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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编:治安管理篇

时间:2026-08-10 11:55 作者:最高法 点击: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编:治安管理篇 目 次 一、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截至2026年8月3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答复 三、推荐阅读 以下正文 一、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公安机关对不在案发现场当事人进行口头传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编:治安管理篇

 

 

目  次

 
一、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截至2026年8月3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答复
三、推荐阅读
 

以下正文


一、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公安机关对不在案发现场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行为的合法性
2023-12-3-002-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 口头传唤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口头传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控制性,即具有强制性,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一定的强制控制;第三,暂时性,即该措施并非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最终处分;第四,限制性,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限制,其适用条件必须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判断口头传唤是否违法,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点,防止偏颇。
 
2.唐某诉栾川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公安机关异地开展侦查活动未依法履行办案协作手续属于程序违法
2024-12-3-007-004 
关键词:行政 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措施 管辖 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1.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涉嫌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检测措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不配合检测的情况下,确有强制传唤、强制检测的权力。
2.公安机关对异地的涉嫌吸毒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3.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
2023-12-3-001-007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 正当防卫 现实合理性
裁判要旨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故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4.黄某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刑行交叉案件中“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应有限适用
2023-12-3-001-008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刑行交叉 刑事程序优先 有限适用
裁判要旨
刑行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冲突的案件。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关系看,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虽然存在同时调查,且部分刑事程序中搜集的证据作为行政案件使用的情形,但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关联仅仅是事实与证据上的关联,并不存在刑事案件需作为前提的情形。根据行政法理论,通过设定办案期限,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并及时高效地作出处理,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关于办案期限应适用的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仍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向被害人说明原因。据此,因关联刑事案件尚在办理并不当然构成行政案件超期的免责事由,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5.代某某诉天津市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公安机关经补充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3-12-3-001-01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重新作出 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1.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经补充调查又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需先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不能仅通过内部审批或其他内部手续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径行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3.在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情形下,未明示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实质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该违法情形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判决确认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即可,无需予以撤销。
 
 6.任某明诉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治安管理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下“情节特别轻微”之认定
2024-12-3-001-01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 加重情节 显著轻微
裁判要旨
治安管理处罚中,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然而,基于个案情况,从违法行为人年龄、身份、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态度,改正的情况等方面审慎考量,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量罚,更有利于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彰显行政处罚的教育意义。
 
7.赵甲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后,被害人就同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理 
2024-12-3-016-01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终止调查 妨害民事诉讼 治安违法 法条竞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殴打另一方当事人的,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审理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诉讼法律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对于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害人就同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支持。 
 
8.郭某兰诉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治安处罚案件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
2024-12-3-001-02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 治安处罚 正当防卫 互殴
裁判要旨
在当事人因琐事引发争执、导致双方动手的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简单机械地将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认定为互殴。在区分时,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种客观情节,包括事情的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一方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面对他人不合理怀疑和过激攻击,采取的反应手段在适度范围内,情节和损害后果等方面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9.王某雄诉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超出法定期限,是否属于轻微程序违法的认定
2024-12-3-001-027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法定期限 轻微违法 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的,应当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0.张某诉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的区别
2025-12-3-001-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相互斗殴 反击行为 防卫行为 不予处罚
裁判要旨
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11.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2025-12-3-001-007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和解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裁判要旨
当事人达成和解固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作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即便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而不能以未达成和解为由予以处罚或不减轻处罚。
 
12.董某诉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公民在互联网转发信息等行为与寻衅滋事的界分
2026-12-3-001-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微信群发布信息  寻衅滋事 行政拘留
裁判要旨
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家庭等微信群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虚构、误导、煽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判处刑事罚金后行政机关能否就同一行为再予以行政罚款问题的答复(2020年12月8日 〔2020〕最高法行他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吉行申109号《关于判处刑事罚金后能否就同一行为再给予行政罚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处刑事罚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宜再就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予以行政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1999〕行他字第2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董国亮不服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抗诉再审请示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月25日 法行〔1999〕1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解除时未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违法性已作确认。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6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0月21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
你院川法研〔1988〕48号请示收悉。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
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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