002
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则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
——印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购房人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毛坯房,故虚假广告宣传对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无重大影响,其并未基于开发商广告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无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案号】(2020)沪01民终698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12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
——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基于发生了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案号】(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091-001
基于后让与担保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调解解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山东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登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裁判要旨】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案号】(2017)鲁10民再2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091-001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
——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案号】(2016)沪02民终950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
——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但是存在装修瑕疵的,在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
(2)关于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情况下,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认定。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3)关于未完成装修工程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在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未如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装修工程的进度:其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进行,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二,如果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及时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号】(2020)粤0608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10
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案号】(2020)苏02民终524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9
购买校舍改建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吕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从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加以认定,综合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加以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载明了房屋位置,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事宜、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就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校舍改建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改变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自负责任。
【案号】(2020)京0119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8
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傅某甲、傅某乙诉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号】(2020)浙07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7
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当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该要约的,应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0)沪02民终1019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6
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
——盛某等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20)沪02民终828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5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并以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企图获取较合同有效时更大利益的,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陕01民终814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2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