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编: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篇
目 次 以下正文
一、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标签 食品说明书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二、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诉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条件 2023-12-3-001-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次数、违法所得、以及有无具结悔过等情形,针对主观恶性小、违法所得少、且能够及时改正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给予警告、训诫等与违法情节相一致的轻微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根据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也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审慎甄别处理。
2.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适用标准 2023-12-3-001-00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广告法 自由裁量 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首违不罚”作出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结合相对人的过往经营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等综合考量。如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仍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说明不予适用“首违不罚”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的认定 2023-12-3-001-00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网络平台 平台经营者 餐饮商户 自主定价 电子商务法 不合理限制 裁判要旨 在网络平台内以特定的平台管理账户独立管理、操作、运营与餐饮商户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涉案网络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之一,其在网络平台内的行为应受《电子商务法》约束。餐饮商户经营的餐饮商品种类不同、价格不同,经营价格应由餐饮商户在法律约束内自主定价,网络平台经营者将不同餐饮商户、不同种类的餐饮商品统一制定价格,显然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价格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干涉了餐饮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交易权。在未通知或未征得参加活动的餐饮经营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活动,可以视为利用技术手段对参加活动的经营商户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4.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针对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中包含生产商所生产食品违法性事实认定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 2023-12-3-001-00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生产商 法律理解 证明标准 正当程序 裁判要旨 1.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一是生产商的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中对生产商的产品“混有异物”的事实认定,如果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实际影响,可认定生产商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需要指出的是,生产商作为原告能主张的权利范围应区别于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销售商。二是法律规定中特定违法行为的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对“混有异物”的概念在该法文本中并无明确解释。综合从法律文本和体系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环节上和立法宗旨上分析,“混有异物”应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显然,将“混有异物”解释为一切所谓不同于该食品属性的异物的混入,并非尊重现实的理性理解。 2.构成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实务中,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程序和证据材料均围绕销售商,且基于执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一般将生产者排除在执法程序之外,故该类案件的审查实际上是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面审查。相应在证明标准上,应结合行政处罚类案件实务中运用证明标准情况和本案特殊情况,至少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如果原告针对“异物”的证据证明力较被告具有明显优势,被告在执法中对所谓“异物”的判定简单机械,仅凭借感官观察即判断形成结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不予支持。
5.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案——签订购买合同情形下认定“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司法审查规则之分析 2023-12-3-001-01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 购买者意愿 不合理条件 裁判要旨 购车合同中约定汽车4S店向购车者收取PDI检测费、出库费,但有证据表明上述费用系汽车4S店利用优势地位向购车者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认定汽车4S店收取上述费用为违反购车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工商行政机关据此对汽车4S店实施行政处罚,法院应予支持。
6.上海某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广告法中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3-12-3-001-018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裁判要旨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一规定被称为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经营者在宣传其所获荣誉时,奖项名称中包含“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在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下,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
7.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相对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3-12-3-001-02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虚假广告 微信朋友圈 药品 普通食品 广告费 裁判要旨 广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虽未实际支出广告费,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此类违法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设置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对象如何认定 2024-12-3-001-017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网络购票 不退不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 格式条款 行政处罚主体 裁判要旨 经营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负责票务销售工作,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根据经营者要求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设置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正确。
9.某通信技术公司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以“垫资”谋取竞争优势型商业贿赂的认定 2024-12-3-001-01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投资垫资 不正当竞争 交易机会 竞争优势 商业贿赂 裁判要旨 1.建设单位应为通信配套设施出资方。经营者通过为通信配套设施“垫资”的方式谋求通信业务唯一供应商地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通常具有出租房屋、向入驻客户推荐电信服务或要求客户确认使用电信服务的权利,属于对电信业务交易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单位。 3.行为人是否具有在通信业务中谋取唯一供应商地位或其他竞争优势的意图,应当综合协议签订背景和内容判断,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影响对行为目的的认定。
10.湖北某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诉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营销推广性质的扫码免费赠与商品属于经营行为 2024-12-3-001-02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扫码赠与 营销推广 经营行为 配合调查 消除危害 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1.“扫码免费赠与过期食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经营行为应当以是否具有产生市场有利效果的目的来综合判断。在具有推广宣传性质的展销会上设有摊位,以扫码方式赠送食盐,是面向消费者对其商品和品牌的宣传行为,具有推广营销的性质,有利于扩大市场上的商标知名度,能产生增加经济利益的影响,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行为。 2.行政相对人被查处时,有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进货来源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予以减轻处罚。
11.冯某兵诉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网络平台交易模式下提供虚假酒店信息的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2024-12-3-001-025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虚假商业宣传 欺骗 误导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预订和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广泛接受。消费者为在旅途中顺利入住酒店,会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平台上预订房间,但这种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交易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冯某某在实际没有线下实体酒店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规制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12.中卫市某调理店诉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人民政府罚款案——虚假广告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2024-12-3-001-03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罚款 虚假广告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应对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查注意义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得在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如果宣传广告中记载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不真实、不客观,与商品本身不相匹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广告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与行为的危害性适当、处罚程序合法的,依法应予支持。
13.张某良诉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 2024-12-3-001-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 过罚相当 裁判要旨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身份选择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无过不罚、小过小罚、大过重罚,避免过罚明显失当。法院应当通过着重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主客观两个维度,准确判断“过”的大小,充分考量过罚“相当”的因素,包括处罚前科、违法所得、悔错态度及经济能力等情形,合理判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张某良属于小微主体,尚无证据证明其有处罚前科,其主观上并非故意经营农药残品超标的农产品,案涉货值相对较小,且没有已知的危害后果,认为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过罚不当,遂改判处罚行政相对人10000元。
14.某驾校培训公司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固定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2024-12-3-001-00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垄断协议 固定价格 限制竞争 裁判要旨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具有固定价格内容的协议,客观上产生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构成签订固定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主张签订固定价格的协议具有限制低价恶意竞争的意图、固定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协议终止后该固定价格仍合理持续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15.某某窝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未及时更新广告信息的被动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2024-12-3-001-008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合法 违法 罚款 一般程序 现场笔录 质证 关联性 证据确凿 听证 证明 裁判要旨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广告是否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是广告是否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如果广告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仅是服务提供者更名,广告对此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并非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16.西安某店诉某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及行政复议案——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 2024-12-3-001-00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司法审查 过罚相当 明显不当 变更 裁判要旨 1.司法判断面临的是利益交织、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从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路径出发,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理论上讲,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司法审查是必要和可行的,司法机关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应拥有最终的判断权。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做到“听断以法”“调处以情”。 2.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机关有义务“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但在适用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条文实施行政处罚时,仍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并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从整体进行判断。仍须审酌全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生活状况、智识,违法手段及社会危害之程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在行政实体法没有对从轻、减轻情节作出特别规定时,则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进行慎重的权衡。
17.陕西秦某有限公司诉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金额明显过罚不当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变更处罚金额 2024-12-3-001-01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过罚不当 变更处罚金额 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人民法院本着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兼顾行政目的的最佳效果和对相对人的最小侵害等裁量因素,认为行政处罚金额明显过罚不当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保障中小微企业经营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 2024-12-3-001-015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送达程序 破产清算 实质性化解 裁判要旨 在处理中小微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纠纷中,法院应立足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单位经营范围与生产资质的特殊性,如恢复其营业执照既能够保障其经营自主权,最大程度发挥企业价值,同时也可以助力母公司实现债务清偿和破产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因素,法院可依法履职,积极介入展开协调化解,提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体现法治的温度。行政机关在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后,帮助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助力企业有效推进破产重整。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体现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对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19.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经营者以精准帮扶的虚假宣传方式参与市场不正当竞争应当处罚 2024-12-3-001-01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销售代理 裁判要旨 经营者放任其工作人员假借精准帮扶惠民政策的名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认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 2024-12-3-001-01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商品价格 排除竞争 裁判要旨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对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应当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除了“其他垄断协议”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列举的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等五种情形的协议,明显具有有害公平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协议为垄断协议。当然,这种认定是可以由经营者通过提交证据进行抗辩予以推翻的,即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利益或者存在该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则 2025-12-3-001-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小过重罚 过罚相当 减轻处罚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1.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综合考虑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2.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协调沟通等方式,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3.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者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推动制定出台、优化调整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
22.某音缘钢琴艺术中心诉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 2025-12-3-001-004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商标侵权 违法行为轻微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经审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2025-12-3-001-00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前期物业收费 政府指导价 价格违法 裁判要旨 1.政府指导价,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2.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和听证,认定前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低于应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对应的服务标准,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构成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2025-12-3-001-00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罚款 虚假广告的认定 虚假广告的成立日 预售商品 追责时效起始日 裁判要旨 1.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应当注意把握两点问题:首先,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但实质性影响不等于决定性影响,实质性影响强调的是影响客观真实存在,而非要求影响是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或唯一因素。其次,应以广告内容能与所涉商品进行实际情况对比时作为虚假广告成立日。 2.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布广告行为,少数系发布之日即实施完毕,多数具有连续状态或是具有持续状态。但在适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时,如需将广告内容与预售商品对比以确定其广告的虚假性时,广告发布完毕之日并非追责时效起算日,只有在消费者获得预售商品能够判断广告内容真实性即虚假广告成立日,方可作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起算日。
25.贵州省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2025-12-3-001-010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 广告费用 过罚相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二是效果上,该信息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据此,即便信息不真实,但如果对消费者的决策行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不构成虚假广告。而判断是否产生实质影响,需要结合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来综合认定。
26.江苏省太仓市某房产公司诉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 2025-12-3-001-01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人脸信息 收集使用 明确同意 裁判要旨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同意,不能以默认的方式来认定已获得同意,亦不能以潜在的被收集对象的概括性同意认定已获得全部的同意。行政机关对没有明确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不罚清单”是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示范,而不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限制 2025-12-3-001-01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首违不罚 不罚清单 裁判要旨 1.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地方制定的行政处罚“不罚清单”是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示范,而不是限制“首违不罚”制度适用的清单。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以该行为不在“不罚清单”之列予以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2009年12月2日 〔2009〕行他字第1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年11月19日 〔2009〕行他字第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根据该条第二款吊销营业执照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苏州爱利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请示的答复(2008年6月20日 〔2007〕行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苏行再终字第0004号《关于苏州爱利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行为应当由何机关处理的答复(2006年9月29日 〔2006〕行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年9月4日 〔2004〕行他字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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